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教育创新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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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网上教育创新路 网上教育创新路网上教育创新路-XX热电厂利用现代媒体开展网上法制宣传教育XX热电厂XX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社会网络化不断发展,信息化的浪潮已向我们扑面而来,“数字化生存”方式以此特有的魅力冲击和改变着社会生活。我们知道,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多年来一直坚持用法制培训、法制讲座、法制板报、上法制课、知识竞赛等传统的教育形式,而现在,随着网络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人们的工作、生活、学习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也是如此,网上教育作为一种新的教育形式也应运而生。网上教育作为法制教育一种新形式,已逐渐被人们所接受,而且越来越受人们的欢迎,也收到了良好效果。虽然,人们
2、改变旧习惯不是一件易事,但人们接受新的东西却并非难事,这可能正是社会不断进步地一个重要原因。网上教育作为普法教育一种新形式,一方面与传统法制宣传教育有许多相同的地方,普法的内容与传统普法教育没有什么区别,都是向人们不断传授法律知识,增强人们的法制意识,告诉人们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另一方面,网上教育因借助的工具以及宣传的方式上具有新的特点,使得网上教育与传统教育又有很多不同,而这正是网上教育的魅力所在。一、电脑的普及为网上教育提供了可能。以网络为教育工具,跨越时空的局限,使人们更直接地接受教育,只要你拥有一台可以上网电脑,只要你鼠标一点,你随时可以打开法制教
3、育栏目,接受法制教育。因此,电脑是开展网上教育必备条件,据XX热电厂信息中心统计,截止到20xx年底,全厂共有电脑350台,每一个部门都配备了电脑,基本上做到机关部室每位专职拥有一台电脑,每一个班组都配备一台电脑,全厂电脑都通过MIS网相联。正是由于电脑的普及和网络技术地广泛应用,网上法制教育才成为可能。二、充分发挥网络优势,适时开展普法教育。为了适应当今的新形势,自20xx年开始至今,XX热电厂在传统法制教育的基础上,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新形式-网上教育。具体做法就是在MIS网上开办法制教育栏目,同一栏目里设有几个专题,如以案说法专题、法制宣传月专题等,同时,把职工们关心的热点问题放在网上漫谈
4、栏目内与广大职工“面对面”地交流,及时解决职工在实际工作、生活中遇到地困难,通过网上教育,XX热电厂的普法宣传工作搞得更活、更好,开辟网上法制宣传教育新天地。三、网上教育具有其它传统教育无法比拟的优点。1、突破时空局限。由于网络打破了时间的限制,网上教育是每天24小时对外教育,它是全天候的教育,打破了时空的藩篱,能够随时为广大职工提供服务。20xx年XX热电厂普法教育考评检查中发现,全厂100多个班组都点击法制教育栏目,应该讲,这样宣传普及率是前所未有的。2、信息量大。网络作为一种新的宣传媒介,具有信息量大的优点,其实网络本身就是一个信息传输通道,有无数个数据库,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网络的超信息量
5、、立体化、交互性强及方便快捷等特点,实现法制教育效果,进行内容与形式的创新,增强法制教育的吸引力。3、变被动为主动。网络改变人,作为网络的主体-人,也可以改变网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可以通过网络阵地提高广大职工法律知识水平。与传统的法制教育相比,上网的职工不是被动接受教育,而是主动寻找、选择接受教育.4、创新的教育模式。将传统的“灌输”方法转变为“吸引”与“参与”的方法。我们把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用广大职工喜闻乐见形式表现出来,并且利用多媒体技术以声、色、光、画等多种现代化手段表现出来,从而抽象变为具体,化枯燥为情趣化不解为理解。5、开设网上论坛。我们定时通过电子邮件让广大职工关发布有关法律信
6、息,同时开辟就广大职工普遍关心地热点问题、难点问题,进行自由讨论,不受时间与空间的限制,大家可以在平等、信任的情境下进行正确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同时结合现实生活,我们可以在网上开设律师信箱,把职工们现实生活想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一一加以解决,这样一方面,可以适当解决广大职工生活中难题,同时利用这些法律难题向广大职工宣传,普及法律知识,这与我们传统每月定期请法律专家来厂解决法律难题,真是解决问题及时迅速、效果显著,这是传统法制宣传是无法比拟的。6、解决实际问题。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出现了新问题,作为非生产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办公室没有专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网上教育,成功
7、地解决了普法宣传人员少的困难.这也给企业顺利进行改制提供了保障。四、网上教育的开展使职工的遵纪守法意识进一步增强,取得良好的实际效果。首先,网上教育作为一种新的教育形式,对人们有极大吸引力,从而能够调动大家学法积极性,把普法工作引向深入。XX热电厂自开展网上教育以来,全厂职工学法积极性有明显提高,职工的法制意识进一步加强,全厂学法活动在全厂各基层单位甚至在班组全面展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真正向更深更广方向发展,近几年来,XX热电厂取得了无职工犯罪的好成绩,职工思想道德和法制意识进一步增强,各项管理工作逐步迈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多次被评为、江苏省、XX市、江苏省电力公司文明单位。另一方面,网上
8、教育还能及时传递信息,为人们提供丰富精神食粮,更好为人们服务。今年上半年,面对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我厂就是利用网络开展”非典”期间的法制宣传工作,我们在网上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宣传与“非典”相关知识,运用法律,做好广大职工解疑释惑工作,为我厂正常生产提供良好环境。网上教育有很多优点,在实际工作也可以取得实效,但是,网上教育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仅仅是普法宣传教育的一种新形式,目前是还处在探索试验阶段,还存在许多不足,如电脑还没有完全普及、教育的对象有局限性,仅能在系统内部教育等等,但它作为普法教育一种新形式,应该大力提倡和发
