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科技]防突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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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八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井田地质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八)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说明】煤层的突出危险性评估是煤矿建设立项和可研的必要步骤,因此,煤矿建设单位应要求地质勘察单位进
2、行相关勘察并提供可供突出危险性评估的煤层地质和瓦斯情况的基础资料。其中基础资料的第(一)、(二)、(三)项内容主要是反映煤层的赋存条件和物力、力学性质,第(四)、(五)项内容主要是反映的煤层瓦斯含量的大小及煤解吸瓦斯速度的快慢,第(六)项内容则反映了煤受到地质构造破坏的情况及地质复杂程度等。第(七)项中的钻孔瓦斯涌出动力现象,尽管是反映瓦斯情况的定性资料,但在目前地勘钻孔瓦斯测定技术不够完善的条件下,仍有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此外,如果有邻近的生产矿井,则可通过了解其瓦斯情况,也将对预测和评估勘探区域煤层的瓦斯情况及突出危险性等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第九条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
3、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说明】新建矿井在矿井建设的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是非常必要的工作。突出矿井和非突出矿井在采掘部署、巷道布置、采煤方法甚至通风系统等涉及矿井全局性的问题上都有很大的不同,如果不进行评估即按非突出矿井设计,则一旦建井或投产后发现有突出危险,由于缺乏必要的应对措施,不但会直接威胁生产安全,而且给矿井生产造成很大的被动。调整系统不仅非常困难,而且毕竟是在已有系统上的改造和修补,将耗费更多的资金,但却不容易取得好的效果。但是,受条件和技术的限制,目前利用地质勘探钻孔测定
4、煤层瓦斯参数的效果还不很理想,在煤样从数百米的地下提到地面需要很长的时间,煤样散失的瓦斯占有很大的比重,测定数据的准确性不够高。因此,尽管这些数据资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煤层瓦斯的基本情况,为建井前的突出危险性评估提供了主要的依据资料,但鉴于数据准确性的欠缺,评估结果的可靠性也受到影响,与突出煤层及突出矿井鉴定的可靠性有较大的差距,因此,评估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的可能性增大。所以,在矿井可研阶段进行的突出危险性评估结果,仅仅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而不作为矿井是否按突出矿井管理的鉴定结论。当评估结果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时,即按突出矿井进行设计,建井期间的揭煤作业也应按突出
5、煤层管理,并在建井期间在井下现场实测煤层瓦斯参数,进行突出煤层的鉴定。如果出现了评估结果为有危险且按突出矿井进行了设计和建井,而鉴定结果却是非突出煤层时,则今后的生产中可以不按突出矿井管理。但目前鉴定为无突出危险也不能说明将来一直无突出危险,何况按突出矿井设计,矿井安全设施和系统的防灾、抗灾能力强,这对全矿的安全生产也有好的作用,因此,也不能说出现了评估结果有这种偏差的情况导致按突出矿井建设所增加的投入都是无效和浪费。此外,平均厚度0.3m以上的煤层虽然不一定都开采,但如果该煤层有突出危险,而矿井建设和生产中可能在这个层位部署巷道或穿过该煤层,或者因距离采掘工程近而容易误穿的煤层,都将对煤矿安
6、全造成威胁,因而都应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0.3m以下的煤层一般不易形成灾害性的突出事故,不作为必须评估的对象。原细则的要求是先由地质勘探单位会同煤矿企业、部授权鉴定单位等确定煤层突出危险性(第13条),然后在矿井设计前由部授权单位鉴定,并在建井时由企业验证(第6条)。本规定则仅要求地质勘探部门提供地质、瓦斯等方面的数据和情况资料,未要求提供有无突出危险性的意见或结论,并把细则中“在矿井设计前由部授权单位鉴定”的要求改为在矿井设计前的可研阶段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把建井时的验证改为建井期间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而突出危险性评估则并未要求必须由具有煤与瓦斯
7、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实施。第十条 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说明】如果在矿井可研阶段所做的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发现矿井井田范围内有煤层具有突出危险性,则应在矿井建井期间由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利用矿井的开拓工程(例如井筒、主石门、大巷、采区上山及其他巷道等)测定开拓范围内各煤层的瓦斯参数,并进行突出煤层鉴定,以决定生产中是否按突出煤层管理。若评估结果为各煤层均无突出危险,在建井期间可不进行突出煤层鉴定,但若出现规定第十一条的情况时则必须进行鉴定。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是指矿井开拓开采工
8、程可能揭露、穿过或因距离近而容易误穿的煤层。原细则第6条是建井期间由企业进行突出危险性的重新验证,发现与矿井设计前的鉴定不符时则要报批,而若是原鉴定有突出危险的,验证结果变为无危险时,应由部授权单位确认。第十一条 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说明】本条说明了在正常建设或生产中的矿井在什么情况下要启动突出煤层的鉴定工作。对于一个在正常建设或生产中的矿井,除了新水平延深或出现大型构造外,煤层突出危险性从无到有的阶段发展是逐渐变
