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国际经济法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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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05版第一章 绪论1 国际经济法泛指国际经济法是泛指调整国际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2 国际经济关系学者界说不一,可大致分为两类。一说(狭义)认为:国际经济关系专指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因跨国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叁加国际交往、构成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限于国家、国际组织以及在国际公法上具有独立人格的其他实体。另一说(广义)认为: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含上述内容,而且包含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参加国际交往、构成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不仅仅限于国家、
2、国际组织以及在国际公法上具有独立人格的其他实体,而且包括在各国涉外经济法、民商法、国际私法上具有独立的个人或组织,即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本书采用上述第二种界说)3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三个阶段) 宏观上分析,迄今为止,国际经济法经历了萌芽、发展、转折更新三大阶段。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17世纪以前)早在公元以前,地中海沿岸亚、欧、非各国之间就已出现频繁的国际经济往来和国际贸易活动。在长期实践的基础上,各国商人约定俗成,逐步成了处理国际商务的各种习惯和制度。这些习惯和制度,有的由有关国家的法律加以吸收,规定为处理涉外商务的成文准则;有的则由各种商法庭援引作为处理国际商务纠纷的断案根据
3、,日积月累,逐步形成有拘束力的判例法或习惯法。可以说,这些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实质上就是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萌芽阶段国际经济法的标志:“罗得法”、罗马法中的“万民法”(万民法调整:罗马市民和外邦人以及外邦人和外邦人之间的司法关系的罗马国内法)、欧洲中世纪康索拉多海商法典、阿马斐法、比萨法、奥列隆法、威斯比法、汉萨法等海事商事法典。(以上各法调整的是不同国家的私法主体因跨国经济交往而形成的经济关系。)注意:汉萨联盟的商务规约。汉萨联盟是1417世纪期间北欧诸城市国家结成的商业、政治联盟组织。以北德意志诸城市国家为主,其主要目的在于互相协调和保护各加盟城市国家的贸易利益和从事贸易的各加盟国的公
4、民,并且共同对付联盟以外的“商敌”。(调整当时北欧各城邦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17世纪到20世纪40年代以前)从17世纪到20世纪40年代以前,数百年间,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或惯例和国内立法,大量出现,日益完备。在这个阶段国际经济法的各个法律渊源都得到比较的发展。双边国际商务条约近现代国际习惯或惯例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近现代国际商务惯例1860年,欧美多国商界人士在英国格拉斯哥港共同制定了理算共同海损的统一规则,通常简称为格拉斯哥规则,随后在1864和1877年经过两度修订,改名为约克安特卫普规则;1928年至于1932年,国际法协会
5、制订了华沙牛津规则专对CIF(成本+保险+运费)(简称到岸价格)买卖合同双方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作了统一的规定;1933年国际商会公布了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专门对国际贸易结算中最常用、因而争端最多的信用证支付方式规定了统一的准则并作出统一的解释;1936年,国际商会制订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专门对国际贸易合同中最常见的九种价格术语作了统一的解释。近现代各国商事立法(可以出选择)法国在1673年和1681年先后颁行的商事条例和海商条例,后来在1807年颁行的法国商法典,就是在上述两种条例的基础上修订补充而成的。各国民商事立法的体例,法国和德国采取典型的民商分立的二元体制。瑞士是典型的
6、民事和商事合一的立法体例。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二战结束以后)在这个阶段开始由国际旧经济秩序向国际新经济秩序逐步的开始转变。布雷顿森林体制和关贸总协定创立国际经法新规范的斗争(广大发展中国家在争取民族独立之后)第一次亚非会议(1955万隆会议)该会议定义为首先吹响了发展中国家共同为改造国际经济旧秩序而团结战斗的号角。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首先明确提出了国家的经济主权的原则,主要包括下面几点:承认各国对本国境内一切自然资源都享有不可剥夺的永久主权;尊重各国的经济独立,一切国家都有权依据本国的利益自由处置本国的自然资源;为了开发自然资源而被引进的外国资本,必须遵守东道国的各种规章制度,服
7、从东道国国内法的管辖;在一定条件下,东道国政府有权对外资企业加以征用或收归国有。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1964年成立,成为联合国在经济方面的一个常设专门机构,逐步制定和推行比较公正合理的国际贸易新原则新规范新制度,改变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新秩序。亚洲、非洲、拉丁美洲许多发展中国家以及欧洲的南斯拉夫在1964年联合组成了“77国集团”。目的就是想在国际论坛上,比如在联合国大会或联合国贸发会议上统一各个发展中国家的立场、观点、利益,争取用一个声音说话,来增强在国际政治、经济舞台哈和发达国家谈判能力和对话能力。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建立国际新秩序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以上三个文件主要体现:确认
8、了各国的经济主权是不可剥夺、不可让渡、不可侵犯的。各国对本国的自然资源以有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权确认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真正平等的原则,对世界财富和经济收益实行国际再分配。全面逐步改变现行的不合理、不公平的体制。实现国际社会各个成员的共同繁荣。确认一切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一切世界性问题上都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决策权和受益权。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的发展 国际货物方面的:1964年以西欧国家为主,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以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联合国1974年的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公约、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重要)。 国际航空运输方面的:19
