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学]森林公安派出所警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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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森林公安派出所警务规范(试行)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正规化、规范化建设,提高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水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所属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日常工作,适用本规范。第二章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性质、岗位设置、目标及职责第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是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派出机构,是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生态建设顺利进行,集管理、防范、打击、服务等多种职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战斗实体,是森林公安工作的根基。第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置所长、指导
2、员、副所长、内勤民警、法制员、责任区民警等工作岗位,大面积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治安民警和巡逻民警工作岗位。森林公安派出所的警力原则上以每名民警管辖35万亩林地的标准进行配备,但最低不少于5人。第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以林区发案少、秩序好、治安稳定、群众满意为工作目标。第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工作职责包括:(一)收集、掌握、报告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信息,保护辖区内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二)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危害林区治安秩序的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三)通过日常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发现犯罪线
3、索,侦查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保护重大犯罪现场,协助侦查部门侦查重特大刑事案件;(四)接受群众报警求助,为群众提供服务;(五)协助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做好涉林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六)组织、指导辖区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工作;(七)依法调解涉林纠纷;(八)承办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具有社会治安管理职能的森林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承担下列工作职责:(一)管理辖区内的实有人口(包括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境外在辖区居住的人员);(二)依法监督、指导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组织、指导单位保卫组织和群众开展安全防范。第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所长的工
4、作职责包括:(一)主持派出所全面工作,对全所队伍建设、业务工作和日常管理负总责;(二)按照上级工作部署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抓好贯彻落实,对全所工作进行决策;(三)组织全所民警做好辖区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治安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四)组织民警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危害林区治安秩序的一般刑事、治安、林业行政案件;(五)加强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完善装备管理制度,提高装备规范化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六)承办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第八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指导员的工作职责包括:(一)协助所长做好全所全面工作,主管队伍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二
5、)抓好民警的政治业务学习,安排落实民警教育培训工作;(三)掌握民警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四)协助调查处理民警违法违纪问题; (五)承办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副所长的工作职责包括:(一)协助所长做好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林区治安防范工作,制定目标、计划和工作措施;(二)组织、带领和指导责任区民警开展责任区治安管理与安全防范工作,督促责任区民警完成岗位工作目标;(三)组织、带领和指导责任区民警依法查处管辖范围内的林业行政、治安和一般刑事案件,配合侦查部门查处辖区内的重特大刑事案件;(四)组织、带领和指导责任区民警开展调查研究,熟悉掌握林区“山情、林情、社
6、情”等治安状况;定期分析林区治安形势,适时向所长提出预防、打击方案;(五)协助所长组织民警学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六)协助所长、指导员做好民警思想政治工作。第十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内勤民警的岗位职责包括:(一)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做好综合性服务工作,确保派出所日常工作正常运转;(二)收集、整理、综合全所情况,及时掌握派出所各项工作动态,积极向所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所领导工作决策当好参谋;(三)协助所长起草、制定派出所综合性工作计划、请示报告、工作总结等文件材料,按时完成其他文字材料的撰写和各类业务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四)做好文件打印、收发、登记、传阅、保管工作,建立健全各类档案。第十一条 森
7、林公安派出所法制员的岗位职责包括:(一)负责派出所执法监督工作;(二)指导民警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三)负责派出所办理案件的审核工作;(四)负责信访控申工作。第十二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的岗位职责包括:(一)建立覆盖林区社会面的情报信息网络,及时收集上报情报信息;(二)积极开展各项便民服务,提高服务群众的效率和质量,建立良好警民关系;(三)管理和指导辖区内的群众性护林组织和治安防范队伍。(四)查处辖区内森林公安派出所有管辖权的案件。(五)调处辖区内的涉林纠纷,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涉林性群体事件。(六)处置辖区内突发性案事件、灾害事故。(七)完成上级布置的其它任务。大面积国有林区森
