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山西省邮政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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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邮政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目 录总 则.3第一章 基本规定.3第二章 机构管理.4第一节 一般规定.4第二节 机构职责.4第三节 机构入网.6第四节 机构退网.7第五节 联网机构.8第三章 人员管理.9第一节 人员分类.9第二节 人员职责.9第三节 人员管理11第四章 日常处理13第一节 网点日常处理13 第二节 市局、县(市)日常处理15第五章 业务流程16第一节 交易种类列表16第二节 新保承保18 第三节 续期缴费22 第四节 续期预缴费23 第五节 首期保费代收24 第六节 当日撤单25 第七节 续期缴费取消25 第八节 预缴费退费26 第九节 首期保费代收取消27 第十节 犹
2、豫期撤单27 第十一节 重打单据28 第十二节 收据重打29 第十三节 补打单据30 第十四节 按身份证查询保单30 第十五节 按保单号查询保单31 第十六节 撕单式保单录入31 第十七节 撕单式保单销售信息录入取消31 第十八节 手工记账32第十九节 手工记账取消32第二十节 营销员加办33第二十一节 营销员业绩明细查询33第二十二节 批量代扣34第二十三节 批量代付35第二十四节 数据同步36第二十五节 到期给付36第六章 风险管理37第一节 基本规定.37第二节 权限风险管理38第三节 单证风险管理38第四节 现金风险管理39 第五节 应急预案40第六节 代理保险业务检查内容40第七章
3、信息管理42第一节 一般规定42第二节 科室管理42 第三节 营销员管理43 第四节 参数管理44第五节 客户管理44第六节 业务信息分析45第七节 报表管理45附 则60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邮政代理保险业务的正常开展,加强业务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保障中国邮政、保险公司、保险客户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邮政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各级邮政代理保险机构办理邮政代理保险业务均应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邮政代理保险业务是邮政部门经保险公司授权,向客户提供销售保险产品、代收保险费、代付保险金等保险服务,并获取收益的一种经营行为。第四条 各级邮政部门办
4、理代理保险业务必须遵循邮政金融业务准入管理办法(试行)(国邮2004535号)的相关规定,做好业务准入工作。第五条 各级邮政部门应根据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关于同意开办代理保险业务的批复,持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到当地银监局、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营业内容增项。第六条 邮政部门经办代理保险业务是邮政企业依托网络优势、信息优势开办的一项重要业务。持续、深入地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对于提高邮政企业效益,完善邮政金融服务,增强邮政金融业务竞争力,促进邮政事业的长期、深远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七条 各级邮政代理保险机构经办代理保险业务,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邮政代理保险业务要实行专业化管理,专职人员负责,建立
5、岗位责任制,防范金融风险,确保资金安全。第八条 邮政代理保险业务计算机应用系统是指邮政部门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和技术优势,通过与保险公司的系统对接和实时交互信息,实现新保承保、续期缴费及其他相关的保险服务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第九条 各级邮政部门办理代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要关注市场环境和发展条件的变化,充分利用代理保险系统的技术领先优势,将代理保险业务发展与代理保险系统的应用相结合,制定切实有效的发展策略,积极发展业务,强化代理保险业务的服务质量,不断提升代理保险业务发展水平和实力。第十条 各级邮政部门办理代理保险业务,要将人员培训工作系统化、制度化,重点培养邮政代理保险业务的内部讲师,以此建立代
6、理保险业务的培训体系,塑造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人才队伍。第一章 基本规定第十一条 代理保险业务均应纳入代理保险系统管理。对因特殊情况未能纳入代理保险系统管理的代理保险险种及服务功能,需暂时通过手工处理的,应参照本细则及邮政金融代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邮2000453号)中有关规定,制定业务处理流程,并提交正式书面报告,列明所合作的保险公司、险种及业务处理流程,逐级上报至省邮政代理保险机构,经省邮政代理保险机构批准,并上报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备案后,方可开办。第十二条 各级邮政部门开办代理保险业务应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 各级邮政部门应按照与保险公司的协议
