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第六讲 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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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讲 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一、房地产交易的一般规定(一)房地产交易的概念和特征房地产交易是指当事人之间以房地产为商品而进行的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的活动。房地产交易具有以下特征: 1、房地产交易的对象是作为特殊商品的房地产。 2、房地产交易的内容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2、,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3、房地产交易标的额大、专业性强。(二)房地产交易的条件1、房地产交易主体必须合法2、房地产交易的标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流通要求 房地产交易的标的,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进入市场流通,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要求,一般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 (1)进行交易的房地产权属符合法律规定的转让、抵押和租赁条件,且不属于禁止转让、抵押和租赁的情形。如进行转让的房地产,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即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
3、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符合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不得转让,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
4、许可证;按提供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工程建设。 (2)进行交易的房地产权属清晰,无争议。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只能就自己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地产去与他人进行交易行为,当产权关系不能依法确定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围绕上述房产进行交易行为。房产处于争议之中或非自己合法拥有的房地产,不能进行文易。 (3)不属于限制的房地产权属。在我
5、国,由于房地产法律制度的特殊性,决定了一些房地产进行交易时受到一定的限制,具体表现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享受国家或企事业单位补贴廉价购买或者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卖时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机关。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经营的商品房,属于内销商品房的只准许卖给境内组织或个人;属于外销商品房的,持其外销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外销批文,应当卖给境外的组织或个人房屋所有人出卖租出的城市私有房屋的,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行为无
6、效。城市私房共有人出卖共有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公有旧房出售时,原住户有优先购买权;职工购买旧房居住或经营一定期后(5年),允许出售,但原出售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合作社住宅不得向社会出租、出售。社员家庭不需要住宅时,须将所住住宅退给本住宅合作社。住宅合作社以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房价,按原建房时个人出资份额向社员个人退款”。3、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1)房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 (2)地产转让时,该土地上的房屋必须同时转让(3)房地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
7、及其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 (4)房地产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4、房地产交易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房地产交易作为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依法具备一定的形式要求,这种形式要求具体体现在(1)房地产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2)进行房地产交易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报有批准权的部门审批。如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3)进行房地产交易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 (4)进行房地产交易需要备案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二、房地
8、产价格管理制度(一)房地产价格管理的范围和内容1、房地产价格管理的范围 (1)基准地价。基准地价是指按照不同的土地级别、区域分别评估和测算的商业、工业、住宅等各类用地的使用权的平均价格。基准地价主要反映地价总体变化趋势和较稳定的各级、各类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是国家对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宏观控制,管理和引导房地产市场中土地使用权价格的依据;同时又是国家征收土地使用税、参与土地收益分配、防止各地竞相压价和地价狂涨的衡量标准。 (2)标定地价。标定地价是指对需要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的地块评定的具体价格,它是以基准地价为依据,根据市场行情、地块大小、形状、容积率、微观区位和土地使用年限等条件
9、评定的具体某一块地块在某一时间的价格。标定地价为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管理土地使用权的价格、防止土地使用权价格的暴涨暴跌,维持合理的地价水平,提供了依据。标定地价要求准确,尽量接近市场价格。 (3)房屋的重置价格。房屋的重置价格是指按照当前的建筑技术、工艺水平、建筑材料价格、人工和运输费用等条件,重新建造同类结构、式样、质量标准的房屋的价格。由于房屋的建筑结构、式样、质量不同,所以现实生活中不可能存在适用于所有房屋的重置价格,而只能存在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房屋的重置价格,对于房屋拆迁中,价格补偿等,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房地产价格管理的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10、,房地产价格管理的内容,主要是指定期确定和公布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 定期确定和公布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就是指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在一定的时期内评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并予以公布。具体来讲,就是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每隔一段时间,按照不同的土地级别、区域分别评估和测算的商业、工业、住宅等各类用地的使用权的平均价格,并予以公布,即定期确定和公布基准地价;根据市场行情、地块大小、形状、容积率、微观区位和土地使用年限等条件评定的具体某一块地块在某一时间的价格,并予以公布,即定期确定和公布标定地价;按
11、照当前建造同类结构、式样、质量标准的房屋价格,并予以公布,即定期确定和公布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了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应当将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重置价格的确定和公布纳入法制的轨道。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的确定和公布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1、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1)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有利于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不受损失,同时也有利于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各种欺诈行为的发生。(2)为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房地产的转让提供基础价格。城市人民政府
12、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活动,必须有一个基础的价格,用来作为拍卖的底价或者招标的标底,通过房地产价格的评估,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每一块地块的基础价格,保证国家收益不被流失。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了房地产的开发活动后进行转让,也需要一个基础的价格用来作为转让的基本价格,通过房地产价格评估,就可以确定转让的基础价格。 (3)有利于促进房地产抵押业务的发展。房地产作为不动产,自古以来就被用于债务履行的担保。为了确定房地产这一抵押物的价值,需要对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以保障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利益。过去,我国房地产业不发展,房地产的抵押也很少,目前我国正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房地产的抵押活动必然会
13、增多,所以实行房地产价格的评估,有利于房地产抵押业务的发展。 ( 4)有利于国家的税收征收。房地产是一个价值极大的商品,房地产税收是政府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在国外,有关房地产的税种很多,目前我国对房地产征收的税收也不少,如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这些税收都是以房地产的价值或者价格作为课税的依据。因此,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有利于政府通过房地产价格评估正确确定房地产的基础价格,保证税收收入。如按照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或者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或者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无正当理由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