8、林公安派出所的责任区民警还应当承担下列工作职责:(一)掌握辖区内常住人口、暂(寄)住人口、重点人口、境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预防违法犯罪活动;(二)动员、组织、指导辖区内单位和群众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建立群防群治组织,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减少可防性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三)加强对辖区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特种行业、危险物品的管理,积极做好消防监督检查、查处工作,配合查处辖区内的治安案件,协助侦破刑事案件。第十三条 大面积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的岗位职责包括: (一)做好户口登记工作。及时、准确办理户口迁入、迁出、出生、死亡、注销、变更、更正等手续,为居民提供身份证明;(二
9、)做好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及时审查办理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负责居民身份证的发放、收缴、销毁等工作;(三)做好人口统计工作;(四)做好户口档案管理工作;(五)完成所领导布置的其它工作。第二编 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体要求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执勤工作适用本规定;大面积国有林区负责社会治安管理的森林公安派出所同时执行所在省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执勤工作要与森林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紧密结合,全面加强森林公安派出所内部管理和执法执勤工作,切实体现执法为民的思想。第十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遵循依法、公正、文明、高效和确保安全的
10、原则。第二节 工作范围第十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范围包括:(一)责任区工作;(二)值班、备勤;(三)案(事)件处理;(四)巡逻;(五)治安检查。第十八条 责任区工作由责任区民警专职担任。值班、备勤、案(事)件处理、巡逻及治安检查,必须由两名以上民警执行。第三节 工作时间第十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实行24小时工作制度。第二十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工作时间分为日勤和全日勤。日勤为8小时,必要时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或缩短。全日勤为24小时。第二十一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每值一个全日勤,可以轮休一日;因工作需要延长执勤时间、停止轮休、取消节假日休息的,应当给予补休。第二十二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
11、警力配置、治安状况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必要时可以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制度。第四节 工作要求第二十三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工作任务、工作性质、警力状况制定周密科学的执法执勤工作方案,并报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备案。森林公安派出所所长负责对执法执勤工作的规划、指挥、检查和督导;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对森林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第二十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执法执勤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责任区工作、案(事)件处理、巡逻、治安检查等工作时,按照公安部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的规定携带警用装备;(二)值班时,按照规定携带警械和枪支;(三)备勤时,将警械、枪
12、支放置在安全且取用方便的地方。执勤车辆内应当配备停车指示牌、截车障碍物、防弹(防刺)背心、头盔、盾牌、警械以及救生圈、灭火器等物品。第二十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和投案自首等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拒绝、推诿,填写受理报警登记表,并视情况分别处理:(一)对于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受理,及时处理;(二)对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机关;管辖不明的,应当先行受理;情况紧急的,可以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记录在案;(三)跨地区执行任务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第二十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执法执勤时,应当服从
13、命令,听从指挥,严格执法,文明执勤。第二十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当日的工作活动情况进行统一记录。第二十八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在召开所务会或例会时,应当对民警进行勤前教育,通报有关情况,部署工作。第二章 责任区工作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九条 责任区工作主要包括:(一)情报信息收集;(二)安全防范;(三)治安管理;(四)服务群众;(五)人口管理。第三十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辖区规模、地域面积、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和治安状况,实行民警包片责任制。第三十一条 责任区民警在责任区工作的时间每周不得少于24小时(3个工作日)。第三十二条 责任区民警的工作情况应当及时记录在责任区民警工作手册中。第三十三条
14、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保持责任区民警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第二节 情报信息收集第三十四条 责任区民警应当通过建立特情耳目、信息员和日常治安管理,获取涉及林区社会稳定和治安方面的情报信息。第三十五条 情报信息的范围包括:(一)因山林纠纷等可能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线索;(二)预谋或实施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三)其它可能影响林区稳定和社会治安的情报信息。第三十六条 收集情报信息的方式主要包括:(一)在重点场所、部位建立特情耳目、信息员,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二)依*基层组织、护林员、林区治安积极分子等收集情报信息;(三)通过驻村(点)、驻场等方式听取群众意见;(四)通过
15、接触重点人员了解掌握情报信息;(五)通过其它方式和渠道收集情报信息。第三十七条 对获取的情报信息应当及时上报,并注意日常积累分析。第三节 安全防范第三十八条 责任区民警应当宣传、动员、组织责任区内单位和群众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建立群防群治组织,落实各项林区安全防范措施,减少可防性案件和林区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第三十九条 林区安全防范的内容主要包括:(一)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二)积极开展“山情、林情、社情”调查;(三)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网络、案件协查网络、边界联防网络和情报信息网络;(四)推进和谐文明林区建设。第四十条 开展林区安全防范工作
