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公司法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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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公司法主讲人:赵旭东引言:公司法是民商法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民商法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具有重大意义,对整个经济生活、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公司法又是其中的市场经济的主体法,公司就是市场经济最主要、普遍的主体。公司法就是对这种主体的法律关系进行全面调整和规范的法。公司法内容丰富,既有深刻的法学理论,又具有很强的实用性,与经济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学习公司法既要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其法学原理,同时又要密切地联系现实生活中的一些实际问题,来了解、领会公司法的制度和规则。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的概述第一节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公司的概念新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公司是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公司的法律特征(一)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盈利”是指通过经营获取利润,以较小的经营的投入获取较大的经营的收益。盈利是股东设立公司的最基本的目的。盈利是为股东赢利,不是为公司自己赢利,公司赚的钱最终分配给股东。公司是一种企业也是由其盈利性决定的,企业就是经营性的组织,除了公司之外,还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都是为了盈利而从事活动的。这样
3、一种盈利性的企业,与非企业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法人分别开来,由此决定了它们在权利义务上的不同,企业要缴纳企业的所得税,事业单位可能就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它们税收的负担是不一样的。(二)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法人就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特征在于它具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组织机构、独立的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也是一个法人,也具有法人地位,意味着公司具备了民法所规定的法人的全部要点。公司法人的法律性质表现得比其他法人更为突出、更为充分。1.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独立财产既是公司赖以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物质保障
4、,盈利性的公司法人更需要独立的财产。公司法对公司财产的条件做出了具体、严格的规定,任何公司在成立时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资本额,这就是公司最初的独立财产。公司的财产从成立之初来自于全体股东的出资。公司的产权关系:从公司法的原理上看,公司对股东出资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的财产权,而股东在财产出资于公司之后享有的是一种股权。我国的公司法对这样的产权关系规定得并不是十分的明确,并没有使用“所有权”的概念,而使用了“法人财产权”的概念,这是由于当时公司法立法时受到了一些历史条件的限制,特别是我国有大量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当国有资产投资到公司之后,财产是否就归公司所有了?民法通则是不完全承认国有企业财产
5、所有权的,使用的概念是“经营管理权”。有人认为经营管理权相当于所有权,有人认为所有权只能归国家,企业不能享有所有权,这种法律观念上的限制,也导致了公司法承认公司所有权存在障碍,所以公司法使用了一个笼统的“法人财产权”的概念。法人财产权应该跟所有权是基本等同,如果说有区别的话,法人的财产权包含了对物的财产的所有权和对非物的财产的其他权利。另外,原公司法规定“公司中的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这等于否定了公司对国家投入资产的所有权,不甚合理,新公司法把这句话取消了。2.公司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独立的组织机构是一个法人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的组织条件。对于公司来说,其组织条件的规定要比一般的法人要求得更为
6、具体、严格,公司要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组织机构。这种组织机构更有利于保证公司高效、科学的管理,能够取得更好的经营效益。3.公司独立承担财产责任一个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最突出的有两个:一是独立财产;二是独立的责任。独立的责任在确定一个组织是否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时候更为重要。独立责任包含三个方面:(1)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的独立在实践中,很多人对公司的股东责任的独立性认识不足,经常出现当一个公司资不抵债时,债权人会同时追究股东责任的情况,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也要承担责任;或者,当股东不能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时,追究其所投资的公司的责任。这两种情况都有,后者比前者普遍。(2)公司责任与其工作
7、人员责任的独立在实践中,有人在追究公司的责任时往往要求其管理人员负责,比如有的当事人可能在起诉时把董事长、总经理或董事一并起诉。从法律角度来说,在公司内部可以追究董事长、总经理的失职或越权责任,但对外来说,公司的责任是公司的,不能当然地追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管理人员的责任。(3)公司责任与其他公司和法人组织责任的独立公司和其他组织之间可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在财产责任上是独立的。我国特别突出的情况是政府的主管部门和下属公司存在一种隶属关系,很多的当事人会在下属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追究主管单位的责任。我们有一些规定只是说如果主管单位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审核不严或者出具了虚假的资信证明时,要对下属公司的债
8、务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一种特殊情况,而不是因为它们之间存在隶属关系而当然地追究责任。母子公司、控股公司和其从属公司之间同样也是如此。(三)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1.公司是一个社团法人传统公司法都是把公司界定为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的社团法人。社团法人就是由若干的社员组成的团体,公司是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的,所以是一个社团法人。1993年的公司法是不承认一人公司的,只允许国家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这是典型的社团性的标志,公司必须是一个社团,社团要有两个以上的成员。但在各国的立法实践中,这种社团性的标准在发生变化。现实中存在着各种事实上的一人公司,比如:有的公司的股东死亡了,只剩下了一个
