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科技]电动辅助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安全检测基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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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动辅助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安全检测基准 一、电动辅助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安全检测项目之车种及其适用规定1.电动辅助自行车指经型式审验合格,以人力为主,电力为辅,最大行驶速率在每小时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车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轮车辆。2.电动自行车指经型式审验合格,以电力为主,最大行驶速率在每小时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车重(不含电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轮车辆。3.第一项所称电动辅助自行车之车辆外观,应符合中华民国国家标准CNS 14126 电动辅助自行车构造之规范。1二、车辆规格规定1.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自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起,电动辅助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之车辆规格应符合本项规定。2.车辆尺度限制2
2、.1 全长:电动自行车不得超过二五公尺。2.2 全宽:电动自行车不得超过一公尺,车把手竖杆(handlebar stem)并禁止使用折迭或伸缩调整型。2.3 全高:电动自行车不得超过二公尺,座垫最低位置距地高不得低于六公分。3.重量限制3.1 电动辅助自行车:车辆空重(含电池)应在四公斤以下。3.2 电动自行车:车辆空重(不含电池)应在四公斤以下。4.轮胎尺寸电动自行车之轮胎直径应在三公厘以上,四二公厘以下,轮胎宽度应在七十五公厘以上,一二公厘以下。5.车身各部设备5.1电动辅助自行车之车头灯应能作用正常。5.2电动辅助自行车之反光片(脚踏反光片、后反光片)装设位置应适当且应作用正常。2三、电
3、子控制装置1.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自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起,电动辅助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之电子控制装置应符合本项规定。2.输出速度电动辅助自行车最大辅助速率及电动自行车负载八公斤之最大行驶速率在二十五公里小时以下。3.电动辅助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电子控制装置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3.1 电池电压:电池标称电压小于四十八伏特(量测值允许比标称电压提升百分之二)。3.2 电动机功率3.2.1 电动辅助自行车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小于四瓦。3.2.2 电动自行车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小于一瓦。3.3 动力输出:电动辅助自行车之电动机应于踏板停止踩踏三秒内停止动力输出,倒踩踏板电动机应无驱动。3.4 超速断电:
4、行驶速率超过二十五公里小时,电动辅助自行车之电动机电源应能于三秒内自动暂停供电。3.5 煞车断电:煞车动作产生后,电动辅助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之电动机电源须于三秒内自动断电。3.6 故障断电:控制系统之煞车讯号输入线短路或断路,三秒内电动辅助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之电动机电源应能自动断电;控制系统之超速讯号输入线短路或断路,三秒内电动辅助自行车之电动机电源应能自动断电。3四、喇叭音量1.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自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起,电动自行车之喇叭音量应符合本项规定。2.在纵向中心在线,车身前方七公尺、距地高五至一五公尺范围内,应介于八分贝与一二分贝之间。背景噪音值及风声须至少小于量测值一分贝。
5、4五、灯光与标志检验规定1.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1.1自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起,电动自行车之灯光与标志检验检验应符合本项规定。1.2自中华民国一0一年一月一日起,各型式之电动自行车,其灯光与标志检验应符合本基准中六、灯光与标志检验规定。2.头灯:2.1 应为单灯式,或二灯式对称装设。2.2 灯色可为白色或淡黄色,二灯式左右灯色应一致。2.3 装设位置:近光灯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车状态时,上缘应在一二公尺以下;下缘应在五公尺以上。3.尾灯:3.1 灯色应为红色,头灯开启时,尾灯应同时开启,且不可单独熄灭。3.2 装设位置: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车状态时,上缘应在一五公尺以下;下缘应在二五公尺以上。4.
