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10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复习资料1:一三章二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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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10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复习资料(1)(依据2013版自考教材修订)第一章 导 论第一节 环境与环境问题一、环境、自然资源、生态系统的概念1环境科学中的环境:是指人群周围的境况及其中直接、简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包括自然因素的各种物质、现象和过程及在人类历史中的社会、经济成分。环境既包含自然因素,也包含社会和经济因素。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将环境的范畴确定在以人类为中心的环境利用行为范围之内,如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使用了“人类环境”概念。2目前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给环境下定义的方法有三:一是用概括的方法对环境的内涵进行描述。其优点在于包容性,
2、但某些场合对个别物质或要素是否属于法律上的环境范畴,需立法机关另行解释;二是采用列举方法对环境外延进行描述。由于类别话和列举式描述没有对环境做定性解释,因此需要单项法律重新规定或由立法、司法机关,对未在立法中列举的物质或要素,根据实际作出解释;三是采用概括加列举的方法在立法上对环境的内涵和外延都作出规定。如中国1989年环境保护法第二条。概括加列举的方法在适用时更灵活。3我国1989年环境保护法的“环境”定义和含义: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足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
3、村等。”其含义有三:环境范畴被限定在对人类生存与发展有影响的自然因素范围,不包括社会、经济等其他因素;这种自然因素既包括各种天然的环境要素与自然资源,也包括经过人工改造的环境;历史遗迹与自然状态因其自然的本质属性,也属于环境范畴。4科学技术的进步使人类对环境的认识开始从以人类为中心向以生物圈和地球整体为中心转变,形成了“非人类中心的环境准则”。2011年 6月,中国国务院发布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首次提出与环境性质相似的“国土空间”概念 ,即国家主权与主权权力管辖下的地域空间,是国民生存的场所和环境,包括陆地、陆上水域、内水、领海、领空等,已将环境概念的外延予以了扩大。5自然资源 1972年联合国
4、环境规划署定义为:在一定时间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称。1987年中国自然保护纲要的概括性解释为:是在一定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如土地、森林、草原和荒漠、物种、陆地水资源、河流、湖泊和水库、沼泽和海涂、海洋矿产资源、大气、以及区域性自然环境与资源等。中国宪法第9条中所说的自然资源,指的是与环境融为一体、突然存在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环境要素。6生态系统: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以及生物与生物之间相互作用,彼此通过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交换,形成的不可分割的自然整体,不仅包括生物群落,而且还包括环境条件,它们在一
5、定范围内共同组成了一个动态的平衡系统。7生态系统在结构上包括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 与环境概念不同的是,生态系统是以整个地球上的生物及其环境等客观存在为中心,而不是以人类为中心,地球上包括人类的所有生物与环境都是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中国宪法第26条中所说的“生态环境”其本意就是生态系统,既包括环境,也包括了自然资源。8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与生态保护的关系 环境、自然资源与生态系统在性质上属于自然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有机和无机物质的统一体。因环境、自然资源与生态系统的概念、划分依据和价值取向上的不同,其目的和性质也不同。这种不同也决定了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不同价值
6、取向。当人类以静态眼光看待围绕人类存在的全部自然界整体时,就出现了环境的概念;当人类以是否对人类有用的角度看待自然界整体时,就出现了自然资源的概念;当人类从生物的生存条件以及相互关系的角度看待自然界整体时,就出现了生态系统的概念。我们通常会使用环境保护的概念来概括对环境、自然资源、生态系统三者的保护,然而从这三者的概念上的异同可以看出,对这三者进行保护的目的也存在着差别:环境保护的目的是维持人类社会发展的外部条件,为人类繁衍和健康奠定生存基础;自然资源保护的目的是维持人类经济发展的外部条件,为人类福利的持续增长奠定物质基础;生态保护的目的则是将人类还原到自然的原始存在之中,从生物圈平等的境界强