7、规定及时做好保险凭证交接和代理保险资金的结算。第十四条 代理保险业务要定期进行业务检查,强化监督,防范金融风险,确保资金安全。第十五条 各级邮政部门禁止保险公司营销员在邮政网点进行非邮政代理保险产品的营销活动。第十六条 严禁各级代理保险机构及人员将其所销售的业务转售保险公司;网点柜员不得私自以任何理由收取保险公司以任何形式支付的手续费等费用。第十七条 各市局可根据省局下发的各项制度、业务发展意见等文件,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并下发本市的业务制度、实施细则、业务发展意见等文件,并报省局备案。第二章 机构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八条 联入邮政代理保险系统的机构包括内部机构与外部机构。内部机构指邮政
8、各级业务、技术部门,外部机构指各家保险公司等机构。第十九条 联入邮政代理保险系统的交易渠道包括代理保险业务营业网点、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第二十条 邮政代理保险业务入网/退网申请表应按照邮政金融档案管理规定,由申请单位和审批单位妥善保管。第二节 机构职责第二十一条 邮政代理保险各级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国邮政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按照职责要求,加强对邮政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第二十二条 省局的职责:(一)负责对合作的保险公司进行考察、审批,并签订合作协议与合作方案;(二)负责全省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三)负责各级内部机构加入或退出邮政代理保险系统的审批;(四)负责内部机
9、构开办或停办某项保险业务的审批,并按入网、退网相关规定向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报批或报备;(五)负责将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审批结果通知所辖各级邮政部门,并做好入网/退网、开办/停办业务的准备工作;(六)负责执行并转发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制定的保险业务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并制定本省实施细则;(七)负责省内代理保险业务重要凭证的管理;(八)负责省内投诉、争议的处理;(九)负责本省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经营管理的人员培训;(十)负责本省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对外宣传、公告;(十一)负责编制本省代理保险业务统计报表;(十二)负责向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提供相关业务资料;(十三)负责监督、检查省内各
10、级机构业务规章制度的执行;(十四)负责本级及所辖各市、县(市)代理保险系统相关人员的注册审批;(十五)负责本级代理保险系统的信息查询与日常维护;(十六)负责维护本级人员及下级主管、业务管理员所使用的权限;(十七)负责与保险公司的省级结算;(十八)负责本省客户资料的管理,对老客户资料的归集、整理,进行再营销;(十九)负责将与新的保险公司的合作申请报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审批;(二十)负责与省级各监管部门的协调与沟通。第二十三条 市局的职责:(一)负责本级及所辖下级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和检查监督,贯彻落实代理保险业务发展思路,根据实际制定本级及所辖下级机构业务发展计划;(二)负责本级及所辖下级
11、机构加入、退出代理保险系统的报批;(三)负责本级及所辖下级机构开办、停办联网业务的报批;(四)负责将上级审批结果通知所辖各级邮政部门,并做好入网、退网及开办、停办业务的准备工作;(五)负责代理保险业务重要凭证的管理;(六)负责受理代理保险业务的投诉;(七)负责本级代理保险系统的信息查询与日常维护;(八)负责维护本级相关人员及下级主管、业务管理员所使用的权限;(九)对所辖代理保险开办网点权限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十)负责编制本级代理保险业务统计报表;(十一)负责与保险公司的市级结算;(十二)负责本市客户资料的管理,对老客户资料的归集、整理,进行再营销;(十三)负责所辖所有机构人员培训及业务
12、宣传;(十四)负责向上级机构提供相关业务资料。第二十四条 县(市)局的职责:(一)负责本级及所辖网点代理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和检查监督,贯彻落实代理保险业务发展思路,根据实际制定本级机构业务发展计划;(二)负责本级及所辖下级机构加入、退出代理保险系统的报批;(三)负责本级及所辖下级机构开办、停办联网业务的报批;(四)负责代理保险业务重要凭证的管理;(五)负责受理代理保险业务的投诉;(六)负责所辖网点人员的注册审批;(七)负责本级及所辖网点的科室、营销员号的注册与分配;(八)负责本级代理保险系统的信息查询与日常维护;(九)负责维护本级相关人员及所辖网点人员所使用的权限;同时对所辖网点权限的使用情况
13、进行检查与监督;(十)负责与保险公司的县级清算;(十一)负责编制本级代理保险业务统计报表;(十二)负责本客户资料的管理,对老客户资料的归集、整理,进行再营销;(十三)负责本级及所辖网点的人员培训;(十四)组织代理保险业务人员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的考试,达到每个网点至少有一名营业员具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第二十五条 营业网点的职责:(一)负责按时营业,保证代理保险业务的正常办理;(二)严格执行上级机构制定的业务发展计划;(三)积极参加各种培训活动;(四)按照县(市)局的安排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的考试;(五)负责保险产品的介绍、宣传、营销;受理客户对保险产品的咨询
