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侦查手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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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务犯罪侦查手段与规范能力要同步发布时间:2009-11-25 09:45:01【我要纠错】【字号大默认 小】【打印】【关闭】法治观察唐卫毅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透露,为强化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侦查力度,通过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包括监听、窃听等在内的技术侦查手段都能得到明确规定,这些技术侦查措施可以适用于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11月24日济南日报)。监听窃听等技术手段,过去大多出现在一些间谍、警匪题材的影视剧之中,人们认识监听窃听等技术,也往往来自于这些影视剧的渲染。近年来,随着反腐败工作形势的日益复杂严峻,如何进一步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手段,包括使用一系列秘密侦查手段,成为检察机关内部
2、人士热议的话题,不少人士为此提出应将使用秘密侦查手段和技术措施纳入侦查职务犯罪之中。所谓技术侦查和秘密技术措施,是指侦查人员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秘密收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各种侦查措施,主要包括测谎催眠、监听监录、卫星定位、密搜密取、邮件检查等。据了解,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将技术侦查和秘密技术措施列为法定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技术侦查手段也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支撑。而此次新一轮司法改革,包括监听、窃听等在内的技术侦查手段都能得到明确规定,并且这些技术侦查措施可以适用于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应该说,这为检察机关提升打击职务犯罪的能力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支撑,也将有效推动检察机
3、关查处职务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我们应当看到,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广泛应用,既提升了人们生活水平,满足了现代生活需求,同时也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大的难度。比如,高科技产品的普及及应用,被一些高智商的犯罪分子所利用,尤其是在职务犯罪方面,犯罪分子反侦查的能力越来越强,其行为更加隐秘,手段更加复杂,随之带来的是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的难度越来越大。笔者以为,将监听窃听等技术应用于侦查职务犯罪,这是司法上的大突破,并具有三重司法实践价值:其一是能够有效增强对各类职务犯罪的威慑力和震慑力,让那些图谋职务犯罪的人,面对高科技侦查手段,遏制职务犯罪的欲望及冲动;其二是能够有效提升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能力和水平,
4、特别是依托高科技技术手段,能够增强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其三就是能够有效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把重大职务犯罪案办成“铁案”。其实,运用监听窃听等技术手段查处职务犯罪,在发达国家早已普遍应用,其显著特点是使司法侦查技术手段达到了与犯罪技术手段的“同步升级”,强化了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手段和方法,增强了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和效能。同时体现出“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司法实践能力。因此,将监听窃听等技术手段应用于查处重大职务犯罪,是反腐形势所需,也是司法实践创新发展的必然。当然,毕竟监听窃听等技术手段应用极为敏感,即使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合法使用监听窃听等技术手段,也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5、及程序,依法、规范、科学地使用。特别是要加强对使用监听窃听技术的应用范围、权限管理及内部监督,力求将这种手段用于侦查重大职务犯罪方面,防止一些基层检察机关滥用监听窃听等技术手段,进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刑事侦查中特殊侦查手段的运用与制约楼主 发表于 2010-6-19 17:13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看帖 | 打印 刑事侦查中特殊侦查手段的运用与制约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 依法可采取多种侦查行为, 较常见的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和鉴定等。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为应对犯罪活动日益隐蔽化和组织化的趋势, 各国的侦查部门越来越多地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一些特殊的侦查手段, 如
