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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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 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第一章 总则(共5条)第二章 资格许可条件(共6条)第三章 资格许可程序(共7条)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共4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共13条)第六章 附则(共4条)附件:1.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 2.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 3.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考核年度业绩要求 4.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报告 5.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 共6章、39条、5个附件,第一章 总 则(共5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安全法用修理)单位的资格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
2、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目的 规范安装改造维修资格行政许可工作;明确对取证单位的监督管理要求;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第二条 凡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统称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内
3、从事相应工作。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取得电梯维修的资格许可。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流动式起重机、赛车类游乐设施等以完整成品出厂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不适用于本规则。从事上述施工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也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调整范围 凡从事满足条例第八十八条定义的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
4、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相应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从事上述施工也不例外。除外内容 不涉及公众安全的特种设备,以及专业人员使用的特种设备,即使满足条例第八十八条定义,其相应施工的单位也排除于本规则调整范围之外;如:单户型私人住宅使用的各类电梯,用于体育竞技、文艺表演和个人非营业活动的游乐设施;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以及流动式起重机、赛车类游乐设施等以完整成品出厂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单位不适用于本规则。,第三条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3个施工类别按照设备类型及其不同技术参数分别分为若干等级。具体的分类分级方法见机电类特种设
5、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附件1)。许可类别 许可按照安装、改造、维修分为3个施工类别;许可按照设备类型及其不同技术参数分别分为A、B、C三个等级或不分级,具体的分级方法见附件1。,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安装、改造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除客运索道施工单位及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外,其他单位的资格许可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管理;维修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由施工单位所在地的省局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他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
6、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或省级、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具体工作的实施。,第五条 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申请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和公布。,执行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项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以及客运索道和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安装、改造资格的许可;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上款规定外其他施工单位安装、改造资格的许可,以及维修单位资格许可;国家质检总局和省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行政分工,安装、改造、维修省局受理,安装、改造国家局发证,维修省局发证。鉴定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和
7、公布。,第二章 资格许可条件(共6条)第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应与申请施工范围相适应,具体规定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对施工单位法人资格(法律地位)、营业执照、注册资金等要求。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联系电话,申请改造资格的企业还应有满足其改造业务需要的厂房与场地。对施工单位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联系电话,改造单位厂房条件的要求。,施工及检验设备、工艺装备的要求;保持稳定的合格工程施工能力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尤其强调必须具有独立编制施工方案的能力,另外,明确了部分专项业务内容允许分包并规定了相应的考核
8、办法;施工业绩针对取证的不同阶段应分别达到附件2或附件3规定的水平,但明确了制造单位承担本单位制造设备的施工不考核业绩,第八条 施工单位人员的素质与数量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了解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对承担相应施工的特种设备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全责。授权代理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应注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时限等内容;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要求和责任。(二)应任命1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中的技术审核工作。技术负责人应掌握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对技术负责
9、人的要求和责任,1名,(三)应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拥有一批满足申请作业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技术工人中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数量应达到相应要求。人员数量等具体规定见基本条件。对管理人员、质量管理机构、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尤其是持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提出了要求,配置数量也在附件2中予以明确;第九条 应拥有满足申请施工需要的设备、工具、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并在法定计量检定合格的有效期内。对施工设备、工具、检验测试仪器设备的要求,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结合本单位情况和申请
10、施工类别的管理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编制质量手册、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必须具有独立编制施工方案的能力,建立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编写、审核、批准的管理制度。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中的土建、起重和脚手架架设等专项业务,可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委托给具备相应能力并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施工单位资格审查时,上述业务采用分承包形式完成的,施工单位的相应能力仅考核其控制分承包单位工作质量的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持稳定的合格工程施工能力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尤其强调必须具有独立编制施工方案的能力;明确了部分专项业务内容允许分包并规定