6、煞车灯:4.1 灯色应为红色,亮度应较尾灯明亮。4.2 应为单灯式,或二灯式对称装设。4.3 装设位置: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车状态时,上缘应在一五公尺以下;下缘应在二五公尺以上。4.4 煞车作用时,煞车灯应为续亮,不得闪烁。5.方向灯:5.1 灯色应为橙色。5.2 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车状态时,上缘应在一二公尺以下;下缘应在三五公尺以上。5.3 闪烁次数每分钟在六次以上,一二次以下。5.4 前方向灯之照明面内缘距十二公分以上;后方向灯之照明面内缘距七公分以上。6.后方反光标志:6.1 后方反光标志反光颜色应为红色,且不得为三角形。6.2 反光面距地高在空车状态时,上缘应在九公尺以下;下缘应在二五公尺以
7、上。5六、灯光与标志检验规定1.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中华民国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各型式之电动自行车,其车辆灯光与标志,应符合本项之规定。2.名词释义:2.1 灯具(Lamp):系指用来照明路面或发出讯号之装置。2.2 发光面(Light emitting surface):指包含全部或部份可透光材质之表面;参考图一。2.3 照明面(Illuminating surface):指灯具反射镜对应投射式透镜之椭圆形反射镜全开口于横向面上构成之直交投影;参考图一。图一2.4 可动式头灯(Bend lighting):指可与车辆转向系统连动的头灯。2.5 外表面(Apparent surface):指灯具
8、照明面于透镜外表面直交投影或发光面与垂直观察方向且与透镜最外端相切之平面。2.6 距地高:距地最大与最小高度之测量应分别自沿参考轴之外表面之最高及最低点量起。2.7 识别标志(Tell-tale) :系指当灯具做动时,以光学方式使驾驶者能于驾驶座轻易判断该灯具使用状态之装置;如于法规另有规范者,得以声响方式替代之。2.8 几何可视性(Angles of Geometric visibility) :意指用来决定灯具外表面必须可视之最小实体角度区域,且于此区域内不得遭受车辆任何部件之遮盖。然而若灯具装设于车辆后,灯具外表面之任何部份会受车辆其它配备之零件遮盖,则需提供该灯具未受遮盖区域之配光仍可
9、如单一光学组件符合装置认证要求之证明。3.电动自行车灯光与标志检验规定3.1 远光头灯:选配。电动自行车若装设此灯具,亦应符合本项规定。3.1.1 应为单灯式,或二灯式对称装设,所安装之远光头灯应符合本基准中非气体放电式头灯或气体放电式头灯之规定。3.1.2 灯色可为白色,二灯式左右灯色应一致。3.1.3 装设位置:3.1.3.1 宽度:3.1.3.1.1 独立远光头灯可装设于其它前灯之上方或下方或一侧:若这些灯纵向分布,则远光头灯基准中心必须在车身中心纵向面上;若相邻放6置,则其基准中心必须相对车身中心纵向面对称。3.1.3.1.2 若远光头灯与其它前灯采复合光学组成,则安装时必须使其基准中
10、心位在车身中心纵向面上。当车辆装设有独立近光头灯或于远光头灯旁装设有近光头灯/前位置灯复合组成时,则其基准中心必须相对车身中心纵向面对称。3.1.3.1.3 远光头灯其一或两者与其它前灯采复合光学组成时,则安装时必须使其基准中心相对车身中心纵向面对称。3.1.3.2 装于车辆前方。射出之光线不应直接或经由照后镜及其它反光面间接对驾驶者造成不适。3.1.3.3 任一独立远光头灯之边缘与近光头灯之边缘间距不得超过二公厘。3.1.3.4 远光灯照明面在车辆无负载状态时,上缘距地高应在一三公厘以下,下缘应在五公厘以上。3.1.3.5 若装设二灯式远光头灯,其照明面之间距不得超过二公厘。3.1.4 几何