6、电子监控、诱惑侦查、测谎仪测试等。实践证明此类侦查行为对于突破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确实行之有效。但由于目前我国法律中尚缺乏指导和规范此类侦查活动的程序规定和证据规则, 实践中还存在不少值得探讨的向题。一、特殊侦查行为概述随着犯罪行为日益多样化、隐蔽化和组织化, 特别是没有明显被害人的犯罪增多, 仅仅依靠被害人和其他人的控告、举报等传统途径, 已经难以有效抑制犯罪。因此, 为了对一些特定的犯罪进行追究, 不得不对重点场所和特定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主动介人型的侦查。如蹲点监视、电子监控、监听通讯、检查邮件等。这种侦查又被称为监控型侦查, 其特点是与犯罪过程同步, 侦查人员一般不参与犯罪行为。但对于一些隐
7、蔽性更强的犯罪, 侦查机关往往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参与犯罪过程, 由侦查人员或特情接近犯罪分子或组织, 并对于可能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某种程度上的诱导, 为其提供犯罪的机会或促使其在特定的时间、地点犯罪, 待犯罪行为实施后, 再对犯罪嫌疑人加以拘捕。这种诱惑侦查的手法在“ 无被害人犯罪” 的案件中如走私、贩毒、贩卖军火和淫秽物品的案件, 常常可以达到人赃并获的特殊效果。诱惑侦查与监控型侦查都属于主动介入型侦查。近些年, 国内还出现了利用测谎仪协助侦破案件的情况, 考虑到这一新生事物的发展前景与目前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有加以关注的必要, 本文在此一并论述。上述侦查手段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
8、是与常规侦查手段相比, 特殊侦查手段所指向的侦查对象更为明确, 侦查机关在案件发生时可能就已掌握了该案的基本或部分情况, 而非仅仅在案件发生后, 再行介人。目前我国法律无论对于此类特殊侦查行为的适用条件、批准程序、使用要求, 还是法律后果、所得证据的法律效力等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二、特殊侦查行为的诉讼价值及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在我国, 关于此类特殊侦查行为的正当性以及所获得的材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学术界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与认识。否定说认为, 侦听、电子监控、诱惑侦查、测谎仪等侦查手段侵害公民基本权利, 所获得的材料不应当采纳为证据。肯定说则认为, 任何侦查手段, 如果运用不当, 都有侵害公民
9、基本权利的可能。因此, 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正当地运用这些手段。从刑事诉讼追求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根本目的看, 确认此类特殊侦查手段并承认其所获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定罪证曙是必要的。我们认为这些特殊侦查行为确有存在必要, 其诉讼价值主要体现在为有效侦破案件、打击犯罪提供了新的和更有力的武器。不少特殊侦查行为有很高的技术含量, 共取特殊侦查行为, 不仅可以在相当的程度上减少刑讯逼供现象, 而且还有利于尽快解除对无辜者的怀疑使其从诉讼中解脱出来。所以, 即使从人权保障的角度看, 特殊侦查手段只要使用得当还有利于公民权利的保护。此类证据形式有助于推动司法官员转变以“ 人证” 为主的办案观念, 克服口供情
10、结, 提高证明过程的可靠性, 确保案件质量。出于上述一些理由, 世界各国的立法及司法实务界一般对特殊侦查行为持肯定态度, 分歧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使用的范围、条件、程序控制及所获得的证据的可采性等问题上。关于电子监控和窃听问题, 法国法律规定, 在重罪或轻罪襄件中, 如果可能判处的刑罚为年或年以上监禁, 预审法官为了侦查的必需, 可以决定截留、登记和抄录邮电通讯、可以抄录有助于查明案件真相的通讯, 可以要求邮电通讯部属下或受其监督的,或者任何经许可经营通讯网络或提供通讯服务的合格人员安装设备, 进行有效的截留。关于诱惑侦查, 德国刑事诉讼法专门对派遣秘密侦查员进行诱导型侦查的条件和程序作了规定。派
11、遣秘密侦查员的实质要件有三一是必须有“ 足够的事实依据” 表明存在重大犯罪行为二是只限于毒品、武器交易、伪造货币或有价证券、有关国家安全方面的犯罪, 或者是职业性的、持续性的犯罪, 或者有组织地实施的重大犯罪三是只限于采用其他方式侦查将成孜渺茫或者十分困难的情形。关于使用测谎仪, 在年的美利坚合众国诉瓦尔德斯案件中, 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裁定测谎原理的论证具有先进性, 认为作为一种检验确定信任度的方法, 尽管测谎仪还不完善, 仍有许多工作要做, 但对它的论证不断深人发展足以保证其在特别领域中得到普遍承认。美国已有个州的法院对测谎仪的测试结果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三、我国司法实践中特殊侦查行为运用中