14、的,税务部门将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和征收土地增值税。 (5)房地产价格评估可以为房屋拆迁补偿、解决房地产纠纷案件、企业兼并、企业破产清算等提供依据。 2、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原则房地产价格评估实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简称“三公”原则,这是市场经济中的普遍性原则 (1)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公正性原则,是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的过程中,应当公正地对待每一个要求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委托人,不得有所偏向。公正性原则要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到公正地受理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委托、公正地反映房地产价格评估委托人的情况、公正地办理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 (2)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公平
15、性原则,是指房地产价格评估中的各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受理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委托时,不得要求委托人承担不公平的义务;同时,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当事人,特别是行政机关作为委托人的,不得要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不公平的义务。 (3)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公开性原则,是指房地产价格评估的程序、标准等应当向社会公开,以便于社会公众知晓,从而保证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公正。 3、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标准和程序 4、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方法 (三)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1、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的意义和作用 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是指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时,必须将买卖价
16、格向国家申报,要求房地产权利人将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报告给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1)有利于国家加强税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2)有利于国家了解和掌握房地产市场的行情,实施必要的宏观调控。 2、申报的义务和机关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要求房地产权利人在转让房地产时,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房地产权利人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接受房地产权利人申报成交价格的部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三、 房地产服务中介机构(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概念和种类1、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概念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
17、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2、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种类 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它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1)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咨询机构,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等咨询业务的组织。具体来说,房地产咨询机构主要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其他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需要咨询的有关房地产业的知识和情况。如公民个人之
18、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需要向房地产咨询机构咨询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价格等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房地产,需要向房地产咨询机构咨询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条件和取得方式、国家对房地产开发的原则要求和具体条件、如何进行房地产的交易等情况。因此,房地产咨询机构在房地产业的发展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是指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组织。 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包括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原则、房地产价格评估的程序、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方法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设立等内容。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设立,是开展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前提条件之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主要业务是
19、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其他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委托,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活动。(3)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为房地产交易提供洽谈协议、交流信息、展示行情等服务业务的组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房地产交易中的作用和功能就是为房地产交易双方牵线搭桥,提供服务,促成交易。在现在生活中,往往出现由于房地产权利人对市场行情、交易对手的不了解等而无法达到交易的情况。而有了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权利人就可以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服务,准确、及时地了解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行情和交易对手的情况,比较稳妥地进行房地产交易活动。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中,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中处于
20、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七的规定,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3、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4、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四)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的资格认证1、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的任职条件房地产评估师,是指经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注册,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国家实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制度。经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者,即具有申请
21、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资格。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工作。房地产估价师执资格注册和管理应当接受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2、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的资格认证 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所有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主管部门的资格审查,经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者,应当自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注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为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机构(下称注册机构)。省、自治
22、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初审机构(下称注册初审机构)。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填写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申请表;(2)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房地产估价注册管理办法第10条第2、3、4项规定的材料一并上报注册初审机构;(3)注册初审机构自接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其注册申请的决定;(4)注册初审机构决定受理申请的,签署意见后,统一报注册机构审核。经注册机构审核认定,对符合房地产估价注册管理办法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受理注册手续,颁发房地产估价注册证。有下列情况之
23、一的,不予注册:1、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3、 因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4、 受吊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5、 不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内执业或者在两个或者两个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内执业的;6、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人员,逾期未申请或者虽经申请但未获准注册的,其资格自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签发之日起可保留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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