11、可视性:照明面之可视性(包括在观察方向不被照明之区域),由照明面周围与头灯参考轴成五度角以上所形成之视野基础所构成之散发空间。3.1.5 投射方向:朝车前方。灯得随把手转向而连动。3.1.6 电路接线:切换至远光灯时近光灯可维持点亮。3.1.7 识别标志:闭回路。应装设蓝色不闪烁警示亮灯。3.2 近光头灯:3.2.1 应为单灯式,或二灯式对称装设,所安装之近光头灯应符合本基准中非气体放电式头灯或气体放电式头灯之规定。3.2.2 灯色可为白色,二灯式左右灯色应一致。3.2.3 装设位置:3.2.3.1 宽度:3.2.3.1.1 独立近光头灯可装设于其它前灯之上方或下方或一侧:若这些灯纵向分布,则
12、近光头灯基准中心必须在车身中心纵向面上;若相邻放置,则其基准中心必须相对车身中心纵向面对称。3.2.3.1.2 若近光头灯与其它前灯采复合光学组成,则安装时必须使其基准中心位在车身中心纵向面上。当车辆装设有独立远光头灯或于近光头灯旁装设有远光头灯/前位置灯复合组成时,则其基准中心必须相对车身中心纵向面对称。3.2.3.1.3 近光头灯其一或两者与其它前灯采复合光学组成时,则安装时必须使其基准中心相对车身中心纵向面对称。3.2.3.2 高度:在车辆无负载状态时,近光头灯照明面上缘距地高应在一二公厘以下;下缘应在五公厘以上。3.2.3.3 装于车辆前方。射出之光线不应直接或经由照后镜及其它反光面间
13、接对驾驶者造成不适。3.2.3.4 若装设二灯式近光头灯,其照明面之间距不得超过二公厘。3.2.4 几何可视性:3.2.4.1 水平角:单灯式左右各四五度;成对灯朝外四五度,朝内一度。3.2.4.2 垂直角:朝上一五度,朝下一度。3.2.5 投射方向:朝车前方。灯得随把手转向而连动。垂直倾角应维持在-0.5% 7及-2.5%间,有外部调整装置者除外。3.2.6 电路接线:切换至近光灯时远光灯应熄灭。3.2.7 识别标志:选用装置,若装设则应为绿色不闪烁警示亮灯。3.3 尾灯:3.3.1 数量应为一盏或二盏,所安装之尾灯应符合本基准中尾灯(后(侧)位置灯)之规定。3.3.2 灯色应为红色。3.3
14、.3 装设位置:在车辆无负载状态时,照明面上缘距地高应在一五公厘以下,下缘应在二五公厘以上。3.3.4 几何可视性:3.3.4.1 水平角:左右各八度;成对灯水平角朝外八度,朝内四五度。3.3.4.2 垂直角:水平面上下各一五度。在车辆无负载状态下,若尾灯之距地高小于七五公厘时,则水平面下方之垂直角可减为五度。3.3.5 投射方向:朝车后方。3.3.6 识别标志:选用装置。若有装设,应为闭回路,其功能应依前位置灯所述之功能而定。3.4 煞车灯:3.4.1 数量应为一盏或二盏,所安装之煞车灯应符合本基准中煞车灯之规定。3.4.2 灯色应为红色。3.4.3 装设位置:照明面在车辆无负载状态时,上缘
15、距地高应在一五公厘以下,下缘应在二五公厘以上。3.4.4 几何可视性:5.4.4.1 水平角:左右各四五度;成对灯水平角朝外四五度,朝内一度。5.4.4.2 垂直角:水平面上下各一五度。在车辆无负载状态下,若煞车灯之距地高小于七五公厘时,则水平面下方之垂直角可减为五度。3.4.5 投射方向:朝车后方。3.4.6 电路接线:须于常用煞车作动时点亮。3.5 方向灯:3.5.1 数量应为前两盏及后两盏,且所安装之前方向灯应使用符合本基准中方向灯规定之类型1 或类型11 方向灯,所安装之后方向灯应使用符合本基准中方向灯规定之类型2 或类型12 方向灯。3.5.2 灯色应为橙(琥珀)色。3.5.3 装设
16、位置:3.5.3.1 宽度:3.5.3.1.1 前方向灯照明面间距至少为二四公厘。3.5.3.1.2 前方向灯应装设于头灯照明面外缘纵向垂直切面之外侧。3.5.3.1.3 前方向灯与最近之近光头灯间照明面间距如下:最小发光强度(烛光) 最小间距(公厘) 90 75 175 40 250 20 400 20 83.5.3.1.4 后方向灯其两照明面之内缘距离至少应为一八公厘。3.5.3.2 高度:在车辆无负载状态时,照明面上缘距地高应在一二公厘以下,下缘应在三五公厘以上。3.5.3.3 自后方向灯基准中心至车辆后端之横切面距离应不超过三公厘。3.5.4 几何可视性:3.5.4.1 水平角:朝内二