12、存在的问题特殊侦查行为作为一项新生事物, 尚处于不断的完善过程之中, 因此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主要表现如下。特殊侦查行为的运用程序不明, 缺乏监督制约机制。刑事侦查原则上应当只能针对已经发生的犯罪展开, 只有在案件引发型侦查已经失败或者很难取得成效的情况下, 才能在严格的限制下经法定程序依法进行主动介人型侦查。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 由于法律对这些特殊的侦查手段缺乏明确的规定, 一般均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运用与否及如何运用, 由于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 不当运用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如在诱惑侦查的实施过程, 诱人犯罪的情况时有出现。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通过特殊侦查行为所得证据
13、材料的证据能力没有做出规定。这一方面使得对此类侦查行为缺乏必要的限制, 但另一方面也制约了此类侦查行为在刑事侦查活动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因为法律缺乏相关规定, 司法实践中有时只能将通过特殊侦查获得的证据材料转化为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证人证言等人证来使用。对特殊侦查手段的有效性和所得证据的证明力认识还不全面。由于特殊侦查行为的运用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 对此类侦查行为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深化, 目前主要存在两种不正确的认识一是认为特殊侦查行为与现有的侦查技术相比并没有质的变化, 不愿意主动学习、掌握和运用此类侦查手段二是过分迷信此类侦查行为的有效性。四、规范特殊侦查行为的思考从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看, 无
14、不在允许采用这一侦查手段的同时, 施加严格的监督制约。在具体确定是否采用此种侦查方法时, 应当根据个案情况, 综合考虑犯罪的严重性, 犯罪的种类, 使用特殊侦查行为的必要性、适度性等, 做出是否适用的决定, 具体可以从以下五方面着手,切实加强对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力度。法律应当做出更为明确的规定, 一方面进一步细化有关侦查措施的适用条件, 另一方面加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广度与深度, 如要求侦查机关在采取特殊侦查措施之前, 必须事先知会检察机关或者取得检察机关的许可。应适当调整事前与事后监督的比例, 检察院可以通过参加和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加强对特殊侦查手段运用的制约和规范,限制特殊侦查手段
15、的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一是必须明确此类侦查行为的适用范围, 即只限于难以收集充分证据或者采取其他侦查方法未能取得效果, 必须采用此种手段的案件。而且应当将此类侦查行为适用限定于一些严重的刑事犯罪以及一些没有直接被害人的犯罪案件。二是严格限定适用条件, 即不能在缺乏必要证据的前提下, 就直接适用此类特殊侦查手段。三是严格限定特殊侦查的适用对象。特殊侦查行为一般只能针对犯罪嫌疑人, 这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但是在特殊情况下, 基于一定事实可判断出被秘密侦查的对象和犯罪嫌疑人有联系, 而查明这种联系将有助于破获案件。如长期潜逃的罪犯同亲友有联络, 为了抓获犯罪嫌疑人, 可以对联络人和联络工具
16、进行监视。严格限定侦查人员在实施特殊侦查行为过程中的权限范围。由于主动介人型侦查是在被侦查者不知晓的情况下进行的, 为防止侦查人员对这一“ 敌明我暗” 特殊条件的不恰当利用, 必须限制侦查人员及为侦查机关掌握的特情的权限范围。针对特情的使用制定以下一些特殊的限制措施。一是严禁单独使用特情进行特殊侦查。而且行动方案、对象等具体内容一定要得到侦查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二是在“特情”的证言对案件来说处于核心和关键性的地位时, 将“ 特情” 身份定位于证人, 如果其有意作虚假供述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特情或“ 逆用” 犯罪嫌疑人不得行使强制性的侦查措施, 如搜查、扣押等。对通过特殊侦查手段取得的证
17、据材料适用证据补强规则。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对通过特殊侦查行为破获的案件和取得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的时候, 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 综合分析判断该案是否成立,不能仅仅依据通过特殊侦查行为取得的证据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当然, 补强证据的证明力有两个标准一是较高标准, 即要求补强证据大体上能够独立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二是较低要求, 即能够与被补强的证据基本一致, 无明显的矛盾, 能共同证明案件事实。考虑到此类侦查行为的特殊性, 可以采用较低的证明标准限定某些通过特殊侦查行为取得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特殊侦查行为有很高的实践价值和很大的发展潜力, 但是鉴于部分侦查技术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 未完全成熟,
