[法律资料]如何认定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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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认定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案情】2005年8月31日,饶某与杨某签订了一份合股投资合同并办理了公证,双方约定以杨某为全权代表并以杨某名义与王某、龚某一起同捷安公司原股东吴某、马某签订股份转让合同,饶某、杨某共同投资266000元购买捷安公司35%的股份,其中饶某出资76000元,占捷安公司10%的股份,杨某出资190000元,占捷安公司25%的股份。该合同签订后,饶某将76000元出资交付杨某,杨某即代表二人以股份受让的身份与其他股份受让人王某、龚某一起同捷安公司原股东吴某、马某签订股份转让合同。股份转让合同签订后,捷安公司新的股东订立了新的公司章程,并到工商部门办理了公司章程变更登记。公
2、司章程记载公司总资本为100万元,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股东为王某、杨某、龚某三人,参股比例分别为51%、35%、14%。公司章程未对饶某的股东身份、出资数额及参股比例作任何记载。饶某向公司出资后一直参与了公司管理与决策,并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利润分配。捷安公司股东王某、龚某均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确认饶某为公司股东并享有捷安公司10%的股份,而杨某坚决不同意。【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公司章程未对饶某的股东身份、出资数额及参股比例作任何记载,不得认定饶某的股东资格。第二种意见认为:饶某向公司出资后一直参与了公司管理与决策,并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利润分配,且王某、龚某均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确认饶某为公司股东,
3、王某、龚某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可以认定饶某的股东资格。【评析】本案涉及的是隐名股东的确认问题。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隐名股东是指公司中不具备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的实际出资人,他是与挂名股东相伴而生的,挂名股东也叫名义股东。隐名股东的主要目的为规避法律。我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对公司投资领域、投资主体、投资比例等方面做了一定限制,如国家机关不得开办公司,外方投资不得低于一定比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等,尤其是原公司法不予承认一人公司的规定。有些投资人为了规避这些限制,采取隐名股东的方式进行投资;也有少数隐名股东为非规避法律型,其主要是出于不愿公开自身经济状况原因而采取隐名投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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