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09经济法讲义赵威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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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部经济管理类核心课程教材 赵威 2009秋经 济 法 讲 义杨 佩 珍楚雄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二00九年八月 经 济 法 讲 义杨 佩 珍重点章次重点章了解章备注第二章 公司法第三章 破产法第四章 合同法第五章 担保法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法第十二章 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章 诉讼与仲裁第一章 企业法第六章 票据法第七章 证券法第十四章 劳动法第十五章 财税法和价格法第八章 保险法第九章 信托法第十章 金融法 第十六章 环境法和自然资源法第一章第六节合伙企业法是重点第一章 企业法教学重点、难点:重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公司的组织机
2、构难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一、企业概述(一)企业概念企业是按一、定的生产和经营方式结合起来的经营者,劳动者生产资料的集合,从事商品生产,销售,运输或提供劳务,服务,具有一、定的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一、般具有营利性。 (二)企业的特点企业是按照一定方式有机结合起来的生产要素的集合企业以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活动为活动内容企业是营利性的组织企业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企业是一个持续经营的组织二、企业的分类三、企业法概念和法律渊源(一)企业法的概念企业法是规范和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制度。 (二)法律渊源1宪法 5地方性法规和规章2法律 6 国际条约3
3、行政法规 7国际惯例4部门性规章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二、合资企业的法律特征(一)中外合资者共同举办(二)合资者各方共同投资(三)合资各方共同经营(四)合资各方共担风险三、合资企业的成立四、合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五、合资企业的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六、合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解散原因:合营期限届满企
4、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资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合资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又无发展前途合资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二)清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委员会,由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事宜。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中外合作经营者各方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通过在合营合同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而设立的一种企业形式
5、。二、合作企业的法律特征(一)在合同中约定投资或合作条件(二)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设置不同的组织机构(三)依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承担风险和亏损三、合作企业的设立设立的审批权在商务部四、合作企业的期限和解散(一)期限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二)解散原因合作期限届满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五、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一、外资企业的概念二、外资企业的法律
6、特征(一)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中国企业(二)全部投资由外国投资者承担(三)独立的经济实体三、外资企业的成立四、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五、外资企业的期限与终止第五节 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二、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一)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全部财产为投资人所有(三)以投资人的全部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三、独资企业的成立四、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
7、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五、独资企业的解散和终止第六节 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二、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一)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二)合伙人以合伙协议确定各方出资,利润和债务份额(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四)合伙属人合型企业三、合伙企业的成立四、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五、合伙企业的债务和双重优先原则双重优先原则即企业债务立足于企业的财产,个人的债务立足于个人的财产六、入伙与退伙入伙:合伙关系
8、存续期间,现有合伙人以外的人加入而成为新的合伙人。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在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情况下,部分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解除其合伙人身份。七、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解散原因: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的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章 公司法教学重点、难点:重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公司的组织机构难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第一节 公司和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按
9、照法律,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而设立的企业法人。 特征: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是企业法人二、公司的种类分类标准根据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形式根据公司的信用标准根据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根据公司的组织系统根据公司的国籍根据公司股东对象不同和股票能否转让根据所依据的法律比较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同异 同都属于基础公司的下属公司异主体资格不同(子:法人 分:分支机构,非法人) 财产关系不同(子:独立的财产 分:公司财产属于本公司) 意志关系不同(子:独立意志 分:被本公司管理) 财产责任不同(子:独立承担 分:本公司承担) 实践问题分公司能否以自己名义签约和作为诉讼主体 既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订立合同,也
10、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诉讼。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49条;民诉意见40条(5)。三、公司的演变(一)公司的萌芽时期(二)公司的产生和发展阶段(三)公司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四、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清算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征:组织法,行为法,制定法,内容多为强制性,具有国际性的国内法第二节 公司法的基本制度一、公司的名称和住所(一)公司的名称(二)公司的住所二、公司的设立与成立(一)公司的设立(二)公司的成立三、公司的章程四、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公司的权利能力 (二)公司的行为能力五、公司的合并与分立(一)公司的合并公司合并的形式
11、公司合并的程序公司合并的法律效果(二)公司的分立公司分立的形式公司分立的程序六、公司的资本,资产公司的资本可以指实缴资本,注册资本,授权资本或发行资本。公司的资产是公司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物权,无形财产权和债权。七、公司债(一)公司债的概念公司债是指通过证券发行,与他人形成金钱债务关系。(二)公司债与股份的区别从持有人与公司的关系看从表彰的权利看从发行时间看(三)公司债券的种类以债券上是否记载持有人姓名为标准以有无担保为标准以债权能否转化为股权为标准八、公司的解散与清算(一)公司的解散解散的概念解散的原因(二)公司的清算清算的概念、种类清算组的法律地位清算组的组成、职权清算的程序第三节 有限
