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会计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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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法律制度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会计是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渐从生产职能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管理职能,其本质是对单位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并通过所提供的会计资料作出预测,参与决策,实行监督,旨在实现最优经济效益的一种管理活动。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有关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是调整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从事会计工作、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一、会计法律会计法律制度,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它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
2、律总规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会计法于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5月1日起实施;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会计法是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二、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
3、准则等。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会计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定办法,如以财政部令形式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四、地方性会计法规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会计法律、
4、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仅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注意:企业会计准则属于会计行政法规;企业会计制度属于会计规范性文件。第二章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划分管理会计工作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包括会计工作管理组织形式,管理权限的划分,管理机构设置等内容。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是指代表国家对会计工作行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体现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
5、则。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会计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定,制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三、会计人员的管理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1.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
6、项;2.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易出单项选择题)。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由于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必须对本单位的一切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负责,当然也必须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三章 会计核算会计核算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环节,我国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都对会计核算问题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一、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一)依法建账依法建账是指如实记录和反映经济活动情况的重要前提,依法建账,是建账的最基本要求。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都规定各单位应当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
7、计核算。概括起来,依法建账包括以下几点: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按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不具备建账条件的应当实行代理记账。依法建账,会计法对“个体工商户”未做建账要求。2.设置会计账簿的种类和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3.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应当统一进行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二)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体现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要求。其具体要求是:1.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指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或预算
8、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资金增减变化的经济活动。并非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记录和会计核算,如签订合同或协议的经济业务事项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往往无需进行会计核算,只有当实际履行合同或协议并引起资金运动时,才需要对履行合同或协议这一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前提,是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关键。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没有经济业务事项,会计核算也就失去了对象;以不真实甚至虚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核算对象,会计核算就成了没有依据、没有约束、没有科学可言的“魔术”,据此提供的会计资料不
9、仅没有可信度,相反会误导使用者,损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三)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会计资料,主要是指导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会计核算的重要成果,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因此,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都规定,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主要是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会计资
10、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都必须齐全,以使会计资料如实、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发生的情况,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全面、准确地了解经济活动情况。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各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和完整。与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相对的是会计资料的不真实、不完整。造成会计资料的不真实、不完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伪造、变造会计资料是重要手段之一。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旨在以假充真;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
11、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是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的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即以假乱真。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其结果是造成会计资料失实、失真,误导会计资料的使用者,损害投资者、债权人、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四)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是指在会计核算中采用的具体方法,通常包括:收入确认法、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存货计价方法、资产减值准备核算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等。采用不
12、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或者在不同会计期间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都会影响会计资料的一致性和可比性,进而影响会计资料的使用。因此,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1.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2.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3.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以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了解会计处理方法变更对其会计资料影响的情况。(五)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会计记录文字,是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为记载经济业务发生情况和辅助说明会计数字所体现的经济内涵而使用的文字。会计记录文字是进行会计核算和提供会计资料不可缺少的重要媒介,是会计资料的重
13、要组成部分,因此,会计记录文字的使用必须规范。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六)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即会计电算化,对会计资料的生成方式和质量保证措施等都带来了相应的变化,要求法律上必须对会计电算化进行规范,以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因此,会计法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14、主要有财政部发布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和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等。二、会计核算的内容各单位在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中,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经济业务事项。经济业务事项包括经济业务和经济事项两类。经济业务又称经济交易,是各单位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经济利益交换,如产品销售等。经济事项是指在单位内部发生的具有经济影响的各类事件,如计提折旧等。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视同现金和银行存款使用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等。款项和有价证券是流动性最强的资产。从会计核算角度看,款
15、项和有价证券的核算并不复杂,但由于具有的高度的流动性,加强对款项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控制显得十分重要,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财物是指单位的财产物资,一般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商品等流动资产和房屋、建筑物、机器、设施、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是单位资金运动的重要形态,因而是会计核算的经常性业务。加强对财物的管理,有利于控制和降低成本,保证财物的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债权是单位收取款项的权利,一般包括各种应收和预付款项等。债务则是指单位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义务,一般包括各项借
16、款、应付和预收款项以及应交款项等。由于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涉及到本单位与其他单位或其他有关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到单位自身的资金周转,影响着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业务活动。(四)资本、基金的增减资本是投资者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而投入的本钱。基金,是各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设置或筹集的具有某些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如政府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教育基金等。(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核算收入是指公司、企业等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这种总流入表现为资产的增加或债务的清偿。支出是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履行法定职能、发挥特定功能时所发生的各项开支,以及企
17、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以外的支出和损失。费用是指公司、企业等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费用通常包括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其他事项,是指除上述六项经济业务事项以外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和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经济业务事项。三、会计年度会计年度,是指以年度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反映单位财务状况、核算经营成果的时间界限。通常情况下,一个单位的经营和业务活动,总是连续不断进行的,如果等到单位经营和业务活动全部结束以后,才核算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既不利于单位外部利益关系方了解
18、单位的经营情况,也不能满足企业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因此,会计上就将连续不断的经营过程人为地划分为若干相等的时段,分段进行结算,分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分段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种分段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在会计上称为会计期间,以一年为一个会计区间的称为会计年度。一般来讲,每个会计年度还可以按照公历日期划分为半年度、季度、月份,以满足单位经营管理和投资者对会计资料的需要。每个国家都根据其经济特点和管理需要,明确会计年度起止日期。我国是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自每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会计法对此予以法定化。我国的会计年度之所以采用公历制,主要是与我国的计划、统
19、计、财政等年度保持一致,以便于国民经济的计划、统计和财政管理。四、记账本位币记账本位币,是指日常登记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用以计量的货币,也就是单位进行会计核算业务时所使用的货币。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在我国境内具有广泛的流通性。以人民币作为计账本位币,具有广泛的适应性,便于会计信息口径的一致。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得到迅速发展,同时我国向外国的投资和对外贸易也日渐增多,这就涉及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货币的业务往来,而且在一些单位的日常经营活动中,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收支逐步占主导地位。为了便于这些单位对外开展业务,简化会
20、计手续,会计法规定,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五、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是指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会计凭证是重要会计资料,各单位在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以会计凭证为依据。会计凭证按照编制程序和用途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如何填制、审核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首要环节,对规范会计核算过程、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指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
21、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证。1.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规范的规定,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办理经济业务事项时必须如实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以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正常进行。一般来说,填制或取得的原始凭证送交会计机构的时间最迟不应超过一个会计结算期即一个月。(2)要保证原始凭证的内容完整。即应该填写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可缺漏:A.年月日B.名称写全不得简化C.品名或用途填写明确D.要有有关人员的签章。(3)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其中,发票必须盖有税务部门
22、监制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所谓“公章”,应是具有法律效力和规定用途,能够证明单位身份和性质的印鉴,如业务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或结算专用章等。(4)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的金额必须相符。(5)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实物购入以后,要按照规定办理验收手续,以明确经济责任,保证账实相符。(6)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必须注明各联的用途,并且只能以一联用作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除本身具备复写功能的外,必须用双
23、面复写纸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并连同存根一起保存。(7)发生销货退回及退还货款时,必须填制退货发票,附有退货验收证明和对方单位的收款收据,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8)单位人员公出借款的收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借款收据是此项业务的原始凭证,是办理有关会计手续,进行相应核算的依据。在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款收据的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因为借款和收回借款虽有联系,但又有区别,在会计上需要分别进行处理,如果将原借款收据退还借款人,就会损害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使其中一项业务的会计处理失去依据。(9)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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