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学导论基础学习知识考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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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外交学概述1.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第一,固定的领土;第二,定居的居民;第三,统一的政权;第四,认可的主权。2.外交的传统含义外交是以主权国家为主体,通过正式代表国家的机构与人员的官方行为,使用交涉、谈判和其他和平方式对外行使主权,以处理国家关系和参与国际事务,是一国维护本国利益及实施其对外政策的重要手段;不同的对外政策形成不同形态和类别的外交。简而言之,外交指任何以主权国家为主体,通过和平方式,对国家间关系和国际事务的处理。3.外交的扩展定义原因:全球化时代,外交主体和外交议程的多元化外交是主权国家(以及国家联合体),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目标,以国际法和有关惯例为基础,通过正式代表本国的
2、机构和人员,以及在他们的领导下通过其他半官方和非官方的机构、社会团体以至个人,以通讯、访问、会谈、谈判、签订协议等和平方式,处理国际关系和国际事务的行动和过程。传统定义扩展定义外交主体主权国家主权国家,国家联合体外交客体主权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外交主体,非国家行为者外交执行者国家的正式代表,尤其是专职外交部门国家的正式代表,半官方或非官方的代表外交基础国际法和外交惯例外交目的实现本国的对外政策目标或国家利益对外政策(间接国家利益)外交方式各种和平手段非暴力方式(经济制裁,武力胁迫)外交活动政府间的官方交往,特别是政治事务领域的官方交往总体外交(官方和非官方,全局外交和功能性外交)外交层次行动和
3、过程属性4.外事狭义的外事:是指除中央政府外交部门以外的中央政府非外交部门及地方政府、国家的其他社团机构所进行的对外事务、对外活动及对外工作。广义的外事:政府外交+狭义外事第二章 外交历史一、近代外交1.近代外交产生的条件(1)王权的兴起:(2)国家主权观念的产生:2、常驻使团制度的发明意大利人成为西方外交的鼻祖。*1446年,米兰大公弗朗西斯科斯福沙第一个在佛罗伦萨设立常驻使团,不久其它城邦国家和西欧国家纷纷效仿。17世纪之后,近代民族国家逐渐形成。此后,法国人在西方外交中成为领航者,称雄西方外交了300年,法语也是当时外交界的通用语言。 *欧洲中心:欧洲最重要的洲。*大国中心:大国比小国重
4、要,对小国负有责任。*贵族外交:贵族国际。3、近代外交的特点(1)外交制度基本形成。外交部开始设立;外交使节制度基本定型。(2)外交活动日益频繁。国际国内问题同样重要;国家日益频繁地介入外交活动。(3)外交范围有所扩大。就一个国家而言,其外交对象已不再局限于周边国家;就国际社会而言,其外交参与者已不再是屈指可数的个别国家。(4)外交内幕十分黑暗。外交目的:*强国:扩大本国势力范围;*弱国:摆脱惨遭宰割命运。外交手段:*宫廷外交:操纵于君王之手,进行于宫廷之内。*秘密外交:外交决策和外交行动推崇高度集权、诡秘莫测。*强权外交:奉行实力政策,恃强凌弱,在国家之间的关系上赤裸裸地采取强盗行径。4、外
5、交的发展和变化(1)外交人员专业化外交人员职业化和专业化得到大大发展。外交使节开始分级,1815年维也纳关于外交人员等级的章程,大使、公使、代办三个等级。驻外使领馆开始广泛出现。(2)外交行为规范化国际法的出现和发展:*格劳秀斯:1625年,战争与和平法*自然法为基础,自然的国际法规则,通行的外交惯例。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主权平等原则;*运用国际会议处理国际事务。对于外交使节设立、等级、地位和外交代表特权与豁免权的详细规定。(3)外交理论系统化马基雅维利、布丹、格劳秀斯、黎塞留、卡里埃尔(4)外交活动集团化 集团外交,是指不同的国家为了维护各自的国家利益,相互缔结具有军事互保性质的条
6、约,从而形成具有军事同盟性质的国家集团。这种具有军事同盟性质的国家集团,为了国际舞台上求得主动,往往会在外交上协调立场,并采取一致的行动。二、现代外交1、时间界定:一战之后,特别是二战之后2、外交的定型阶段标志:*1945年联合国宪章*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3、现代外交的特点外交角色全球化*欧洲中心全球范围外交方式多样化*外交主体多元化;*外交议程多样化;*外交形式灵活化。外交决策民主化*国内民主化: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国际民主化:各国民主协商、共同决定。*民众外交化:舆论引导,舆论压力。外交活动高层化*驻外使节曾经:直接处理甚至包办几乎一切外交事务*驻外使节现在:授权有限,低层化、事
