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半世纪前公私合营财产权属生纠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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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半世纪前公私合营财产权属生纠纷11月20日,随着被告陈某一、郑三各自将14000元交给了原告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某公司,一起经过近三年、历经一、二审和重审的案件划上了圆满句号。2005年12月5日,原告公司起诉陈某一、郑二夫妇称:地址在西大街的店面原为郑一(被告郑二、郑三、郑四的父亲,已故)所有,用于经营东亚照相馆,1956年公私合营时,郑一以该店面折款入股原告公司,原告占有使用该地,由于历史原因,当时产权未进行变更登记。2005年该店面所在地块被征迁,当年10月27日原告欲与福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才发现该房产已被陈一、郑二夫妇冒名处分,补偿款已被陈一夫妇及郑三、郑四分
2、得,故要求依法认定被告之间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无效。被告房产公司辩称,其经依法公告,郑一的子女:郑二、郑三、郑四持1952年10月20日由漳浦县政府颁发的“房地产所有权登记证”和“公定买契纸”向被告房产公司登记,并签订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今年7月14日该案因遗漏主体被发回重审,承办合议庭依法追加郑一之子:郑三、郑四及已故被告郑二子女陈二、陈三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本案争议的事实发生在半个世纪前,当时的历史事实已难予查清,双方各执一词,提供的证据又相互矛盾,事实认定困难,且双方矛盾较深,案件又经过多次审判,矛盾有所激化。为彻底解决此案,审判人员采用背靠背调解的方式,在拆迁补偿款的分配方面多次协调,耐心细致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调解由被告陈某一、郑三各补偿原告14000元,使本案通过调解结案。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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