17、度,朝外八度。3.5.4.2 垂直角:水平面上下各一五度。在车辆无负载状态下,若方向灯之距地高小于七五公厘时,则水平面下方之垂直角可减为五度。3.5.5 投射方向:前方向灯可随把手转向而连动。不可与其它灯复合使用,及与其它灯种采复合光学组成。3.5.6 电路接线:应能同时独立控制切换同一侧之方向灯。3.5.7 闪烁次数每分钟在六次以上,一二次以下。灯号控制器开启后一秒内灯具要发光,关闭后一五秒内熄灭。3.5.8 识别标志:其可为光学及/或声响。若为光学式其应为绿色闪烁警示亮灯,当任一方向灯故障时,其需能以熄灭/恒亮或改变闪烁频率方式呈现。3.6 前位置灯(Front Position lamp
18、) :选配。电动自行车若装设此灯具,亦应符合本项规定。3.6.1 数量应为一盏或二盏,所安装之前位置灯应符合本基准中车宽灯(前(侧) 位置灯)之规定。3.6.2 灯色应为白色。3.6.3 装设位置:车辆前方。3.6.3.1 宽度:3.6.3.1.1 独立前位置灯可装设于其它前灯之上方或下方或一侧:若这些灯纵向分布,则前位置灯基准中心必须在车身中心纵向面上;若相邻放置,则其基准中心必须相对车身中心纵向面对称。3.6.3.1.2 若前位置灯与其它前灯采复合光学组成,则安装时必须使其基准中心位在车身中心纵向面上。当车辆于前位置灯旁亦装设有其它前灯时,则其基准中心必须相对车身中心纵向面对称。3.6.3
19、.1.3 前位置灯其一或两者与其它前灯采复合光学组成,则安装时必须使其基准中心相对车身中心纵向面对称。3.6.3.2 高度:在车辆无负载状态时,照明面上缘距地高应在一二公厘以下,下缘应在三五公厘以上。3.6.4 几何可视性:3.6.4.1 水平角:单灯式左右各八度;成对灯水平角朝外八度,朝内四五度。3.6.4.2 垂直角:水平面上下各一五度。在车辆无负载状态下,若前位置灯装设之距地高小于七五公厘时,则水平面下方之垂直角可减为五度。3.6.5 投射方向:朝车前方。可随把手转向而连动。3.6.6 识别标志:闭回路,绿色不闪烁警示亮灯。若仪表板灯光能与位置灯开关同步亮灭,则无需此识别标志。3.7 后
20、方非三角形反光标志:3.7.1 数量应为一个或两个,且应使用符合本基准中反光标志规定之IA 或9IB 类反光标志。3.7.2 颜色应为红色。3.7.3 装设位置:在车辆无负载状态时,反光面上缘距地高应在九公厘以下,下缘应在二五公厘以上。3.7.4 几何可视性:3.7.4.1 水平角:左右各三度;成对装设者则水平角朝外三度,朝内一度。3.7.4.2 垂直角:水平面上下各一五度。在车辆无负载状态下,若反光标志之距地高小于七五公厘时,则水平面下方之垂直角可减为五度。3.7.5 投射方向:朝车后方。3.8 侧方非三角形反光标志:选配。电动自行车若装设此灯具,亦应符合本项规定。3.8.1 每一侧之数量应
21、为一个或二个,且应使用符合本基准中反光标志规定之IA 或IB 类反光标志。3.8.2 前方侧面者应为橙(琥珀)色,后方侧面者为红色或橙(琥珀)色。3.8.3 装设位置:车辆侧面。3.8.3.1 电动自行车在无负载状态时,反光面上缘距地高应在一公厘以下,下缘应在三公厘以上。3.8.3.2 正常情况下其装设位置不可被驾驶者或乘客之衣物遮蔽。3.8.4 几何可视性:3.8.4.1 水平角:前后各三度。3.8.4.2 垂直角:水平面上下各一五度。在车辆无负载状态下,若反光标志之距地高小于七五公厘时,则水平面下方之垂直角可减为五度。3.8.5 投射方向:反光标志之参考轴必需垂直于车身中心纵向面并且朝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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