7、务化、礼仪化*重心已转移至:国家首脑(决策),外交部长(日常)*驻外使节作用:交际家、观察家、分析家、贸易家、代理商、信使。第三章 外交规范一、 外交原则1.外交原则的基本条件必须被各国公认,对各国都具有约束力;必须具有普适性,对各具体领域外交活动都具有指导意义。2.联合国四项原则第一,主权平等原则。地位:联合国的基石;国际法的基础;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指导国家关系的首要的、主导的行为准则。内容:各国法律地位平等;各国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各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人格;各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侵犯;各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各国均有国际义务,和平相处。后果:一国一票、
8、票值平等、相互独立。第二,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涵:规范联合国与会员国关系;规范联合国各会员国之间的关系。第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第四,承担国际义务原则。内容:联合国安理会成员的特殊义务和责任:对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的任何情势进行调查;为争端的和平解决提出建议;决定采取武力以外的手段到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的集体义务:保护人民免遭种族灭绝、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的责任。3.中国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内容: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发展:和谐世界思想4.和谐世界思想提出:2005年9月,联合国
9、成立60周年,建设和谐世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际冲突时代和谐世界思想要和平、促发展、谋合作的经济全球化时代二、 外交特权与豁免1、含义v 外交特权,是指一国派驻外国的使馆及其人员享有的超越接受国国内法赋予其法人与自然人的权益。v 外交豁免,是指一国派驻外国的使馆及其人员享有的免除接受国法律条款的待遇,本质上也可包括在外交特权之内。2、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依据2.1 代表性说v 观点: 外交使节是派遣国的化身或代表,是派遣国国家元首在国外的体现。v 评价: 是促进早期外交特权与豁免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 现在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如使馆馆长仍被认为是派遣国国家元首或国家本身的象征,且使馆馆长最
10、重要的两级也是向接受国的国家元首派遣的。v 补充: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将使馆馆长分为三级: 向国家元首派遣,大使; 向国家元首派遣,公使; 向外交部长派遣,代办。2.2 治外法权说 观点: 外交代表的驻在地是派遣国领土的一种延伸,因此,外交代表在法律上推定仍没有离开派遣国领土,所以,免受接受国法律的管辖。 对使馆及其人员的治外法权的侵犯,即为对派遣国领土主权的侵犯。 评价: 为早期常驻使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提供了理论依据。 实践中,治外法权总是与强权政治联系紧密,一战后价值逐渐降低并最终被废弃。 外交庇护,至今仍被一些国家采用。2.3 职务需要说v 观点: 没有外交特权与豁免,就不可能有效地执
11、行任务。 外交特权与豁免是外交代表履行外交使命的必要条件,要根据职务需要来给予使馆人员以特权与豁免。v 评价: 目前国际法学界主流观点,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极大的实用价值,既适应了外交职务的扩大与变化的需要,又成为防止过度谋求新特权与豁免的内在的安全保护机制。 不足之处:接受国如何限制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交人员如何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什么同一接受国内使馆及其人员各异,却享有相同的特权与豁免?3、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主要内容3.1 外交使团和外交人员应享的不可侵犯性 第一,使馆馆舍不可侵犯。v 内容: (1)未经同意,接受国当局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2)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