9、展,并逐步完善它,同时,在目前现有的情况下,不能放弃传统法制教育形式,因网上教育目前不能代替传统教育模式,也永远不能代替,只有把二者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开展好普法宣传工作。1在百度搜索:网上教育创新路 关于我区东部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的调查与思考随着我市城市现代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我区东部地区作为城市规划区的组成部分,以优越的地理、自然条件,越来越凸显出其重要的经济建设和开发价值。根据市政府的规划,20xx年起,我区东部地区将陆续开发建设南京国际高尔夫球场、南京软件园、经五路、聚宝山商品住宅区等一批重点、大型项目。这些项目的建成,将根本改善东部地区的面貌,改善投资环境,拓
10、展发展空间,提升我区的综合经济实力,为实现“科技强区、环境立区、文化兴区”的发展战略提供新的经济增长点。该地区的开发建设能否顺利进行,将直接关系到我区东部地区开发的战略布署,关系到我区20xx年总体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当前,东部地区开发的首要任务是做好征地拆迁工作。该地区的土地主要是农村集体土地。我区作为传统的“城区”,对城市国有土地的拆迁经验丰富,但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相对缺乏工作经验,尚未形成系统、全面、具体的工作思路和方法,而东部地区大面积的征地拆迁工作即将开始,该地区的征地拆迁工作,量大、面广,涉及4000余户,1万余人口。我院高度重视东部地区的征地拆迁工作,院党组专门召开会议
11、进行研究,以为区域经济建设服务的高度责任感,将东部地区的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作为我院今年创建服务型法院的一个重点课题,展开调研,并结合我院审理国有土地拆迁案件的经验进行了思考,力图为区委、区政府的工作决策提出一些参考和建议。一、概况(一)调查对象:我们以目前区城镇综合开发公司正在实施征地拆迁工作的红山街道小营村为调查对象:1、地理、人口及经济概况。此次征地拆迁范围涉及小营村第二、第三生产队等,计196户,532人,其中农业人口232人,居民300人,具有合法权属的房屋面积计11,000余平方米,违法建筑4,000余平方米。从地理区位和社会综合情况上来看,该地区属于典型的城郊结合部。
12、总体而言,该地区地势较低,耕地条件差,主要作物为树苗等,经济欠发达,农民总体收入较低,存在贫富不均的现象,农民住宅房屋面积较为悬殊,面积较大的达700余平方米,小的则只有40余平方米。该地区外来人口较多,房屋出租是当地农民的一项重要的经济来源。2、项目概况。该地段建设项目为墨香山庄商品房开发、经五路(宽45m)、华飞路东延(宽24m)、营苑南路东延(宽24m),此次征地拆迁期限自20xx年11月18日起至20xx年1月18日止,计二个月。3、适用政策法规情况。目前我市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适用宁政发20xx86号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主要内容为规定了拆迁房屋实行实物安置及附属物
13、的货币补偿,以下简称86号文),和宁政发20xx21号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细则(主要内容为规定了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以下简称21号文)的规定。根据21号文的规定,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21号文效力优先,21号文未有规定的,适用86号文,即目前我区东部地区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全部适用货币补偿,不再进行实物安置。(二)调查方法。我们在对小营村征地拆迁项目进行调查的同时,与我区城镇综合开发公司进行了座谈;以区政府法制办的名义抽调专门人员实地参与了两户“钉子户”的动迁调解;先后走访了市国土局、房产局等行政执法单位,详细了解了相关政策规定;与部分郊县法院以及上级法院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充分的
14、研讨;有选择性地对比研究了北京市、深圳市、上海市、宁波市、重庆市、武汉市等大城市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的相关政策规定。二、征地拆迁主要法律问题的研究与分析在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与群众利益最紧密,矛盾最突出,难度最大的就是房屋拆迁问题。而在房屋拆迁工作中,又数城市规划区内城郊结合部的农民集体土地的征地和房屋拆迁问题最难处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和颁布城市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征用集体土地后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专门法规,因此,解决城郊结合部农民房屋拆迁问题,缺少必要的法律规范。但城市建设的发展,依赖于旧城改造和对外拓展,这就无法回避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问题。因此,首先需要就城市规划区内
15、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一)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的法律性质小营村征地拆迁过程中,许多被拆迁人认为,该地早已在20xx年被征为国有土地,因此,现在进行的拆迁活动,应当按照南京市政府203号令进行货币补偿,这是拆迁过程中存在的重大争议之一。也就是说,按照市政府203号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这就将征地与拆迁划分为两种性质的行为,即征用为行政行为,拆迁为民事行为。我们认为,仅从南京市政府86号文、21号文来看,应当将征地拆迁界定为行政行为。86号文和21号文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该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