14、,并做好解释工作;(六)负责重要凭证的管理及交接;(七)负责保险业务的对外宣传、公告;(八)负责受理保险业务投诉;(九)代理保险专厅(专柜)的日常维护、运营。第三节 机构入网第二十六条 机构入网分为内部机构入网和外部机构入网。内部机构入网指各级邮政机构联入邮政代理保险系统;外部机构入网指保险公司联入邮政代理保险系统进行实时联机交易。 第二十七条 内部机构与外部机构、各类交易渠道联入邮政代理保险系统,应根据业务开办范围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或备案,报批和备案的同时抄送同级邮政信息技术部门。第二十八条 申请入网的各级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已完成代理保险系统和终端的建设或改造;(二)完成对相关技
15、术、业务人员的培训;(三)使用的保险单、发票或收据等保险单证符合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及各家保险公司的要求;(四)开通邮政代理保险系统的网点必须具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五)所开通的业务功能及相对应的保险产品必须经邮政、保险双方签订代理协议或经保险公司授权,方可代理;(六)已做好对社会宣传公告的各项准备工作。第二十九条 机构入网申请流程应严格按照书面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审批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机构入网的处理手续:内部机构入网的处理手续:(一)预联入邮政代理保险系统的内部机构应以书面形式,于申请入网前10个工作日向省局邮政代理保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二)申请报告需填
16、写的内容。申请入网时间;系统准备情况,准备开办的业务范围、业务功能、险种;技术、业务人员培训情况;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三)市局详细填写邮政代理保险业务入网/退网申请表一式两联上报省邮政代理保险机构。(四)市局另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联网网点名录、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监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五)审核。省邮政代理保险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批复,在审批单位处批复意见并加盖公章。(六)内部机构的入网由省邮政代理保险机构与省信息技术局共同完成,省邮政代理保险机构给省信息技术局提供:事项、机构号、机构名称、工号等内容,给保险公司提供:事项、机构号、机
17、构名称,处理后填写维护部门处理记录并签字。(七)批复的邮政代理保险业务入网/退网申请表一联由维护单位妥善保存,一联退回申请入网单位妥善保存。(八)系统处理:(1)省局业务主管授权,省局业务管理员操作 “内部机构信息维护”交易,输入相关信息后,将相关信息通知省信息技术局。(2)省信息技术局技术人员生成新机构密钥。(3)市局技术人员下载新网点密钥。(4)县(市)局业务管理员增加网点柜员。(5)市局技术人员下载新网点标准数据。(6)网点综合柜员增加网点普通柜员尾箱。外部机构入网的处理手续:(一)省邮政代理保险机构向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二)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双方合作协议书;开办
18、某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的申请及可行性报告,报告内容为:市场需求分析,风险特征及防范措施,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培训情况,场所、设备,成本和收益预测,开办地域范围、业务范围、业务功能、险种,合作协议;申请入网的时间;最近一年的经营情况和有无重大违规的事项;拟开办业务的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营业网点拟使用的保险单、发票或收据等保险凭证的样本;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三)审核及完成由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负责。第三十一条 申请入网的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准时间和要求开办业务,并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如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联网保险业务,上级邮政部门有权追究相关单位
19、和负责人的责任。申请入网的机构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照批准时间开办业务,应以书面形式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经上级机构允许后方可延迟开办时间。第四节 机构退网第三十二条 入网机构停办某项业务,分为永久停办和临时停办两种情况。临时停办业务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因线路、网络等原因,入网机构临时停止办理联网业务的,市局应于计划停止办理联网业务前3个工作日向省邮政代理保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临时停办联网业务;(二)因系统切换、版本升级等原因,入网机构需临时停止办理联网业务的,省邮政代理保险机构应及时逐级通知至网点。第三十三条 永久性停办业务的处理:省级以下内部联网机构永久性停办所有联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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