9、股东;有的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最后都转让到一个人手里;有的公司名义上有两个以上的股东,实际上真正的股东只有一人等等。各国出现了几种做法:当一个公司只剩下一个股东的时候,有的要求公司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补足法定的人数,否则公司就要解散;有的规定公司可以继续存在,法人人格不受影响;有的规定公司可以存在,但是唯一的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经过长期的发展,现在承认一人公司的国家越来越多。在这种国际潮流之下,这次公司法的修改总结了各国立法的先例,分析了公司法改革的国际潮流,同时也根据我国现实中存在一人公司的事实,最终对一人公司采取了完全认可、完全承认的态度。新公司法在第2章的第3节对一人公司作了特别的
10、规定。同时,公司的法律特征也应该有所微调,公司并不一定是社团性的法人,可以是一个人组成的法人。当然更多的公司还是社团法人,一人公司毕竟是一个例外。公司法的原理、制度和规则更多是基于社团法人的结构来建立的。我国公司法在承认一人公司的同时,也对它做了特别的、系统的规定,施加了一些特殊的要求和规则,其中包括: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必须到10万;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一个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一人公司;一人公司的名称中、营业执照中、公司登记时必须明确注明是自然人独资还是法人独资;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第64条特别规定了一人公司的股东的财产独立的证明责任,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
11、产,就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公司法修改时,争议相当大,有很多学者明确反对一人公司,立法机关也有一些人对一人公司抱有怀疑态度,大家特别担心的问题是:一人公司的承认会不会导致经济生活的混乱?会不会成为某些人从事投机性的商业活动的工具?会不会有人利用一人公司进行欺诈性的商业活动,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尤其是在我国市场经济还处于发展的初期,我们的商业信用还不发达,甚至比较低下的情况下,一人公司的条件是不是并不成熟?这是很多人提出来的意见,甚至是公司法修改争议最大的问题。在第二次审议之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做了很多工作,包括进一步完善一人公司的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是增加了第64条,这条规定在各国公司法中都没
12、有,绝对是中国公司法的创造。这条规定本身基本消除了一些人大代表对一人公司的顾虑,最后使得一人公司的规定顺利得到通过。2.公司法人以股东投资为基础除了盈利性之外,公司法人与一般社团法人的区别就是以社员的投资为基础。出资也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如果股东违反了出资的义务,就会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要对公司或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公司是以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所有的法人都要依法成立,公司也不例外,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在公司法理论上,特别强调公司设立的法律依据,有时依据不同的法设立的公司其要件和特点是不一样的。我国有国有公司、集体公司、外商投资公司等,严格的公司法意义上
13、的公司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所谓的公司并不是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不受公司法调整。从一般原理说,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适用公司法,而国有企业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法,集体公司适用有关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规定,外商投资公司跟公司法有密切的关联,外商投资企业法可以说是公司法的特别法,公司法对此有专门的规定。(接)第一节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补充:法人格否认制度(揭穿公司面纱制度)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独立承担责任,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公司名义上是独立的,但实际上不独立;公司财产名义上是独立的,但被管理者任意地占有、支配和处置;
14、公司在正常经营时不独立,在破产倒闭时就变成独立的了,股东没有任何责任。这时我们感觉到股东滥用了公司的人格,滥用了公司的独立责任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只从公司获得利益,而完全摆脱了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把风险全部推给了公司的债权人,这种情况显然不合理的。美国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和发展出了一套法人格否认制度(或揭穿公司面纱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股东滥用了公司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的时候,法官可以在具体的个案中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否定公司的独立责任,要求公司背后的股东直接对公司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而不再是有限责任。这种司法规则这些年来也受到我国公司法理论和实践的高度关注,因为我国现实中存在着
15、更为严重的滥用公司人格的情况。这些年来人民法院在实践中也在试图逐渐建立一套法人格否认的规则,甚至有些地方法院的法官已经在一些个案中开始做了,最高人民法院最近起草一部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也想能够建立一套法人格否认的规则,但是比较担心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是否有权确立这样的规则。在这种背景下,本次公司法的修改对这个问题给予了充分关注:是否可以引进法人格否认制度,建立中国自己的法人格否认的规则?这样的想法和意见最终得到了立法机关的认可,最终通过。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16、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介绍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背景及社会反响。)第二节公司法的性质和特点公司法就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解散以及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包括在公司的设立过程、存续期间和终止过程中所有的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法律关系包括设立人之间、设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在公司存续期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与管理机构之间、股东与管理机构之间、股东公司与第三人之间、公司与