12、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有限责任公司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二)特征:股东人数有法律限制股东对公司债务只负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以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等办法筹集资本股东出资额不得随意转让公司财务状况不公开设立程序简单方便组织机构设置灵活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设立条件 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 (2人以上) 2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1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出资
13、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中货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3 )注册资本的缴纳方式: A 一次性缴纳 B 分期缴纳: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最低资本限额; 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为五年。 案例 首次出资应缴额的计算 1 、某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 20%为2万元,低于3万元,则为3万元。 2 、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20%为20万元,高于3万元,则为20万元。 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 、有公司住所。 (二)设立程序订立章程缴纳出资验资申请设立登记公司成立三、
14、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与股东(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形式出资。(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权利股东的义务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会股东会的性质与职权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的召集股东会的议事规则(二)董事会董事会的性质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董事和董事长董事的产生方式董事资格的限制(三)监事会监事会的性质监督机构,不是必设机构。监事监事会的职权五、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设立董事会,经理。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一
15、、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二) 股份有限公司特征: 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对公司债务只负有限责任股东人数须达到法定最低人数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是资合公司经营的公开性设立程序较复杂二、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缺点(一)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筹集资本,有利于扩大规模,但成本高(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没有限制,有利于分散风险,但股东会不便于决策(三)股份可以自由转让,有利于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但容易助长投机行为(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规定严格,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但牵涉
16、大量时间,费用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设立条件(二)设立方式:A发起设立 B募集设立(三)设立程序订立发起人协议订立章程 认缴和募集股份召开创立人大会设立登记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与股东(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遵循资本三原则(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权利股东的义务五、股份(一)股份的种类根据股东享有股权内容的不同根据是否在股票上记载股东姓名根据股票是否表明金额(二)股份的发行设立发行增资发行(三)股份的转让六、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的议事规则(二)董事会董事会的性质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依法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17、是公司的必设机构。董事和董事长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会议的召集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经理(三)监事会监事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监事会的职权七、上市公司(一)上市公司的概念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二)上市公司需具备的条件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三)独立董事 第三章 破产法教学重点、难点:重点:破产界限,破产宣告及法律效力,破产财产难点:破产债权、破产财产的处置与分配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的概念破产这一概念在社会不同领域中使用有不同的含义。在经济生活方面,破产是指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发生严重亏损,经济上已不可能继续维持下去,
18、即财务状况到了事业倒闭、倾家荡产的地步。法律上的破产有实体与程序两重意义。英国的牛津法律大辞典则将破产解释为,政府通过其为此目的而任命的官员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从而将其变卖,并且通过优先请求及优先顺序把债务人的财产按一定比率分配给债权人的一种程序。综合上述分析,本文所指的破产是债务人的实有资产不足以抵偿债务或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一种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状态。破产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将债务人全部财产强制向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并使债务人丧失其主体资格的事件。破产的法律特征:1、破产是一种债务清偿法定手段。2、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的一种法律程序。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只有在债务人
19、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才能适用破产程序。3、破产程序强调的是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和对债务人的公平保护,并进而实现对社会利益的维护。破产程序主要是为实现债权人的权利,但对债务人的一体保护也是新破产法的价值追求。4、破产是一种强制执行程序。二 破产法(一)破产法概念及适用范围破产法是破产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而适用破产程序处理债务关系的所有法律法规的总称。主要包括破产的实体规范、程序规范和惩罚。我国对于破产制度的规范早在法人制度确立后就开始了。1986 年我国颁布了企业破产法(施行)(1988年11月1日起实施);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1年颁布民事诉讼法,其中第19章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2006年8月27日新法获得通过,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新企业破产法确立了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适用范围:1企业法人(不包括个体、合伙、自然人) 2金融机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适用本法。(二)、破产法的意义破产的意义,从宏观上来说在于使已经丧失了市场生存能力的或者是对市场有害的企业在法律上取消其继续存在的资格,并整理业已存在的经济问题,使整个市场秩序得以恢复并继续发展。从微观上来说则可以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对债权人来说,使其债权得到尽可能多的和公正的偿还,对债务人来说,则
21、使其不再无谓而痛苦地存在下去,尽早从债务的泥潭中解脱,如果适用破产中的重整程序,无疑有给面临破产的企业一次重生的机会。(三)破产法的原则法的原则是法的核心、精神和灵魂。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遵守以下的基本原则。1债权人利益至上原则 现代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是要求破产法在私法精神上实现债权人利益的回归。有学者指出:破产法最基本的原则在于公平对待所有债权人,平等分配债务人的财产。对于破产债权的保障,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破产债权是作为一个整体保护的。就好像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帝王条款一样,债权人利益至上应该成为破产法的第一原则。2、破产程序司法独立原则一旦破产纠纷进入诉讼程序,这时的政府行
22、政权力就必须让位于法院的司法权力以保证司法权力不受任何外界的干扰,实现对所有债权人的公平受偿。3、破产豁免原则所谓破产豁免原则,又称破产免则原则,其含义是破产财产全部分配完毕后,免除债务人对债权人未予追偿的债务责任。这项原则起源于英国,现在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的破产原则。破产豁免原则的确立经历了一个由不免则到免则的演进过程。起初的破产制度更多的考虑如何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后随着破产理念的演变,破产人的更生也成为破产制度的目标甚至是更加重要的目标之一。4、破产与拯救想结合原则。破产与拯救相结合原则是指在破产程序中或者在正式启动破产程序前,鼓励债权人团体与债务人之间就债务偿还问题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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