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江苏高纲版婚姻家庭法自考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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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法自考笔记(人民大学2008年第四版)第一章 导论: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第一节 婚姻家庭的概念和本质一、婚姻家庭的概念(一)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1、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2、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3、广义的婚姻家庭,泛指自群婚制出现以来的各种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包括群婚、对偶婚、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婚和与之相适应的各种家庭形态。狭义的婚姻家庭,仅指一夫一妻制以来的个体婚和个体家庭。(二)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1、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成员间互
2、享法定权利和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2、注意的问题:一是强调婚姻的长期、稳定和合法性;二是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的一致性。3、一般概念和法律概念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只是前者是社会关系,后者是法律关系。二、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男女的差别以及性的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学上的基础。血缘关系,是家庭的生物学特征。(二)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1、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经济关系是社会生产关系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具体体现。2、作为婚姻家庭关系主体的个人,是被感情、道德及法律等因素联接在一起的。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人类
3、自身的繁衍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婚姻家庭中进行的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经济在社会经济生活起到重要的作用。3、教育职能:实行家庭、学校、社会教育的有效结合,发挥家庭在社会主义中的作用。第二节 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一、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一)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1、社会生产力是婚姻家庭制度发展变化的根本动力,它与上层建筑的联系是以经济基础为中介的,只有生产力发展导致经济基础变革,才能引起婚姻家庭制度的根本变革。2、婚姻家庭制度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并对生产力起到积极或消极的影响作用。(二)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1、政治最集中
4、反映了经济基础的性质和要求,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很强烈。2、法律是国家用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手段。3、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中具有大量的婚姻家庭的内容,但并非依靠国家强制力来实现。4、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5、意识形态的文学艺术,通过影响人们的婚姻家庭观,潜移默化的发挥作用。6、风俗习惯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也十分明显。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一)概论:一般以经济基础的类型作为划分婚姻家庭制度历史类型的基本依据1、广义说,群婚制标志婚姻家庭制的产生,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2、狭义说:一夫一妻制代替原始社会关系而产生,分为:奴隶、封建、资本和社会主义制
5、。(二)群婚制: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中,群婚制的低级形式是血缘群婚制,高级形式是普那路亚群婚制或亚血缘群婚制。氏族实行族外婚,是氏族的最高组织原则和通婚的基本原则。(三)对偶婚制:是群婚制到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具有相对稳定性。它的重要后果之一,是从血缘构成上为父系氏族和个体家庭的出现准备了条件。仰韶文化时期。(四)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它是私有制确立的必然结果。私有制社会中一夫一妻制的本质是:一夫一妻制是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长成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私有制中,人身依附和财产依附关系十分明显。(五)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发展方向: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是
6、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史上的伟大变革。是真正的一夫一妻制。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 古代型的婚姻家庭法一、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一)奴隶制中的婚礼和家礼1、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礼实际上起到法的作用。2、奴隶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完全依附于宗法制度,是宗法制度的组成部分。3、婚礼处于礼之本的地位,主要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的一夫一妻制和包办买卖婚姻服务的。家礼,则是维护家长权、父权和夫权为核心内容。嫡长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二)封建社会中的户婚律1、封建社会,礼律并重。成文法源于战国法经.杂律。汉有九章律.户律。唐永徽律.户婚集封建社会前期婚姻家庭立法之大成,是以后历朝立法的蓝本。户令、例。2、户婚
7、律是以维护婚姻家庭领域的封建伦理纲常为根本宗旨。特点:详于礼而略于法。二、外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一)古代罗马的亲属法1、罗马亲属法以婚姻家庭法规范为主要内容,为奴隶制时代的家庭制度提供了系统的法律形式。十二铜表法、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法学汇纂。2、罗马法实行婚约制度,分为正式婚(共食婚、买卖婚、时效婚),略式婚。3、罗马法具有强烈的宗法性质,家父权和夫权在亲属制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前期法律十分严峻,后期人身依附关系关系有所削弱。(二)欧洲中世纪各国的婚姻家庭法1、习惯法,是其重要渊源之一,主要是习惯法的汇集和编纂。萨利克法里普里安法。2、寺院法,也是重要渊源之一,新约全书使徒教律。严禁
