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路新改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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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探析提纲一、我国现阶段信息披露法规体系(一)、信息披露真实性方面的法规(二)、信息披露完整性方面的法规(三)、信息披露及时性方面的法规(四)、关联交易披露方面的法规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一)、信息披露不真实(二)、信息披露不及时(三)、对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四)、缺少全面信息收益的披露三、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一)、信息披露法规缺少具体可操作性(二)、缺乏具备高等法律效力的信息披露法律(三)、相关惩罚措施少(四)、经济利益的驱动产生违规行为四、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对策(一)、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机(二)、健全健康的企业信息审计和监
2、督机制(三)、充分披露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信息(四)、增加反映企业全面收益和可能面对风险的信息(五)、加快财务信息披露法律规范进程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指出了我国信息披露存在的真实性、及时性、充分性、全面性、前瞻性等方面的问题。并从体制方面、监管方面、利益驱动等方面深入分析产生这些问题背后的原因,然后从对公司本身,对投资者与对社会经济秩序几个方面分析这种情况可能造成的各种不利的影响,最后根据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了大致的解决思路。第一,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机制。第二,建立以会计准则为核心的会计信息披露规范体系。第三,充分披露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信息。第四,增加反映企业全
3、面收益和可能面对风险的信息。第五,增加影响公司未来价值的预测信息。关键词: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 问题 对策一、我国现阶段信息披露法规体系(一)信息披露真实性方面的法规1、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2、证监会在2010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中规定:公司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得含有虚假的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存在虚假
4、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我国公司法第212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出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信息披露完整性方面的法规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第一章规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四)现金流量表; (五)附注。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按顺序披露下列信息: (一)
5、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二)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三)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等。 (四)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六)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构成情况等。 (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 (三)、信息披露及时性方面的法规根据我国的证券法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
6、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立即将有关重大事件的报告提交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并向社会公布,说明事情的实质”。这一规定对于防止知道内部信息的内幕人士进行内幕交易有积极的作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信息不对称产生的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报告完成后应当立即报送证监会十份备案,并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之前至少二十个工作日,将不超过五千字的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将年度报告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以供投资公众查阅。(四)、关联交易
7、披露方面的法规 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时,不论他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表中披露如下事项: (1)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 (2)企业的主营业务; (3)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 (1)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3)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同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者
8、正确理解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二、证监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中对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做出了规定。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价格与交易对象的帐面价值或其市场通行价格存在较大差异,且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董事会应对定价依据等作出充分披露,并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 上市公司不得利用与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交易调节利润,在核算时违背有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不得将关联方交易非关联化,掩盖实质上的关联方关系及交易,逃避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披露,调节利润。如果公司存在利用关联方交易调节利润的情形,有关责任人应
9、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对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提供了统一的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改进了我国信息披露的现状。但是法律法规制定后能否贯彻实施仍是很大的问题,以上的各种法规虽然规定了企业应遵守的规范,但是对违反这些规范的行为如何界定,如何处罚缺乏具体的规定。所以我国现阶段仍存在很多信息披露问题。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一)、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上市公司在编制其业绩报告时必须以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为依据,反映公司的真实状况,不能有任何的虚假、隐瞒或伪造。虚假的会计信息不但没有用处,还会误导信息使用者,使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错误的决策,从而损害其利益。在实践中虚假信息主要体现在:一是上市
10、公司大量披露对公司有利的信息,隐瞒对公司不利的信息,例如对公司偿债能力负债资金投向和利润构成等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对应收账款的构成进行分析,对公司对外担保和负债的具体内容隐瞒不报,对重大事项的披露不充分,以保护商业秘密为借口不披露对公司不利的信息等等。目前,我国很多上市公司都存在信息披露失真的现象。上市公司为小部分利益群体的利益,违反真实性准确性的相关规定,向社会隐瞒或报告不真实的会计报告及其他公告,向信息使用者传达虚假的错误的盈利、税后利润及每股盈余等重要数据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上市公司为了顺利取得上市资格或因发行新股,发行债券的需要,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常采取各种手段发布虚假信息,近年来此类事
11、件层出不穷,如安徽科苑集团财务造假事件。(科苑集团2000年上市时实际募集资金约3.88亿元。科苑集团在招股说明书中说,募集资金将投入苯丙氨酸等7个项目,除个别项目外,全部是自主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其中有列入国家级及省级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的高科技项目,市场前景良好。然而招股说明书的不少承诺成了“空头支票”:对于未兑现的承诺,公司称因“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技术竞争优势减弱”等原因所致,一笔带过。经调查了解到,科苑集团上市时所承诺的“高科技”项目,仅仅是为了能够达到上市的目的而采取的包装措施,既缺乏深入细致的可行性研究,更没有切实可 行的实施方法和步骤。上市6年来,这些“高科技”项目非但没有给科苑集
12、团带来收益,反而成为企业沉重的负担。已经实施的3个“高科技”项目花费1亿多元,一个虽已建成但没有投产;有2个虽然已经投产,但是一直在亏损。为了弥补亏空,科苑集团在信息披露上大做文章。一方面隐瞒大额银行贷款和违规担保事实。另一方面,用虚拟在建工程、反复进行财务造假的手段来掩盖资金窟窿。) (二)、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往往与其股票的市场价格是息息相关的,信息起到价格信号的作用。因此,在证券市场上,先获取相关信息的一方往往能先做出有利的决策,而后获取信息的一方即使做出相同决策也难以获利。因此,时间就是金钱。信息披露的及时,使投资者能在第一时间获得准确的信息,可以帮助投资者作出正确的决
13、策。相反,如果信息披露不及时,不仅会影响投资者的决策,还会使一些内幕人员利用时间差进行内幕交易、牟取暴利或者及时避险,这对于以被动方式获取信息中小散户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目前许多上市公司仅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2天,甚至会后才公布报表,靠公司年报来分析企业经营情况的股东没有充足的时间来全面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及各类可比指标,股东知情权和重大决策权受到严重侵犯,而且大部分的上市公司对一些影响公司未来发展与股价变动重大事件的披露往往做不到那么及时。比如,一些公司已经发生的收购、兼并、重大债务纠纷、为他人提供巨额担保以及股权转让等重要的财务活动,相关的会计信息只报告给内部的利益相关方,并不予以及时公布。
14、部分上市公司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决定信息披露的时间、程度和方法,甚至与庄家、机构相互串通,配合其操纵市场行为而择机进行披露,许多上市公司故意拖延对重大事件的公告,利用时间差助长内幕交易。 (三)、对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从我国目前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看 (包括上市公司 ),它们中绝大多数都有一二个占有控股地位的大股东,企业与大股东之间在经营范围、购销业务及资金等方面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时可能是产品生产的上下游关系,因此有利用内部价格转移利润的可能性。关联交易本身并不必然会构成问题,但由于关联方之间在定价过程中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如果对公司和投资者负有诚信义务的高级管理者在关联交易的双方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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