11、了相应的考核办法;要求施工单位控制分承包单位工作质量的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结构图,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施工业绩,应达到如下要求:(一)首次提出资格许可申请并获得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取证后第一年度内的施工业绩应达到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考核年度业绩要求(附件3,以下简称业绩要求)的规定;(二)提出许可证复查换证申请的上1个年度的施工业绩应达到业绩要求的规定;(三)取得许可证后的施工业绩应达到基本条件的规定。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仅为承担经许可由本单位制造设备的施工而申请相关资格的,可不受上述业绩限制。业绩要求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不受业绩限制(级别类型与制造资质一致),许可条件 法律地位
12、及资金规模;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联系电话,改造单位厂房条件的要求;人员队伍及具体数量的要求:明确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技术负责人的责任,以及他们对相关法规等掌握的程度,对管理人员、质量管理机构、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尤其是持证技术工人提出了要求,配置数量也在附件2中予以明确;施工及检验设备、工艺装备的要求;保持稳定的合格工程施工能力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尤其强调必须具有独立编制施工方案的能力,另外,明确了部分专项业务内容允许分包并规定了相应的考核办法;施工业绩针对取证的不同阶段应分别达到附件2或附件3规定的水平,但明确了制造单位承担本单位制造设备的施工不考核业绩.,第三章 资格许
13、可程序(共7条)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发证和公告。资格许可程序。,资格许可的程序,许可程序,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公告,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后,即可承担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施工业务。,审查发证,第十三条 申请 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本规则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持以下申请材料,报送当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三)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书4份;营业执照(税
14、务登记证、代码证、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各1份;质量手册1份;(取证申请报告、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工程师、专职质检员任命文各1份)。,申请单位在注册地之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如分支机构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单独申请相关资格;如分支机构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特种设备施工资格应向其“法人”注册地的受理机构一并申请,约请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评审机构评审,并与其“法人”相应资格的评审同期进行,评审结果应征求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意见。取得许可的,其“法人”的许可证上应注明该分支机构及许可的施工类别范围。对分支机构的要求 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单独申请相
15、关资格;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向其“法人”注册地的受理机构 一并申请;以上均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评审机构评审。明确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的,应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后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制造单位申请施工资格许可,可以与制造许可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分别提出。与制造许可申请同时提出的,其许可条件评审应在制造许可评审时按照本规则规定一并进行。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执行。对制造单位的要求 客运索道施工资格申请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后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客运索道施工资格申请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受理,第十四条 受理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
16、内,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做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通知申请单位:1.申请材料不全或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2.申请材料不属实并且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3.提出本次申请前,两年内曾出现第二十九条中任意一种情况的单位;4.处于对办理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单位;5.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评审工作的机构。不受理的原因,(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单位,做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符合受理条件的,签署受理申请的意见;受理与不受理均在15
1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第十五条 评审(执行TSG Z0005-2007)(一)申请单位的申请被受理后,可持以下材料,约请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评审机构进行许可条件评审:1.签署了受理申请意见的申请书;2.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评审机构应向申请单位及时提供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申请单位可在自我评定合格后,与评审机构协商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并必须将现场评审时间通报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派1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到场,现场监督评审工作质量。约请(约请函,固定格式)符合规定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向评审机构提交签署受理申请意见的申请书和质量手册各1份。,特种设备安全法:
18、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二)现场评审由评审机构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组由2名以上(包括2名)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评审人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一般为35人,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评审组3人以上组成,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三)评审工作包括对施工
19、单位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的考核评审。评审情况应当详细记录,评审组现场评审结束时,应当出具填写了评审组评定意见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报告(附件4,以下简称评审报告)初稿,向申请单位通报并请申请单位在场人员签字。,(四)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组的评审记录和评定意见,经其负责人批准后,给出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3种:1.具备条件 符合所申请施工类别的各项条件和要求,可评为具备条件;2.基本具备条件 基本符合所申请施工类别的条件和要求,在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认为最长6个月内经整改能达到要求的,可评为基本具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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