8、离婚。婚姻还俗运动。3、罗马亲属法,12世纪起,罗马法复兴运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古代向近现代型的转变。第二节 近现代型的婚姻家庭法一、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一)法国、德国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法1、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的亲属制度,在早期资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代表性。(1)以法律的形式宣告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确立,具有划时代的意义。(2)婚姻成立方面对确立婚姻自由原则有进步意义,但也规定了父母同意权(男25,女21)。(3)婚姻效力方面,夫妻人身依附关系削弱,但在夫妻财产关系方面仍具有不平等性。(4)婚姻终止方面,包括一方死亡、离婚,也包括了协议离婚制度。2、1896年德国民法典的亲属编,
9、是从资本主义时代向帝国主义时代过渡的产物,汲取了法国的成果,又具有新的时代特点。比法国亲属法更全面地表达了资本主义婚姻家庭法制度的要求,体系、技术方面更周密严谨,但偏于烦琐和复杂。(二)英美等国的婚姻家庭法1、英国亲属法长期以不成文法为主要形式,普通法和衡平法起到重要的作用。结婚上,开始承认婚姻登记;离婚上,1857年前采取禁止离婚制度;1882年承认夫妻分别财产制;1969离婚法兼采破裂主义和有责主义。2、美国亲属法,许多以英国法为主要渊源,罗马亲属法影响也很大。婚姻的成立,一般有三种:法律婚、习惯婚、宗教婚。早期离婚有责主义比较盛行。1970统一结婚和离婚法。二、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
10、一)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苏维埃婚姻家庭法1、1918俄罗斯联邦户籍登记、1926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奠定了新的法律基础。2、加盟共和国的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是苏联婚姻家庭法的主要渊源。全联盟性的法令。3、明确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原则,对妇女儿童的权益予以特殊保护。(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第三节 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立法一、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基本特征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是建立在封建生产关系的经济基础之上,又受“四权”(政权、族权、神权、夫权)联合支配的。它具有以下特征:1、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它的实际内容是,门当户对和婚姻论财。2、剥
11、削阶级的多妻制:它与劳动人民的一夫一妻制共存的。3、男尊女卑,夫权统治:三从(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四德(德、言、容、功)4、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嫡长继承制;财产关系;亲子关系的“父为子纲”5、女子的从一而终和男子的出妻、休妻:离异的方式:出妻、和离、义绝。二、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延续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亲属立法(一)清末和北洋军阀政府的亲属立法:1910.12大清现行刑律;1911大清民律草案(二)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编:1928编写亲属法草案,1930年部分公布。三、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立法(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婚姻法:1、1931.12.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12、婚姻条例,1934.4.8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2、主要内容:(1)婚姻制度的原则:婚姻自由、禁止包办强迫婚姻、一夫一妻制。(2)符合结婚条件的,同到苏维埃办理登记,领取结婚证,废除聘金、聘礼等陋习。(3)实行离婚自由,办理离婚登记。争议由裁判部处理。(4)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6)保护革命军人的婚姻,妻子要求离婚必须征得丈夫同意。2、局限性和意义:调整范围局限于婚姻,不及于家庭关系。但在当时婚姻家庭制度改革中起了重要作用,为新的婚姻家庭制度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是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源头。(二)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地区性的婚姻条例地区性婚姻条例较多,基本原则与苏区完全一致
13、,规定更详细。土地改革和土地革命,对当时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起了重要的作用。为新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立法做了重要准备。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一)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和贯彻:1950年4月通过,5月1日公布施行。1、内容分8章,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也对家庭关系作了必要的规定2、根本宗旨和基本原则: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婚姻制。(二)1980年婚姻法:1980.9.10通过,1981.1.1施行,共设5章。比以前有所发展:1、基本原则的补充: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2、结婚
14、条件:男20、女18男22、女20;禁婚亲改为禁止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血亲。3、扩大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4、离婚条款的增补:程序上增加调解、诉讼;实体上增加了离婚法定理由的规定。(三)婚姻法的修正,2001.4.28修正。对原法的补充和修改:1、总则:3:禁止有配偶者与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4:规定了夫妻和家庭成员的责任2、关于结婚制度: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3、家庭关系:夫妻财产改进了法定夫妻财产制,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父母子女关系上,增设了子女应尊重父母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婚后生活等规定。4、离婚上,增设了列举性、例示性规定;不直
15、接抚养子女的父母的探望权;请求补偿权。5、增设了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章节。五、完善婚姻家庭法的宏观立法思路改名为婚姻家庭法;肯定婚姻家庭法向民法典的归位;改变概括性、抽象性和简略性规范形式;明确身份关系,加重财产关系的比例;公法功能与私法属性兼顾,保障功能与权利本位并存;合理配置规范结构,设定一般行为模式,有效激励和诱导;现实性和前瞻性同时建构;民族传统性和国际趋向性兼备,保留固有法的特色,容纳继受法的借鉴。第三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它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包括
