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大哈拉矿职业病防治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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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 哈 拉 煤 矿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概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矿部监督、科室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第二条 目的为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第三条 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大哈拉煤矿全体员工。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矿现状,成立大哈拉煤矿职业健康领导小组,由下列成员组成:组 长:矿长 党支部书记副组长:副矿级人员 成 员:副总及科室负责人 职业
2、健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企业管理科,企业管理科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第五条 职业健康领导小组及下设办公室的职责一、职业健康领导小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各项职业健康工作要求,合理配置资源,完成职业健康目标和公司的职业健康考核指标;(二)统一协调指导我矿职业健康的防治工作,审定我矿职业健康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三)监督执行职业健康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职业健康责任制;(四)组织、协调职业健康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职业危害;(五)组织重大职业健康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六)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二、职业健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职责:(一)制定我
3、矿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二)负责向职业健康领导小组提出年度职业健康工作计划及建议;(三)组织并实施职业健康体检工作,负责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四)掌握职业健康动态,通报职业健康信息,遇重大问题,及时向职业健康领导小组组长汇报;(五)负责各类职业病发病的报告以及职业病的统计汇总上报;(六)负责职业健康应急预案的制定及管理;(七)完成职业健康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三、成员科室主要职责:(一)企业管理科1、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2、负责组织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建立健全职业防护用品发放台账;3
4、、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4、制定职业健康防护用品购置计划及职业健康防护用品发放。(二)安全监督管理科1、负责我矿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并内设专(兼)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2、组织开展对我矿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3、建立好我矿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4、负责职业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的制定。(三)企业管理科负责职业健康项目的立项,新建改建等重点项目的职业健康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的验收,负责督促建设项目职业健康“三同时”工作的落实。负责职业防护用品的购置、保管及发放。(四)财务资产科负责安排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费用。第三
5、章 职业病危害告知第六条 我矿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化学毒物预防知识、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第七条 我矿新招员工在岗前培训课程中设置不少于4学时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告知劳动者本单位主要存在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如何预防。第八条 企业管理科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定期组织员工健康体检,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第九条 在使用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在设备醒目的位置上设置警示标识,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第四章 职业健
6、康卫生宣传教育培训第十条 企业管理科负责对本矿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及职业健康卫生宣传工作。第十一条 定期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第十二条 我矿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熟悉有关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具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知识,增强预防职业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第十三条 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包括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第十四条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一、我矿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
7、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二、我矿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职业健康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防护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三)职业病危害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理的内容和要求;(五)国内外先进的职业卫生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五条 我矿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第十六条 我矿的其他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新入矿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本矿、区队、班组三级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
8、后才能分配工作。新上岗的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第十七条 我矿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确保其具备本岗位职业危害防护、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第十八条 职业卫生教育:新入矿人员由各科室进行矿级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职业卫生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危害情况及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三、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九条 区队级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事故;三、所从事
9、工种的职业卫生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六、区队职业卫生状况及规章制度;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八、有关事故案例;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二十条 班组级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岗位安全操作;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三、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有关事故案例;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二十一条 每级职业卫生教育要求认真填写记录。第二十二条 矿内部调动人员的职业卫生教育。一、员工在班组内调动工作,必须进行班组级职业卫生
10、教育;二、员工在区队内调动工作,必须进行区队级、班组级职业卫生教育;三、员工在本矿内调动工作,且改换工种,应进行三级职业卫生教育。第二十三条 日常职业卫生教育一、班前安全教育。开班前会时由区队安全培训负责人结合本班生产任务对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二、区队级活动日每月一次,由区队副队长组织进行。此活动应包括职业卫生教育活动内容;三、我矿级安全活动周每年一次,由生产副总参加,安全监督管理科牵头,企业管理科组织,领导监督进行,此活动应当包括职业卫生教育活动内容。第二十四条 其他形式的职业卫生教育一、临时从事非本工种作业,要由指派人进行临时工种的职业卫生教育;二、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产品投产
11、使用前,必须由负责技术、质检部门会同我矿安全监督检查科按安全规程对作业人员进行新操作方法职业卫生教育;第二十五条 我矿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培训机构,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第二十六条 应当将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纳入我矿年度培训工作计划当中。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的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第二十八条 我矿企业管理科对职业卫生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一、职业卫生培训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二、科室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三、建立职业卫生培训档案的情况。第五章 职业健康防护设施
12、维护检修第三十条 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维护检修是为了加强本矿所属工作场地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第三十一条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洒水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第三十二条 我矿相关科室应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第三十三条 我矿企业管理科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
13、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第三十四条 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我矿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各区队、科室负责各自单位现用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第三十五条 安全监督管理科定期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一)安全检查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二)安全监督管理科应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三)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
14、任人。(四)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五)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第三十六条 组织对员工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第三十七条 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第六章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第三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我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和防止职业性危害的需要,企业管理科负责制定本矿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
15、及配备发放标准。第三十九条 劳动保护用品采购由企业管理科具体负责,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三证”和“一标志”,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第四十条 企业管理科按照本矿劳动保护用品计划,统一委托有资质单位制作、采购劳动保护用品。受委托单位必须按国家标准进行制作,及时交货。第四十一条 企业管理科负责推广先进、高效的劳动保护用品。根据生产现场的特点和变化情况,申报计划外劳动保护用品。第四十二条 企业管理科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及发放,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保管工作。建立劳动保护用品的个人领用登记本,领用登记本由企业管理科统一设计格式及登记管理工作。
16、第四十三条 企业管理科每年11月份编制下一年度劳动保护用品计划(含岗位用品计划)。第四十四条 临时需要的其他劳动保护用品,企业管理科编制计划,统一采购供应,并按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 非计划劳保用品审批程序,因特殊情况(如发生各种事故)发生劳动保护用品损坏,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因不可避免原因造成劳动保护用品损坏时,可以以旧换新,企业管理科收缴旧物后予以补发;若领取件(套)时,须经主管副总签字后,方可予以补发,使用期由重新领用之日起计算。第四十六条 科室或员工个人凭企业管理科出具的领用单到企业管理科仓库领取劳动保护用品。第四十七条 各区队、科室要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工作,严禁员工个人转卖或
17、易物,层层负责。第四十八条 安全监督管理科对员工上岗佩戴和合理的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四十九条 我矿全体员工要正确使用和爱护各种劳动保护用品。上岗时必须穿戴好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凡违反规定者视为违章作业,应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做出检查或罚款,严重的停止工作,造成事故或人身伤害的应追究个人责任。第五十条 员工因病、工伤、婚、事假等原因,脱离生产岗位半年以上者,其保护用品使用期依次顺延。第五十一条 员工离开本矿外出生产实习,期间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按照实习岗位标准进行发放。第五十二条 员工个人将劳动保护用品丢失的企业管理科应立即予以补发,其费用自理。第五十三条 安全监督管理科严格
18、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劳动保护用品的方针政策,对企业管理科执行劳动保护用品采购质量标准情况和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发放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按本矿有关规定予以考核。第五十四条 各区队、科室负责了解、收集各种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情况,及时纠正不正确、不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现象。及时向有关科室反映各种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中的问题。第五十五条 各区队、科室应认真贯彻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科室、个人,首先追究领导责任,对责任者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或经济惩罚。对违反本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第七章 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管理第五十六条 按照国务院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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