9、化的。因此,在生产中密切关注这一逐渐变化的过程,当变化到一定程度而出现了某些前期现象时及时进行突出煤层的鉴定,就能够实现在煤层具有了突出危险且实际形成灾害事故之前按突出煤层管理。而当矿井出现规定列举的上述三种情况时,就预示着可能具有了突出危险,必须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煤层的动力现象是煤体在力的作用下产生位移的一种现象。动力现象有很多种,例如冒顶、片帮、煤与瓦斯突出、冲击矿压等,而如果在这些现象中还伴随有瓦斯的参与或瓦斯的明显变化就可以称作是瓦斯动力现象。煤层一旦发生了瓦斯动力现象就应进行科学、公正的鉴定,以确认该动力现象是否属于煤与瓦斯突出、所在煤层是否为突出煤层。但是否属于突出则需要根据专业技
10、术经验和规范的鉴定程序来判别,以避免突出鉴定的随意性。例如,煤与瓦斯突出与其他动力现象的区别在与它的动力过程有瓦斯的参与,但到底怎么判断瓦斯参与,到什么程度才算参与,这就需要专业的知识和经验。所以,当非突出煤层发生了瓦斯动力现象时,应立即委托具有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突出煤层鉴定,以保证鉴定的科学、客观、公正。有共同边界的相邻矿井同一煤层的地质条件一般是相近的,所以,在相邻矿井的某煤层确认发生了突出后,本矿井的同一煤层也可能有突出危险,应予鉴定。此外,矿井是否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除了与煤层的瓦斯、地应力等情况有关外,还与煤矿的质量管理水平等有关。因此,尤其是高瓦斯矿井等除了密切观察各类动力
11、现象外,还应按规定第十八条的要求经常测定煤层瓦斯压力。当测定的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0.74MPa的煤层也应进行突出煤层鉴定。本条的目的是密切跟踪非突出煤层在生产期间可能升级为突出煤层的一些信息,一旦出现可能升级为突出煤层的情况,立即启动突出煤层鉴定程序,以便实现关口前移。而当煤层出现这些情况时,在完成鉴定前应按突出煤层管理,直到完成鉴定后方可根据鉴定结论决定是否按突出煤层管理。第十二条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20天内完成鉴定工作。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1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说明】突出煤层鉴定是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也事关煤矿安全生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鉴定资质有严格的管理,不仅要求有长期从事防突技术研究的人员,还要有满足要求的实验设备和完备的管理体制,以确保鉴定质量。煤矿企业只能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相关鉴定。为了及时明确管理要求和责任,做好安全管理,鉴定单位和煤矿企业应该密切配合,加快鉴定进度,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20天以内完成鉴定工作。但对新建矿井在建井期间进行的突出煤层鉴定,其测定钻孔等需要随着井巷工程的
13、延深而不断增加,因此,其鉴定工作是在投产前或建井工程将要结束前完成。细则中要求鉴定结果报省(区)煤炭局批准,而规定仅要求由煤矿企业将鉴定结果报各相关省级部门备案即可。为更多地了解该矿井的有关情况,鉴定单位在鉴定时可向煤矿的主管部门了解情况、沟通信息。除了有资质单位的鉴定外,如果成立的事故调查组认定动力现象为突出的,也视同鉴定结论。第十三条 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当动力现象特征不明显或者没有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煤层最大瓦斯压力P、软分层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p和煤的坚固性系数f等指标进行鉴定。全部指标均达到或者超过表1所列的临界值的,确定为突出煤
14、层。鉴定单位也可以探索突出煤层鉴定的新方法和新指标。表1 突出煤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煤层突出危险性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p坚固性系数f瓦斯压力(相对压力)P(MPa)突出危险、100.50.74【说明】在进行突出煤层鉴定时,如果有瓦斯动力现象而且根据其特征判断该动力现象属于煤与瓦斯突出,即该煤层已经实际发生了煤与瓦斯突出,应直接鉴定为突出煤层。否则,如果该煤层尚没有发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虽然发生了瓦斯动力现象,但根据其特征等情况尚不足以判断其属于煤与瓦斯突出还是属于冒顶等其他类别,就应该测定瓦斯压力、煤的物理力学性质等参数,根据这些参数及其他相关情况鉴定煤层是否具有突出危险性。煤与瓦斯突出的
15、机理非常复杂,现有的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等鉴定突出煤层的方法和指标应用多年,基本能够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但也有很多值得探讨的地方。因此,鼓励各鉴定单位进行突出煤层鉴定方法和指标的探索,以便使鉴定更加科学、可靠。但突出煤层鉴定新方法、新指标的研究,应采取充分尊重科学和非常慎重的态度,研究成果须经过必要的程序后方可实施。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十四条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