16、婚姻法规范、家庭法规范、有关其他亲属的法律规范2、它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所有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在法律特性上,婚姻家庭法属于部门法、实体法和国内法。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婚姻家庭关系1、从调整对象的范围看,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既有动态运作的全过程,也包括权义关系2、调整对象的性质:基于婚姻家庭产生的人身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关系。3、婚姻调整的财产关系和其他民事法律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区分:(1)基本原则不同:男女平等、保护弱者;等价有偿、公平自愿;(2)目的不同:服务于家庭共同生活;服务于商品经济关系或市场经济关系(3)主体不同:特定身份的自然人;一切具有平等属性的自然人、法
17、人(4)产生根据不同:引起特定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事件、行为事实(5)性质不同:大多强制性;具有意思自治的特点三、婚姻家庭法的特点:1、适用范围的广泛性:2、强烈的伦理性;3、鲜明的强制性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一、宪法:是所有法律部门共有的法律渊源和立法基础二、法律:专指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基本法(民法)、无部门的法律(人口、妇女、老人)、专门性法律(婚姻法、收养法)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指定的有关规章:条例、决定、规定、办法四、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五、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及援用、认可的有关判例:填补成文法律的空白;明确可能引起歧义
18、的条文;明确某些法律概念的外延;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处理办法六、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必要时可适用国际惯例七、特定历史时期的政策,以及某些法律认可的习惯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地位一、婚姻家庭法在立法体例上的发展1、诸法合体的古代婚姻家庭法:(1)与其他法律规范混杂于统一的法典之中;(2)法律规范的功能呈单一状态,以刑罚为主;(3)对其他社会规范依赖性较大,宗教、习惯等突出。2、附属于民法的近代婚姻家庭法:尚无独立系统的法典3、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我国,婚姻法与继承法等都属于民法,但具有自身的固有特点,具有相对独立的性质。二、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1、与宪法:子法与母法的关系。2
19、、与民法通则:属于同一法律部门的内部关系(1)民法通用的基本原则,只能部分适用于婚姻家庭法;(2)民法某些一般规定同样适用于婚姻家庭法;(3)民法部分内容直接针对婚姻家庭;(4)民法某些规定对婚姻家庭法具有补充作用;(5)婚姻家庭法与民法某些单行法有密切关系3、与行政法:受行政法的调整、 4、与民事诉讼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5、与刑法:与刑法共同维护婚姻家庭的权益关系。第四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一)概念和内容1、概念:首项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2、内容: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是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
20、必要补充。(1)结婚自由:结婚必须是双方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2)离婚自由:双方共同决定离婚协议或一方在法定条件下提出离婚的权利;条件和程序。(二)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1)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2)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3)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买卖婚姻一定是包办婚姻(4)对策:一方面深入宣传婚姻法,另一方面加强执法力量。2、禁止
21、借婚姻索取财物:指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索要财物,以此为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1)特点:主体一般是婚姻当事人一方;双方对于婚姻基本是自主自愿;婚姻缔结多数不以感情为基础;表现行为多为女方向男方索取财物,包括父母索要的部分财物;该婚姻关系在性质上违背社会主义婚姻的基本要求,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属于违法行为。(2)与买卖婚姻的区别:主体的不同;婚姻决定权上的不同(3)处理:一般是批评教育和返还财物。请求返还彩礼应予支持的:未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予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4)与借婚姻骗取财物的区别:没有结婚的意愿,按诈骗行为处理。二、一夫一妻(一)一夫一妻制的法制要求:1、任何人不
22、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2、已婚者在其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未婚者不得同时与两个人结婚;3、一切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是违法的,两性关系只能存在于合法婚姻的夫妻之间;4、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二)一夫一妻制的必然性1、符合婚姻本质;2、反映了男女性别比例的自然要求;3、形式上,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婚姻原则;4、是男女平等的要求和保障;5、有利于婚姻质量和子女成长。(三)禁止重婚,禁止由配偶者与他人同居1、禁止重婚: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婚姻无效的原因。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也属重婚。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与重婚的区
23、别。三、男女平等:1、其核心内容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义务。突出反映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主义本质,是区别于其他旧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标志。2、婚姻家庭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家庭成员关系、收养关系方面,都体现了男女平等。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指从婚姻家庭角度,在男女平等原则的基础上,对妇女的某些婚姻家庭权益加以特殊的确认和保护,表现了党和国家对妇女的特殊关系和照顾,1、它是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基于特殊亲属关系和共同生活所享有的权益的总称,保护其合法权益是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也是对男女平等的有效保证2、原因:根除传统男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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