12、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 (3)使馆设备及其他财产,以及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v 范围: 外交代表机关的馆舍; 外交人员的私人寓所。v 时效: 没有明文规定开始和终止时间; 开始:筹备使用之时起; 终止:断绝外交关系,或使馆馆长长期或暂时撤退,接受国仍负有尊重和保护责任,派遣国也可委托接受国认可的第三国代管。 第二,使馆档案和文件不受侵犯。v 内容: 外交使馆的档案和文件,接受国当局无论何时何地,均不得检查、扣留或毁损。v 范围: 外交代表机关的公文和档案; 外交人员的文件和信件。 第三,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v 内容: 接受国当局不得对外交人员进行人身搜查、逮捕或拘禁、侮辱
13、; 接受国有义务对外交人员给以特别的保护。v 范围: 外交人员; 国际组织官员,但只有联合国秘书长、专门机构总干事及其助手享有完全的外交地位。 第四,外交通讯不可侵犯。v 内容: 接受国有义务不妨碍各国外交代表机关的通讯自由,并予以保护。v 范围: 信件; 电讯; 外交邮袋; 外交信使(特别信使;受委托专递外交邮袋的商业飞机机长)。v 方式: 外交信使递送外交邮袋; 发送明码或密码电报。3.2 外交使团和外交人员应享的管辖豁免 第一,刑事豁免。v 内容: 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刑事管辖享有完全、绝对豁免,即接受国司法机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对职业外交官进行审判或惩罚。v 处理: 一般违法,接受国司法
14、机关不予追究,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严重情形,接受国v 请求派遣国放弃豁免权,以便有司法机关进行处理;v 必要时宣布外交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要求派遣国限期召回;v 严重威胁接受国安全,对犯罪外交人员予以驱逐出境。 第二,民事豁免。v 内容: 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民事管辖享有相对豁免。v 例外: 涉及外交人员在接受国私有不动产的物权诉讼; 外交人员以私人身份卷入的遗产继承诉讼; 外交人员在接受国从事获利的商业和其他私人职业活动引起的诉讼。 第三,行政豁免。v 内容: 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行政管辖享有相对豁免。 例如:不履行接受国有关户口、死亡、子女出生等行政手续; 不服兵役和劳务等。 第四,无作证
15、之义务。v 内容: 外交代表无以证人身份作证之义务。 不得强迫外交代表在接受国任何民事或刑事法庭,或行政法庭的程序中作为证人出庭和作证。说明:v 外交代表无权自行放弃管辖豁免,放弃只能由派遣国予以实施。v 派遣国放弃外交代表在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上的豁免权,并不意味着同时放弃对判决执行的豁免权。3.3 外交使团和外交人员应享的外交特权 第一,免纳直接捐税。v 内容: 派遣国及使馆馆长对于使馆所有或租赁之馆舍,概免缴纳国家、区域或地方性捐税。v 例外: 纳入商品或劳务价格内的间接税,如零售税,增值税,销售税,机场税; 对外交代表私有不动产课征的地方税和财产税; 遗产税、遗产取得税及继承税; 对私人
16、所得或商业、企业投资所课程的税; 特定服务,如公用服务、收集垃圾等所收费用; 不动产登记费、法院手续费或记录费,抵押税及印花税。 第二,免纳关税。v 内容: 接受国对使馆的公用物品,以及外交代表或其家属的个人用品,均应予以免纳关税。v 说明: 免纳关税特权应按照接受国制定的法律规章来赋予; 接受国法律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外交人员不得携运。 第三,行李免检待遇。v 内容: 外交代表机关托运、寄运的公用物品,外交人员的随身行李、托运寄运的私用物品,一般享受免验的待遇。v 说明: 如有重大理由推定私人行李中装有未在免税之列、禁止进出口、交代不符合检疫规定的物品,可在外交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
17、进行检查。 第四,其他特权。v 内容: 外交使节和外交代表机关,有权在使馆馆舍、外交机关的办公处、外交人员的寓所及其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国的国旗或国徽; 在接受国的礼仪庆典活动场合,外交使节拥有占有荣誉地位的权利; 除为国家安全而由法律禁止或限制进入的区域之外,接受国应确保外交人员拥有在其境内行动及旅行的自由; 外交代表享有免除适用接受国施行的社会保险办法的特权; 外交代表享有免除一切个人劳务和所有各种公共服务的特权; 外交代表享有免除关于征用、军事募捐、军人住宿等军事义务的特权。4.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与期限4.1 适用范围v 享有完全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人员: 出国访问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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