9、61年签订的用以补充1929华沙国际航运公约的瓜达拉哈拉(墨西哥)公约(重要可考选择)。区域性或专业性国际经济公约的出现 就其性质和功能而言,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以西方发达国家为成员的公约与组织:如欧洲共同体、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洲联盟等。 第二类,是以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为成员的公约与组织:如经济互助委员会,这一类区域性组织已随着前苏联的解体而归于消亡。 第三类,是以发展中国家为成员的公约与组织: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安第斯条约组织、东南亚国家联盟、石油输出国组织、可可生产者联盟、天然橡胶生产国协会等。其中重点掌握:1988年4月,“77国集团”中的46个国家在南斯拉夫正式通过并签署
10、了全球贸易优惠制协定。这是纯粹由众多发展中国家能加缔结的第一个准世界性多边贸易协定。第四类(补充),是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为成员的公约与组织:如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包括三个国家美国、加拿大、墨西哥,还有洛美协定国际商务惯例的发展各国涉外经济法的发展经济全球化明显加快与国际经济法面临的新挑战4 国际卡特尔专项商品协定 在国际贸易中,各利害冲突的有关国家为了避免两败俱伤,也往往针对某些“商战”激烈的专项商品,达成多边性的国际协定,就其生产限额、销售价格、出口配额、进口限制、关税比率等方面的问题,实行国际性的妥协、统制和约束,这就是种类繁多的国际卡特尔专项商品协定。 其中影响较大的有1937年等先后
11、三度签订的国际砂糖协定,1931年的国际锡协定,1933年的国际小麦协定,1934年的国际橡胶协定,等等都属于此类多边性国际专项商品协定。5 国际经济法的涵义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 此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传统的国际公法,主要用于调整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政治关系,忽视它们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专门用来调整上述国际经济关系的新的法律分支,这就是国际经济法。 持此类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泽良雄以及法国的卡罗等
12、人。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此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它所调整的对象,不仅仅限于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 持此类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杰塞普、斯泰纳、瓦格茨、杰克逊、洛文费尔德、日本的樱井雅夫等人。6 77国集团 是指亚、非、拉许多发展国家与南斯拉夫等国,为了实现改变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而于1964年联合组成的国家集团。目前参加该
13、集团的国家已达130多个,但习惯上仍沿用原有名称。7 国际经济法与和个相邻法律部门相互之间的关系问题概括地说,国际经济法与毗邻的诸法律部门相互之间既有紧密联系,又有明显区别。国际经济法是一种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其内容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的涉外经济法等。其所以称为“边缘性”,在于它只分别涉及上述各种有关门类法律规范的部分内容,而并不囊括这些有关门类法律规范的全部内容。这种“边缘性”既表明它的独立性,即它是一种新的独立的门类,也表明它的综合性,即它与相邻门类有多方面的错综和交叉。8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可以出简答)大体说来,用以专门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
14、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用以调整国际政治关系以及其他非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限于国家与各类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包括国家、各国政府之间的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籍的国民(含自然人与法人,下同)。所调整的对象不同: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外交、军事关系以及非经济性质的国际关系为主。国际经济法只调整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的渊源大有不同:国际公法的渊源主要是各种领域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则是经济性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同时大量吸收了国际私人商务惯例以及各国国
15、内的涉外经济立法。9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 作为法律冲突规范的国际私法,可以划分为用以调整国际(涉外)私人间经济关系的法律冲突规范,以及用以调整国际(涉外)私人间人身关系的法律冲突规范,其中调整国际(涉外)私人间经济关系的法律冲突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 国际私法的主体,通常限于不同国籍的国民(含自然人与法人)以及各种民间性的国际组织机构。国家以及各国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包括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一般不是国际私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既包括经济领域中超载一国国界的“私法”关系上的主体,也包括经济领域中国际公法关系上的主体,即国家以及各国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16、调整的对象不同: 国际私法所调整的超越一国国界的私人间关系,可分为经济关系与人身关系,国际经济法则只调整经济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发挥调整功能的途径或层次不同:(调整方法不同) 国际经济法是实体法主要是通过直接调整的方式,直接适用的是具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内容的法律规范来确认和认定当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私法主要是通过过间接调整的方法,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去适应某一个特定国家的国内的实体私法来解决,本身并不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各国有关法律冲突或法律适用方面的国内立法,并且包括解决某些有关法律冲突或法律适用方面的国际惯例以及具有