16、所有制;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这种国家征用是典型的行政行为。21号文第二条规定,征地房屋拆迁,是指国家因建设需要,依法将农村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所涉及的居住房屋拆迁。因此,征地拆迁总体上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是行政行为,这一行为的标的是土地,至于房屋拆迁,则作为土地征用过程中对地上定附着物进行补偿的内容,整体上仍然包含在征用这一行为之中。20xx年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因城市开发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的,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这就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给市政府进行了授权。因南京市政府出台的86号文和21
17、号文已单独对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进行了规定。南京市法院系统对此也采取了比较务实的态度。因此,就目前形势而言,现实的观点是:市政府203号令是对原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适用的政策,但对于原属农村集体性质的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属于86号文和21号文所规定的“征地房屋拆迁及征地撤组后剩余土地上原房屋拆迁”的范畴,应适用86号文和21号文的规定进行安置补偿,并将征地拆迁整体纳入行政行为的范畴,由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予以调整。(二)农村集体土地征地后房屋拆迁争议的解决程序征地拆迁中涉及到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应当按照86号文的规定,先政府行政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不服行政裁决为由,
18、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前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主要在补偿标准和补偿数额两个方面存在争议。1、关于补偿标准的争议。86号文第九条规定对补偿标准的争议应先经裁决,但由于该补偿标准已由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予以明文规定,实践中围绕补偿标准产生争议的很少出现。2、关于补偿数额的争议。实践中,主要争议在于征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金额、方式、期限等方面。86号文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此类争议,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规定,如我区东部地区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中发生此类争议,应由我区政府裁决。依照法律规定,对于政府裁决不服而起诉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
19、就上述争议,按照省法院、省建委的统一观点,必须先政府裁决,不服裁决的,提起行政诉讼。(三)关于实施征地拆迁的主体市政府86号文第十七条规定,征地经批准后,由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拆迁决定并组织实施。第七条规定,建设征用土地,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并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协议,以上规定表明,实施征地拆迁的法定主体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我区为房地产管理局。而市政府21号文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细则所称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是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办理用地事务的机构。该细则所指的“机构”,一般理解为市土地局下属用地事务所及类似我区房地产局等性质的机构。可以
20、看出,21号文规定的实施主体与86号文规定似有不同,但应当看到21号文仅仅是对“征地房屋拆迁”进行补偿的规定,21号文与86号文相比,实际上具有特别规定的性质,应当优先于86号文适用。我院认为,实施征地拆迁的法定主体应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我区即为房地产管理局。我市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单位实行资质管理,我区房地产管理局具有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资质,这一点与法律和文件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但是,对于21号文第二条第二款中所称的“指定”,应当作如何理解?这种“指定”,作为法律术语,在行政法上并没有合适的法律法理依据,从行政法角度来看,行政权力的来源只有职权行政行为、授权行政行为与委托行政行为三种
21、,而没有“指定”行政行为,授权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委托行政行为只存在于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的情况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就规定了行政委托的法律效果,但行政委托必须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从86号文和21号文,结合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来看,这种“指定”应当定义为“委托”较合适。我们还应当看到,如果采用先征地后拆迁的模式,拆迁实施的主体就不存在任何问题,毕竟拆迁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只要有拆迁资质的开发单位,都可以作为实施主体。如武汉市,直接规定国家征用土地,拆迁居住用房的,用地单位与被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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