7、调人类及其发展的所有外部条件都应当符合生态系统平衡的自然规律,也就是说只有将人类的思想和行为统一到符合生态系统平衡的上来,才能为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提供保障。从一般意义讲,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的外延较大,目的是实质性地协调人类环境利用行为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的关系。自然资源保护的外延较小,目的主要在于维持人类对自然资源的持续利用,同时间接实现自然保护的目的。二、环境问题的成因和对策1环境问题: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包括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灾害,也叫第一环境问题或原生环境问题。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 也
8、叫第二环境问题或次生环境问题。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控制对象的环境问题,主要是指第二环境问题。2第二环境问题分为:环境污染问题,是指由于人类在生产、生活中将大量污染物质以及未能完全利用的能量排入环境,使环境质量发生明显不利变化的现象。生态破坏,是指由于人类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以及进行大规模建设活动或进行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活动(如核试验、生物实验等),而给环境带来显著不利变化的现象。3现代环境问题的演变,分三个阶段:地域环境问题时期(18世纪后至20世纪60年代)。主要表现在各国工业区、开发区的局部污染损害和生态破坏。在环境对策上,各国采用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法律对策上主要采取对污染受害
9、者进行事后救济的损害赔偿措施。国际环境问题时期(20世纪60-80年代)。二战后发展经济成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追求的目标,在资源开发、原材料输入输出、工业生产以及贸易往来等活动中所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越来越多,污染物排放总量越来越大冰超过了自然环境的净化能力,伴随着污染物在大气中的扩散以及国际水道的流动,环境问题从地域化向国际化方向转变。针对环境问题不断扩大,联合国在1972年召开了以环境问题国际化为议题的人类环境会议。全球环境问题时期(20世纪80年代至今)。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进程中,发达国家一方面将发展目标瞄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产业,另一方面以向发展中国家投资的方式将传统生产型
10、企业以及废弃物输出到发展中国家并从中获利;而发展中国家则相反,既面临引进资金和技术的困难,又面临因引进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带来国内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的双重压力。在这种背景下,环境问题的演变出现两种现象:一是过去几个世纪发达国家对环境的破坏性影响依然存在,尚未消除;二是发展中国家大量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导致污染物排放量的增大以及生态破坏。其结果,尽管各国采取了相应的对策措施,局部环境问题得以缓解,但由于污染物的长期积累和生态系统的逐渐破坏,导致环境问题正向全球化方向演变,突出表现在:全球气候变化、臭氧层破坏、生物多样性破坏、海洋污染、危险废物越境转移、人类共同遗产与国际公域破坏等。全球环境问题的最大
11、特征在于环境问题的累积性、渐进性。4环境问题的成因 从自然科学层面考察,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式人地关系恶化;从人类社会制度层面考察,当决定使用环境资源的决策人物忽视或低估环境破坏给社会造成的代价时就会出现环境问题。其成因可归结为:市场失灵。市场失灵是指市场不能正确估计和分配环境资源,从而导致商品和劳务价格不能完全反映他们的环境成本。主要表现在:第一,环境的成本外部化。即产品消耗的环境成本由他人承担而他人并未通过市场得到补偿。由于很难区分和履行对环境(如大气)的所有权及其使用权,所以不存在环境(质量)的市场,产品的价格就不能体现污染物的有害影响,结果导致大量污染。第二,对生态系统估值不当。在环
12、境总体经济价值中,环境资源的直接使用价值最容易量化,它等于由资源提供的实际产品和劳务价值。一种资源的某些用途能够出售,而其他用途却不能。因此导致资源存在的不能出售的那部分用途被忽视,从而导致资源被过度利用。第三,产权界定不清。对资源的开放式管理会促使它们可为任何人开发利用,而资源的环境效应并不能被使用者所认识,结果导致资源破坏。在一国范围内因环境资产缺少产权而造成的环境退化,可能破坏相邻国的生态系统;一国在做出资源使用决策时,更容易忽视它对全球环境的影响。政策失误。政策失误是指政府在经济决策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经济活动可能带来的不良环境影响,使得经济活动实施后产生环境污染或自然破坏记过的现象。在
13、许多场合,政府看似合理的行动,有时也在鼓励低效能和资源浪费,而这些低效能反过来又会引起环境的破坏。此外,地方对本地产品的保护措施、国际贸易中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等也会导致政策干预失灵,并加剧已有的市场失灵和环境政策干预失灵。科学不确定性。科学不确定性是指依靠现有科学技术不能就某一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得出明确和合理的结论的现象。这将会导致决策风险的提高,并影响到成本效益分析结果的可靠性;造成决策者为求当前经济利益而忽视长远环境利益,造成许多不可恢复的自然资源破坏和环境损害,造成上一代人决策、下一代人承担不良后果的局面。国际贸易的影响。能够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国际贸易活动主要表现在:第一,对环境有影
