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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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几个基础问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律法规体系框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义务和法律责任,贯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法律法规的有关建议,主要内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条件和标准,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几个基础问题,3,是什么、有什么、为什么?,4,4,(一)基本概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是依法设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向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社会提供的技术性服务工作。,狭义上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只包括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根据中编办(2010)104号文件的分工,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
2、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监管。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也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限定为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总局50号令。,广义上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包括职业卫生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治疗等内容。,5,5,(一)基本概念,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原卫生部令31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项目。,总局令50号:
3、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总局88号文件:第一类、第二类(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6,6,法定许可(不取得资质,不能开展服务)专业性、技术性强目的性强(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提供的主体多元(事业单位、协会、国有、民营)兼顾营利性和公益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特点:,(二)主要特点,7,7,必要的仪器设备完善的实验室基础条件专业素质高的技术人员较强的检测能力较高的评价能力完善
4、的质量控制体系,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主要表现形式:,8,8,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一个关键环节,在用人单位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监管部门监测职业病危害、现场监督执法、查处职业危害事故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三)主要作用,9,9,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是政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的必要手段(支撑)。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源头控制);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过程管理);职业病事件查处(责任追究);监督监察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等资料(职业病人保障)。,10,10,2.是落实国家职
5、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必然要求。14项定量指标,其中(到2015年)六项指标需要技术服务提供支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率65%以上;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8年提高2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11,11,3.是用人单位(企业)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的重大举措。落实职业病危害工程控制和个人防护措施;健全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
6、备、新材料;执行和落实国家和行业职业卫生标准;建立并实施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现场管理;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12,12,4.是依法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重要保障。职业病防治法本身就是保护了劳动者职业健康的一部国家法律。其中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七项权利,其中第(三)、第(四)项权利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着直接联系:(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13,二、职业卫生技
7、术服务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框架,13,14,(一)基本概念,1.法律法规,指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其中,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或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具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15,1.法律:职业病防治法2.部门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3.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8、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等总局及总局办公厅印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4.职业卫生业务文件: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职业卫生规章和制度等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制定的有关职业卫生日常监管操作层面的业务文件。,15,(二)基本体系,16,(三)职业病防治法主要精神,相关条款: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二十七、二十八条以及第八十、八十一条。资质认可的权限、范围(第十九、二十七条)机构的权利、义务(第十九、二十七、二十八条)监管的主体及职责(第二十八条,权利义务
9、一体)机构的法律责任(第八十、八十一条),17,1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1年12月31日,两个主席令,18,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
10、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第二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18,
11、19,第八十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19,20,第八十一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
12、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三读”通过)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决定施行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已经取得资质认可的,该资质认可继续有效。不溯及既往,延续和继承,22,(四)总局50号令主要精神,
13、是对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有关条款的具体细化。同时,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与47、48、49、51号令共同构成职业卫生监管的部门规章体系。(一规定、四办法),23,主要特点,一是立法的逻辑机构更加严密。办法共6章、53条,主要有:总则、资质认可、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涵盖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及监管职责的全部内容。原来为总则、资质审定、资质管理、罚则、附则5章内容。,24,二是更加强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规划布局。第六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
14、局和总量控制。,25,三是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条件更加具体、明确。(第14-16条)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参考卫生部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以及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安全评价机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的做法,依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资质等级,同时明确了相应的资质条件(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资质条件主要在注册资金、固定资产、人员条件及配备等八个方面作出规定。,26,四是资质认可的程序更加规范,与行政许可法紧密衔接。(第17-22条)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认可程序及监督管理工作实施规范化、法制化是必要的,也是
15、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为此,办法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受理、技术评审和认可程序、时限,以及变更、延续、注销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以提高认可的透明度和效率。,27,五是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全面明确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权利、义务。(第三章)六是进一步细化了监督管理的内容,操作性更强,纠正了重审批、轻监督管理的现象。(第四章)七是突出强调了法律责任,对各项违法违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内容更加细致,操作性更强,震慑力和威严性更高。(第五章)八是对已有机构的监管纳入统一体系。(第六章第四十九条),28,(五)有关规范性文件,1.资质认可。(新机构怎么认可)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
16、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条件及技术评审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276号)安监总局职业健康司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的通知(安健函201276号),29,2.资质管理。(资质换证、延续及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年检续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118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的通知
17、(安监总厅安健20128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58号)三个原则:依法依规、平稳过渡、有序衔接,30,3.机构监管。(规范机构和监管部门行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13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201313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51号),31,4.施行说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第
18、三十条施行说明(ZW-FZ-2013-001)(机构的义务及法律责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七条施行说明(ZW-FZ-2013-002)(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条件和标准,主要依据总局50号令和安监总安健201288号和安监总厅安2013112号文件,33,34,第一环节,第二环节,第三环节,第四环节,申请与受理,技术评审,报批与批准,(一)资质认可程序(以甲级机构为例,下同),资质变更和延续,35,(二)资质认可条件,基本条件(八条)认可条件(六条)评审条件(七个方面)基本条件=认可条件=评审条件(?)法
19、的继承:有延续、有完善、有提升(与卫生部2005 318号文相比),36,解读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注册资金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700万元以上;(三)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五)有不少于25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六)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工作经验;(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37,解读认可条件与评审条件,机构条件人员实验室及仪器设备检测能力评价能力其他,组织机构人员工作场
20、所及实验室仪器设备检测能力评价能力质量管理体系,38,(三)部分考核内容判定的说明(以99条审定标准为例),组织机构(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固定资产)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界定,25人的分布,卫生工程、公共卫生、工程技术人员及界定)工作场所及实验室(档案室独立)仪器设备(设备数量)检测能力(42项化学因素、8项物理因素、盲样检测)评价能力(模拟评价)质量管理体系,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义务和法律责任。,40,三方面义务(应当、必须、不得):依法(独立)(科学)客观真实接受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与义务、监督检查相对应。前中后相统一,前预设、中检查、后责任。权利:?,41,法律责任的来源,1.职业病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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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 职业 卫生 技术服务 机构 监管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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