16、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说明】近年来,国家对煤炭的需求不断加大,许多新建矿井转入深部开拓开采,由于对深部煤层的突出危险性掌握不清,很多新建矿井没有按照突出矿井的要求编制防突专项设计,或者防突专项设计的治理措施与开采煤层的突出危险程度不相吻合,导致矿井建井期间多次发生重大瓦斯伤亡事故。如:淮南矿业集团公司谢一矿望峰岗井主井井筒施工期间,按原设计采用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措施的控制范围和治理手段达不到防突治理的要求,以致2006年1月5日发生了煤量2153m3、瓦斯量约50万m3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17、12名矿工兄弟事故中牺牲,为此,矿接受了事故教训,调整了开采程序的开拓布置,开拓布局按照深部突出煤层开采前先采取区域治理措施,即采用岩巷先行,保护层开采先行的开采方法,把突出煤层瓦斯降到低瓦斯状态下,然后再进行突出煤层开采,控制住了突出事故的发生。可见,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如果不按要求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严格实施,工作面采掘及投产后的接替安排都将无法在安全和生产中得到有效保障。另外,本次防突规定编制重点强调了区域防突治理,要求突出矿井未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要求指标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这就要求防突治理首先要从开拓方式和煤层开采程序
18、入手,实施保护层开采等预先抽采瓦斯措施,为工作面采掘活动留足安全开采的时间和空间,也就是说防突专项设计的内容必须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程序、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要充分考虑安全的需要,否则瓦斯安全事故根本不可避免。因此,为了做好防治突出工作,就要把方案、设施做好规划,编制出突出煤层防治突出专门设计,避免矿井发生突出后,再去改变矿井的开采程序、开拓方式或生产系统,还得花大量的时间与资金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这对生产是极为不利的。而且,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由于在不同构造单元突出倾向性及突出危险程度不相等,投产前,收集的瓦斯基础资料也不够丰富,加
19、之突出矿井采掘接替相对紧张,新水平、新采区工作面往往仓促投产,投产前瓦斯治理工程存在不到位或瓦斯治理工程与突出危险程度不匹配,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由煤矿监管矿部门组织,对新水平、新采区专项的防治突出的治理效果能否满足安全生产,防治突出工程、防突通风、抽采系统是否和已知的瓦斯危害程度相配套等进行验收,满足生产方可移交生产。第十五条 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说明】编制有效的防突专项设计后,还要在
20、建井期间和正常生产期间把防突专项设计要求落实到位,就要根据防突专项设计要求的不同突出危险地段提出的治理措施,结合矿井生产采掘计划,制定出矿井的年度、季度、月度防突出计划,以便加强对防突出工作的管理,调整好矿井的开采程序,合理搭配保护层工作面、主采卸压煤层工作面,为突出煤层区域治理留足时间和空间,从而保证矿井生产接替不失调。也就是说,可根据掘采掘计划的安排,结合区域预测结果,事先预测出将要被开采的采区煤层的突出危险程度,提前做好防治突出的措施的编制和人力和物力的安排;同时还可根据突出危险程度,将采区或工作面事先作出轻重、缓急的安排,使防治突出的工作做到有序不紊,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出对生产的影响。第
21、十六条 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二)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四)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说明】1、突出矿井布置采掘工作面时,把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与本情况相同),减少甚至避免发生突出对矿井造成危害。这样做能少扰动突出煤层只在石门揭煤时扰动突出煤层,加快掘进速度,巷道的维修工作量少,对生产的影响也少。掘进时不需要采取防突出措施,既降
22、低了掘进成本,又简化了生产管理。2、根据生产实践,井巷揭穿突出煤层时,突出事故发生的次数的频率较其它条件下高,突出的强度最大、伤亡的人数较多;因此,为防止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每次揭煤过程都需要采取多种防治措施,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揭煤工期长,不但严重影响采掘效率,也会给企业的经营带来经济负担和不必要的浪费。从安全与生产的各方面考虑,都要求尽量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3、煤与瓦斯突出多发生于地质构造地带,这是由于煤受到强烈的地质变化的作用后,结构遭到破坏,改变了煤层原有的储存与排放瓦斯条件,同时由于结构变化、存在着较高的构造应力,加之煤层自身强度降低,因而就造成有利于产生突出
23、的一系列有利的因素。为了避免石门揭穿煤屈时发生突出,石门应可能避免布置在地质构造复杂和被破坏的地带第十七条 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二)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三)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
24、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说明】突出矿井的瓦斯地质图,是一种突出的历史资料的积累,它是在矿井日常工作中,根据防突机构、通风部门收集的矿井不同区域瓦斯涌出量、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分析资料,结合地质测量部门对地质资料不断积累完善的基础上共同得出的,因此,必须由矿井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完成。通过瓦斯地质图,应能反映矿井不同块段瓦斯涌出规律、煤与瓦斯突出规律以及不同块段煤层瓦斯赋存与地质构造的关系规律,所以图中必须包括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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