17、同类内容的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冲突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同时大量吸收有关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规范、国际私人商务惯例以及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立法。10 国际经济法与内国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各个国家国内经济法的立法体例分为:涉外涉内统一涉外涉内分流在经济立法“涉外涉内统一”的场合,内国经济法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在经济立法“涉外涉内分流”的场合,只有涉外的国内经济法律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院范畴。1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务惯例的联系和区别(历年考点)重要可简答“国际商务惯例”,主要是指各种国际民间团体制订的用以调整国际私人(自然人、法人)经济关系的各种商务规则。联系:国际商务惯例是
18、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经济法的非常重要的法律渊源。区别;它的确立,并非基于国家的立法或国家间的缔约;而作为国际经济法其余组成部分的各国经济法、国际私法以及国际公法的有关法律规范,却无一例外,都必须经过国内立法或国际缔约等程序才能确立。它对于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只有当事人各方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如果没有当事人的合意采用,它就毫无约束力而言。反之,国际经济法整体中其余类型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毫不仰赖于当事人的协议采用。选择透用国际商务惯例的当事各方,既可以全盘采用,也可以有所增删,悉听自便。充分体现了私法主体的意思自治原则。反之,当事人对于调整特定国际经济关系的许多强制性
19、法律条款,则只有全面遵照办理的义务,并无随意增删更改的自由。国际商务惯例对于特定当事人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的实施或况现,却往往必须借助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力。12 第四节可作为选择的考点 唐朝,随着海上贸易的发展,相继在重要通商口岸设“市舶使”,从而初步开创了在中国历史上长达一千多年的“市舶”制度。 宋初,京师设“榷易院”;公元1080年还颁布市舶条例。可以说这是中国最早的涉外经济立法之一,也是世界历史上最早的进出口贸易成文法规之一。 市舶条例:(可多选) 外贸开始规范化。鼓励交易和分类管理。采取“低税”政策。 厉行出口许可制度。严禁各种走私逃税活动。切实保护“番商”合法权益。礼遇外商,救助
20、“海难”。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3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简答或多选)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有约必守原则14 论述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可论述)经济主 权原则的提出以及产生、演变及发展过程 早在1952年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经济发展与通商协定的决义,率先肯定和承认各国人民享有经济上的自决权。1952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自由开发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权利的决议,开始把自然资源问题与国家主权问题联系起来。1962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正式确立了各国对本国境内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基本原则。1974年5月,联合国大会分别通过了建立国际
21、经济新秩序宣言、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经济主权的内容(可简答) 各国对本国内部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各国对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各国对境内的外国公司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15 公平互利原则初步实践之一例: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历年考点)论述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制的概念 是发达国家根据本国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清单,对发展中国家制造和出品的产品给予单方面的产品税优惠待遇。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行“非互惠的普遍
22、优惠待遇”,是公平互利原则的一种具体运用和初步体现对发达国家实施“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制”的评价 实施非互惠的普惠待遇,即不是发达国家的恩赐与施舍,更不是发展中国家的讨赏与乞求,而是对历史旧债的部分偿还。所谓“非互惠的普惠待遇”,其中“非互惠”一词,并不完全准确。从全局的、长远的角度看,给惠国实际上从受惠国不断取得重大的回报和实惠。发达国家凭借其经济实力和垄断手段,可以随意操纵各类商品的价格,致使其间存在着纯属人为的重大剪刀差。 整个国际社会的繁荣昌盛,取决于它的各个组成部分的繁荣昌盛。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施的“非互惠的普惠待遇”只是发达国家对整个国际社会应尽的一份职责。16 全球合作原则的内容
23、宪章对于全求合作、共谋发展这一主题,就其基本目标、基本范围、首要途径以及中心环节,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兹归纳如下:全球合作的基本目标:实行世界经济结构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关系和国际经济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的繁荣,所有民族都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为此,一切国家都有义务对世界经济实现平衡稳定的发展作出贡献,充分注意到发达国家的福利康乐对发展中国家的成长进步息息相关的;注意到整个国际社会的繁荣昌盛取决于它的各个组成部分的繁荣昌盛。全球合作的基本范围: 一切国家都有责任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等各种领域中通力合作,以促进整个世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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