14、响的商品交易,包活从发达国家和地区流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有害废弃物交易活动,以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国际贸易;第二,能够引起环境问题的国际贸易,包括热带木材、水产品贸易等;第三,应国际投资带来的环境影响,主要是发达国家利用发展中国家劳动力成本低、环境标准宽松而将污染企业或落后生产技术和设备转移到发展中国家。5 环境问题的对策 环境问题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妨害人类正常生活并导致人类心理和感观上对环境与自然舒适性认识的降低;二是导致人类生命健康损害、财产损失和自然环境破坏;三是导致环境质量下降造成环境生态服务功能退化以及历史和文化遗产价值的逸失;四是造成自然资源枯竭、生物多样性
15、减少。真正以环境问题为对象的理论研究是在20世纪中期后才出现的。在西方国家相继出现了反环境污染的理论。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环境科学在世界范围内迅猛发展,环境保护措施和方法也逐渐统一,各学科环境保护思想也被统一:以经济手段推进市场对环境价值的认识,并以成本效益分析方法来判断环境政策效果;以行政手段推行环境管理政策,控制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的开发;以法律手段规范人们行为确立公民环境权益和企业环境责任,保重环境保护的经济、行政措施得以有效实施;以科学进步为基础,提高自然资源和能量的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产生。20世纪80年代后,整合型环境保护理念基本形成,出现了“可持续发展”思想和战略,并在199
16、2年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成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国家行动以国际合作的关键词。第二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与发展一、外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最早可以溯及中世纪以前的欧洲。1城市环境污染控制立法时期(18世纪中叶至20世纪初叶)欧洲最早的环境法律是英国国王爱德华一世在1360年颁布的禁止在伦敦使用露天燃煤炉具的条例。曾经有一名男子由于燃烧煤烟被绞死。公元14世纪,法国查理六世禁止在巴黎“散发臭味和令人厌恶的烟气”。18世纪中叶开始,铁路、道路建设以及对煤和水力等能源的开发,牧场以及森林在欧洲遭到极大破坏。19世纪以后城市化进程使生活环境卫生成为当时环境保护立法的主要控制对象。1810年,
17、法国民法典中的相邻关系条款被适用于消除工厂和车间散发的不卫生和危险的臭气妨害案件。此外英格兰、卢森堡、意大利也各自制定了防止工业空气污染的法律。“妨害”和“相邻关系”概念还被运用到欧洲各国处理越界污染的案件中。除了污染控制立法外,各国有关环保立法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如森林、渔业等自然资源。1930年罗马尼亚通过了世界上首部保护自然遗迹的法律。美国1785年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土地勘探开发的法律,准许开发西部土地并予以出售。19世纪初叶美国宪法确立了联邦资源管理制度和卫生安全保护措施框架。19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的环保立法开始分化为自然资源和污染防治两大部分。日本1874年建立了自然公园制度。1898
18、年制定了森林法。1888年因纺织厂煤烟污染发生了市民防止煤烟运动,大阪府制定了煤烟管理令。1919年制定了狩猎法。1920年 都市计划法、1932年国立公园法。2生活环境与自然保护立法并重立法时期(20世纪初叶至20世纪60年代) 由于工业化和都市化进程,仅靠传统私法事后救济已经无济于事,各国人民要求政府采取积极对策,为此,以控制环境污染为中心的环保立法开始在发达国家制定。在欧洲主要采取行政控制方法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管理,之后采取事先预防措施,开始提倡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环境政策以及监督环境状况,另一方面开始谋求在体制上和国际上立法保护一个安全和卫生的环境的权利。20世纪20年代田纳西州水资源
19、开发中,对防治洪水和土壤保护问题的探讨掀起美国第二次环境保护浪潮。厉行节俭政策促使美国联邦将经济学中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运用到立法中,并于1936年制定公共汽车尾气控制法后来这种方法还广泛利用到联邦水资源利用项目中。196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任何联邦活动及其方案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日本,二战后曾一味追求经济高速增长,因公害造成人体健康损害和财产损失大幅上升。1959年制定水质综合保护法和工场排水法,1962年制定煤烟控制法;举世闻名的“四大公害”事件促使其1967年制定公害对策基本法。3整合型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期(20世纪初70年代后)发达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全方位