16、,应当做到:(一)定期召开群防群治队伍会议,通报情况,布置工作;(二)对林区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三)动员、组织单位和群众加强林区巡逻、看护,预防违法犯罪活动。第四节 治安管理第四十一条 责任区民警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内的用材大户、林木采伐承包户、木材加工经营厂点、林副产品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加工经营场所等单位和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开展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减少滋生违法犯罪的因素,消除各种隐患。第四十二条 开展责任区治安管理工作,应当做到:(一)对管辖范围内的林副产品和野生动物加工经营场所、用材大户、林木采伐承包户等单位和人员建立治安管理档案;(二)组织对辖区内从事木材采伐、运
17、输、林副业生产和野生动物加工经营的人员进行教育;(三)开展经常性检查监督,对存在问题的,及时提出警告和整改意见,并记录在案,督促整改。第五节 服务群众第四十三条 责任区民警应当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建立良好的警民关系,提高为群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第四十四条 服务群众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时将追缴物品归还事主;(二)定期在辖区内接待群众,回复反馈群众来信来访;(三)采取便民服务措施,做到“八个一”:一张警民联系卡、一部举报电话、一个所长接待日、一个民警去向牌、一本警民联系簿(或办事预约簿)、一个民警监督台、一个意见箱、一个便民服务箱;(四)一年内至少召开两次以
18、上群众座谈会或监督员座谈会,通报工作情况,征求群众意见;(五)帮助群众解决求助事宜;(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第六节 人口管理第四十五条 具有社会治安管理职能的森林公安派出所,适用本节规定。第四十六条 责任区民警人口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掌握常住人口、暂(寄)住人口、境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预防违法犯罪活动。(一)对常住人口,应当做到底数清楚,重点掌握有违法犯罪经历和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现实表现。 (二)对暂住人口进行登记、办证,掌握暂住人口的身份、暂住理由、户籍所在地等情况。 (三)对境外人员应当督促其在法定时间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住宿、居留登记,掌握其姓名、国籍、居留事由
19、和居留期限。第四十七条 户籍室工作主要包括办理户口和公民身份证件等事项。 第四十八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公开户口、公民身份证件的办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四十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时,应当做到:(一)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二)对申报材料齐全,但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当场受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三)对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四)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 第五十条 森林公安
20、派出所办理公民身份证件时,应当做到:(一)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公民身份证件,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在规定时限内颁发; (二)在为公民进行出生登记时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在注销户口时收回公民身份证件; (三)公民换领公民身份证件的,在发放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四)对不符合办理规定的,说明原因,或者详细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第三章 值班、备勤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五十一条 值班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一)通讯联络,传达命令;(二)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及群众扭送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和投案自首人员;(三)接待群众来访、咨询、求助;(四)保卫派出所内部安全;(五)其它需要处理的事项。第五十二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值班时
21、,必须坚守岗位,严格遵守工作交接制度,做好值班记录,有情况及时请示报告,不得从事与值班工作无关的活动。第五十三条 备勤是指由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所内整装待命,以备发生突发性事件时机动使用或者执行临时派遣任务。第二节 值 班第五十四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及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和投案自首人员时,应当做到:(一)询问或讯问基本情况,制作询问或讯问笔录,填写受理报警登记薄,并根据派出所所长意见交有关民警处理;(二)对紧急案(事)件,应当立即依法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向有关领导和上级机关报告。第五十五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待群众来访、咨询、求助时,应当做到:(一)耐心答复或者解
22、决群众提出的问题;(二)对于群众的求助,属于职责范围的,积极帮助解决;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向群众说明理由,并告知其应向何部门求助,群众求助及民警处理情况都应当记录在案。第五十六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110”指挥中心和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出警的指令后,应当做到:(一)立即向派出所所长报告并通知距离案(事)件发生地最近的民警赶赴现场。需备勤民警出警的,应当立即告知其发案地点等基本情况;(二)接到案(事)件现场民警回报后,立即向派出所所长、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第五十七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应当对所内安全情况进行巡查,对进入内部办公区的外来人员及车辆应当查验证件,问清情况,并进行
23、登记。第三节 备 勤第五十八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备勤时,应当做到:(一)没有临时任务的,根据需要,在所内整理文书簿册、保养装备或处理其它工作事宜;(二)执行临时派遣任务时,记录执行任务的时间、地点和工作情况;完成临时派遣任务后,立即返回所内待命,继续备勤。第五十九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备勤民警被临时派遣看管被继续盘问人员时,应当做到:(一)提高警惕,严加看管,防止自残、自杀、袭警、伤人、脱逃等情况的发生;(二)保护被继续盘问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六十条 森林公安派出所备勤民警被临时派遣解送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做到:(一)提高警惕,注意观察,防止被解送人员自残、自杀、袭警伤人、脱逃等情况的发生;(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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