17、国家管理机关之间的关系;在公司的终止过程中,公司法调整股东与清算组织之间、清算组织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等。一、公司法的性质(一)公司法是属于私法公法是调整国家与社会组织之间关于公共生活关系的法律规范,私法是调整上述组织和个人之间以及相互之间关于私人生活的法律规范。说到底,私法就是调整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体现私人的意志和利益,并最终为私人利益服务的法。在法律体系中,民商法就是最典型、最主要的私法,公司法就是民商法的一个部门,所以它的基本属性是私法。(二)公司法属于私法中的商事法 商法有几个重要部门: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其中公司法是最主要的部门。(三)公司法属于商事
18、法中的商事主体法商法可以分为商事主体法和商事活动法(商事行为法),商事主体法调整的是各种商事主体的法律关系,商事主体包括商个人、商合伙、商事法人或商事公司,公司法无疑属于其中的主体法,有些国家也称之为商事团体法。而商事活动法是规定各种商事行为的,比如买卖行为、保险行为、海上行为、证券行为等。二、公司法的特点(一)公司法是主体法和行为法的结合公司法是商事主体法,但跟一般的商事主体法有所不同,也涉及到一些公司特有的行为和活动,比如股票和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所以公司法中也有一部分行为规则。因此,公司法是主体法和行为法的结合,但主要的基本性质是主体法。(二)强制性与任意性的结合法律的强制性是指法律必须依
19、照法律的规定,不能以个人的意志予以变更;法律的任意性是指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做出约定,法律规定只有在当事人没有自己约定的情况下才加以适用。在任意性的规范中,最典型的就是合同法,整部合同法的绝大多数规范都是任意性的。公司法到底是强制性的还是任意性的?这是一个理论性很强的问题,更是一个实务问题,实践中的很多公司纠纷、矛盾都是由这个问题引起的。三个案例分析。公司法应该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因为公司法的根本属性是私法,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应该承认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的效力。根据公司法的“合同理论”,整部一个公司法就是一个合同,是立法机关为所有要设立公司的人准备的一份现成的合同。因此,当事人要
20、修改合同的一部分有何不可?这就是公司法应该具有一定任意性的法理根据。公司法更多的规范应当具有强制性。公司法虽然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但是它所涉及的不仅仅是公司内部股东或发起人之间的利益,还会涉及到公司之外的第三人债权人、交易对方的利益,会涉及到整个社会交易的安全,会进一步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的秩序和稳定,这仅仅靠公司内部的当事人股东加以约束和安排是无法保障的,因为当事人都是要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些外部主体的利益必须要依靠法律强制力的干预。有一种认识:有限公司的规则更多地要具有任意性,而股份有限公司更多地要具有强制性;调整公司内部关系、涉及内部主体利益关系的规则更多地要具有任意性,而调整外部关系
21、、涉及到外部主体利益的规则更多地要具有强制性。1993年的公司法是强制性过度,而任意性不足,这导致了公司章程的无用,而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有时候又加剧了章程的无用。新公司法的修改要把原来的某些强制性规范变成任意性规范,要增加很多的任意性规范。比如关于股权继承的问题、鼓励盈利的分配问题等等都是任意性规范。(三)公司法表现为成文法各国立法中,有的公司法是判例的形式;有的公司法不是判例,采取分散的形式。但更多国家的公司法都是以成文法的形式存在的,即使一些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其公司法往往有统一的成文法。所以,公司法一般是采取成文法的形式,大陆法国家更是如此。(四)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国际性各国公司法的制定都参
22、考借鉴了其他国家和国际相通行的制度、规则,从而使各国公司法表现出趋同性、一致性,这是基于各国经济往来合作的需求。我国比较强调中国特色,但在公司法的立法上也充分注意到公司法的国际性。这次公司法的修改,我们顺应了各国公司法改革的潮流,参考借鉴了国外公司法的最新发展和成功经验,引进了很多的制度规则。三、公司法的原则(一)公司的社会责任原则公司是盈利性组织,但同时也是社会成员,是社会关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主体,应该承担社会成员的责任,而且基于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公司应该承担更重要的社会责任。这种责任有时候不是法律具体规定的某种责任,而是在法律规定之外的一种责任,这种责任是靠法律原则确立的。例如,英国
23、有一家公司拥有治疗禽流感最有效的药,但是其产量是有限的,大家都希望该公司能把秘方拿出来,但现在它就是不拿出来。它有法律义务、合同义务拿出来吗?没有。但是如果用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规则,它就应当承担一种社会责任,就能强制它把药交出来。新公司法在总则中把社会责任原则写进去了,也许这个问题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早期不是多么迫切,当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我国的社会文明到了一定程度时,其重要性就会显现出来。(二)保护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原则1.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2.确认股东的广泛权利公司法形成了一套专门的中小股东保护制度,新公司法中也有很多的规定和体现,包括中小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召集
24、权、主持权,包括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的请求权,包括股份公司实行的累积投票制等等。3.确保公司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新公司法规定了法人格否认制度,对一人公司施加了特别规定,其立法的目的就是保护债权人的权利。4.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新公司法特别规定:第一,监事会中职工代表最低要有1/3的比例;第二,董事会可以有职工董事。(三)股东平等原则股东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大股东欺压小股东的现象,形式上平等,事实上并不平等。解决这个问题同样是公司法的一个任务,公司法通过中小股东的保护制度来实现一种实质的平等,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平等的情况,这是股东平等原则的进一步要求。(四)有限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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