20、展开。西方发达国家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目的上具有一定阶段性特征:从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注重完善控制区域污染的环境立法,同时将自然保护立法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立法中独立出来;修改传统刑事、民事立法以适应环保需要;从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从注重对污染的末端控制转变到对资源利用的全过程管理;完善处理国际环境问题的国际立法;注重国内环保立法与国际环境立法的协调,强调越界污染损害的国家责任以及探索国际环境保护合作;从20世纪 90年代后,以国际环境法为统帅,重点放在应对全球环境问题的立法上,在全球环境保护理念下修改国内环境法;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各国还制定了有关促进循环经济和废物再利用的法
21、律。发展中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拉丁美洲国家,殖民时期结束后的第一步是采用以资源保护为本位的立法取代了以资源利用为本位。许多国家修改了土地、水以及矿业法,并采用法典编纂方式,总原则是资源保护第一、资源利用第二。在东亚,受日本环保立法影响较大,各国和各地区以日本公害立法为模式。二、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新中国成立前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国古代的环境保护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公元前11世纪西周时期。伐崇令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夏代规定“春三月,山林不登斧斤,已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略,以成鱼鳖之长。”体现了维持自然资源持续开发利用的思
22、想。秦代田律中规定的生物资源保护措施,体现了先秦时期萌芽状态的生态学“以时禁发”思想。西汉淮南子中的主术训总结了先秦关于生产与保护、开发与抚育的基本思想。唐律有“杂律”一章;此后各朝代多沿唐律。主要为了保障统治者对自然资源的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只是作为财产的一种形式予以保护。“持续利用”和“节约使用”是早期环保立法的基本理念。新中国成立后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时期(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末):20世纪50年代中国开始实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此时局部发生的工业污染仅仅被看做是职业病防护的卫生问题。1954年中国宪法确立了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制。此时重视对农业命脉的自然环境要素
23、的保护,并在水土保持、森林保护、矿产资源保护等方面制定了若干纲要和条例。1958年的“大跃进”,盲目追求经济建设高速度,在“大炼钢铁”“以粮为纲”的口号下发动了狂热的“群众运动”,我国自然资源遭到了一次大规模的冲击,造成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严重破坏。在防治工业污染方面国务院各行政部门通过部门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形式,在工业设计卫生、工厂安全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以及放射性卫生防护方面作出了规定。但60年代的“文革”导致许多过去依靠行政手段建立起来的规章制度被否定。1972年6月5日中国出席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大会散发了文件只有一个地球。因此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也是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转折点,拉开
24、了国家环境保护事业的序幕。1973年中国召开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将环境保护提到了国家管理的议事日程。会后国务院批转了原国家计委制定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首次确立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32字方针,并就全面规划,工业合理布局、老城市环境改造、综合利用、除害兴利、与对土壤、植物、江河、海域、森林、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以及环境监测、环境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环境保护投资和设备等方面做出了规定。这实际上是中央政府对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的宣示,这个规定当时起了国家环境保护基本法的作用。据此,国务院于1974年成立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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