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能否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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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能否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2002年6月3日上午,曹华初陪妻子王小华到湖口县医院妇产科住院待产,当晚20:30王小华自然分娩一男婴。21时王小华胸闷、心悸,阴道出血不止,经抢救无效于22:10死亡。医院在 “死亡报告单”的“死因及讨论结果”中写有 产后大出血, 失血性休克。当晚约11时,医院派车将王小华尸体送往武山镇五里村。同年10月18日死者王小华丈夫曹华初、女儿曹琪琪,儿子曹谦、母亲沈干荣、父亲王幼初作原告诉至湖口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由湖口县医院依法承担王小华死亡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83321.84元。湖口县医院应诉后,向法院提出
2、对王小华医疗事件申请医学鉴定。九江医学会组织抽取专家,于2003年1月15日对事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医院病历书写尚欠规范,入院时未及时定血型,催产素点滴无专人监护,记录不全,但产妇死亡与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故本医疗事故争议案不构成医疗事故。曹华初收到九江医学会的鉴定后,表示不服,申请湖口县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本事件进行鉴定。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受法院委托后,经审查认为:王小华产后大出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死者到底是何原因引起大出血,没有尸检报告,该中心不能下结论,不同意书面复函。分歧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三点:1、医学会已作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签定结论,湖口县医院是
3、否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应否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3、本案赔偿标准究竟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还是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评析 笔者现就以上问题具体作以下分析:一、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能否采信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该规定确立了医疗事故的四个构成要件:即1、损害要件;2、医疗行为的违法要件;3、违法及过失的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要件;4、医疗行为的过失要件。本案王小华在产后因失血过多死亡,该医疗损
4、害的产生,存在多个因素的介入。如未严格按照妇产科诊疗规范进行操作,入院时未及时定血型、催产素点滴无专人监护、不典型羊水栓致DIC(弥漫性血管内凝血)等,对多因素介入情况来客观判断医疗行为所起的作用,则是医疗行为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认定的关键所在。医学会鉴定结论认定产妇死亡与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由于该鉴定结论是在王小华死后未进行尸检,仅凭双方主要是湖口县医院提供的书面材料情况下作出的,因此不能从客观上认定医疗行为与王小华的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属实”包括形式、内容都真实。第六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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