18、所以应当选适用相对慎重的采证规则。例如测谎技术, 尽管测谎技术的发展使结果的准确度不断提高, 但测谎结果也不可能是绝对正确的,而且即使测谎结论正确, 其证据价值和证明效力也仅限于证实被测谎人是在说真话还是在撒谎, 而无法得出该犯是否实施了被怀疑的罪行。因此, 对测谎技术的使用, 应当十分慎重。当前反贪侦查工作面临的现状与挑战作者:朱满媛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15 更新时间:2010-7-30 17:37:09随着民主与法制的进一步健全,人权保护的意识不断加强,尤其是新律师法的颁布和实施,检察反贪侦查工作将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对侦查办案人员提出 了更高的要求和面临严峻考验。因此,必须树
19、立正确的办案意识,不断提高侦查水平和侦查策略,以发展的观点正确对待和落实各项侦查工作及措施。一、当前反贪侦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侦查意识不强,侦查方式、手段、措施落后传统的侦查工作主要体现人证本位,主要以获取口供来突破案件,在侦查方法、手段上主要围绕嫌疑人的供述开展调查或侦查,没有根本实现人证本位向物证本位的转变。运用的侦查手段落后,技术化水平不高,在监听、监视、秘密侦查方面仍是薄弱的环节,尤其是运用高科技侦查手段做得不够或运用程度不高。(二)侦查力量薄弱,办案水平参差不齐近年来,检察机关虽然招录了一批高学历检察人员,但能够充实到反贪部门或承担起办案责任的人员仍然很少,力量的限制大大制约了
20、反贪侦查工作的开展,一些有价值的线索不能及时摸查,或失去固定证据的时机。而侦查部门本身存在办案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现象,高素质人员较少,相当一部份人员不能承担起办案工作,或疲于应付,致使部份地区的反贪侦查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或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三)反贪办案工作任务重,压力大由于反腐倡廉工作力度的加大,党员、领导干部的腐败现象不断浮出表面,加之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对于揭露腐败现象的意志和力量在不断提升,这无疑加重了反贪办案工作的任务,人少案多的矛盾日益突出,大部分反贪侦查人员长期加班加点战斗在反贪第一线,而且办案程序、制度的严格规范化,收集证据的程序合法化进一步加重了反贪侦查人员的压力。
21、同时,干扰反贪办案工作的人为因素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侦查体制存在的缺陷等都对反贪侦查人员带来了不少的压力。(四)职务犯罪手段日益隐蔽,窝案串案并存,侦查难度明显加大由于职务犯罪基本都是高智能犯罪,手段诡秘,反侦查意识强。特别是一些利用高科技作案手段的犯罪越来越难查处。同时,现在的窝案串案较多,很多贪污、贿赂案件往往涉及到多人多部门,要做到防串供、防泄密、防毁证等工作的难度加大。尤其是领导干部犯罪现象比较严重,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给查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和压力。(五)侦查体制存在缺陷,侦查资源相对匮乏反贪侦查工作长期受制于地方,这是不争的事实,长期以来,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不同程度地存在,且检察人、财
22、、物均由地方管理,束缚了侦查工作的开展。虽然现在提倡侦查一体化,异地办案,也只是无奈之举,没有从体制上真正解决问题。同时,高科技侦查手段在办案中运用较少,在侦听、监视或远程信息的捕获方面缺乏技术支持或列入证据采集程序,仅靠人力资源办案的现状仍是主流。二、解决当前反贪侦查工作问题的主要手段或途径(一)切实改变侦查工作模式,由人证本位向物证本位的根本转变反贪侦查工作的趋势必然从“由供到证”走向“有证到供、证供结合”的侦查思维模式,侦查环节由过去的半公开状态走向全公开状态,特别是律师的全程跟进,使侦查工作的措施、方向暴露无疑。因此,要进一步加强案件的初查工作,在立案前获取关键和有效的证据并加以固定,
23、保证立案后侦查工作的方向、手段、措施不发生原则性的偏离。(二)努力转变执法观念,树立人权保护意识反贪侦查工作是在保护人权的状况下进行的,因此,不管法律如何规定,只能是对人权的进一步保护。反贪侦查人员要正确对待职务犯罪案件,要用客观、平和、谦抑的心态来办案,努力改变过去那种强势的办案作风,要充分运用证据“说话”,而不是靠恫吓、诱使来突破案件。要切实做好案件的第一次讯问工作,切实加强对突破嫌疑人口供的证据收集、固定工作,做到全面、客观、准确、公正、精细地收集证据,严密构筑证据体系并与初查形成的证据有效紧密地结合起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三)加强检察信息化工作,充分运用高科技手段于办案实务中近几年检
24、察信息化工作得到了较快发展,资源共享现象在区域内乃至全国普及,大大加强了反贪侦查工作的力度,指明了侦查方向。高科技侦查手段也在办案中得到体现,不少地方还充分借助公安侦查技术手段用之于反贪办案,对于准确、有效地获取证据,固定证据,保证办案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技术保障。同时,要逐步建立起检察情报信息网络和平台,收集各类侦查信息和数据,为秘密侦查提供支持。如建立单位或个人的缴税、房屋、汽车方面的信息等。(四)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防控、侦查配套体系反贪侦查工作要紧密地与有关部门相配合,特别是加强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政府审计部门及公安部门、财政部门的配合。党员和干部的违法违纪现象要充分利用纪律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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