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概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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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法规概论,建筑法规论内容体系结构 建筑法规概论是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主线,结合其他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司法解释,特别是建筑法颁布以来的相应法规,对我国建筑法律制度作了简明而全面的论述性解释,对违反建筑法律法规应负的法律责任也作了必要的阐述。,建筑法规概论课程的特点(1)跨学科性。建筑工程法规课程的内容涵盖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涉及建筑企业的资质、工程的承发包、工程合同、工程监理、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管理及装饰装修等领域。(2)综合性、系统性。建筑工程法规是一种涵盖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所有法
2、律环节和内容的综合,具有系统性,因此,建筑法规概论课程的教学应能使学生掌握建筑法规、遵守建筑法规并在解决建筑工程实际法律问题的综合基本素质与能力方面获得较为全面、系统的训练。,第一编 土地管理法第一章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上)一、土地管理法概述:(一)土地管理法的概念:就是国家为实现土地管理目的而制定的法律规范。1、土地基本国策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2、土地管理法的立法宗旨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二)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内容:1、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内容:在土地管理法中,包括有关土地基本制度的规范
3、,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规范;有关土地利用与保护,地籍管理,土地使用与保护,建设用地的规范;以及土地纠纷的调解,土地监察和处理违法行为等方面的内容。2、最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突出要点:第一,土地用途管制。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管理土地用途的依据,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总量。第二,加强耕地保护。首先是突出了保护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加重了各级人民政府保护耕地的责任。其次是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将粮、棉、油、蔬菜等生产基地在内的耕地划为基本农田,实行严格管理。再次是调整土地收益分配办法,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
4、财政,70%留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耕地开发。第三,加大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力度。二、土地所有权制度(一)土地所有权的概念、特征:概念: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特征:(1)土地所有权是一项专有权利。(2)对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实行严格限制,无论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包括对土地使 用、处分、收益等,都受到相应法律约束。(二)国家土地所有权1、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概念:是指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的对全民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国有土地的范围(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3)依法
5、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5)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3、国有土地的使用(1)行政划拨;(2)国有土地有偿使用;(3)国有土地承包经营。(三)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1、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形成:我国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在土地私人所有制的基础上改造而形成的,即经过互助组、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后逐步实现的。2、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征:(1)权利主体多样化;(2)所有权客体的限制性;3、集体土地的范围: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
6、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第一种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让:(是物权)1、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特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特征:(1)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行政行为?);(2)土地使用权出让附有特殊限制,表现为权利的有期性和有限性。(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2、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拍卖、
7、招标、双方协议。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土地所有者或者其代表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之间就土地使用权出让事宜所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土地使用权转让(是物权)1、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概念: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2、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买卖、赠与和交换。3、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1)土地使用权是有偿出让取得的;(2)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3)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有异议),下列
8、土地使用权禁止转让:(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达到法定转让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三)土地使用权出租(是债权)1、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概念: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2、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法律后果:(1)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土地使用权出租,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亦同时出租。(3)承租人取得
9、租赁权后,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但是,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租,也不得将土地使用权用于抵押。(4)如发生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于他人接受转让的权利,即使承租人不购买出租人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对于新的土地使用权人也仍继续有效。(四)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概念: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的行为。(五)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第二种方式1、国有土地租赁的概念: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是债权)2、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概念:是指国家以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
10、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或股本投入新设立的企业。(是股权)(六)土地使用权的终止,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是物权),1、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概念和范围(1)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概念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2)土地使用权划拨的特征:土地使用权划拨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土地使用权划拨是一种无偿的行为,土地使用者取得使用权无需支付地价,但这并不等于使用者不需支付任何费用;土地使用权可以是有期限的,也可以是无期限的;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划拨
11、土地使用权,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情况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条件就是:(1)土地使用者必须是企业、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4)依照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得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以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四种办法予以处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1)国有企业改革或改组为有
12、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2)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3)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4)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国有企业破产或出售,企业原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出让方式处置。,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经批准后保留划拨方式(1)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变的,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除外;(公司是商主体;以赢利为目的。所以,不允许部队、政府经商。)(2)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是国有工业企业的;(3)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
13、的企业;(4)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第二章 土地管理制度(下)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土地利用的概念:土地利用是人类在社会生产、生活中,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的土地利用政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土地的需要,编制分配土地资源、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的较长时间的总体安排和布局。(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与修改:土地利用规划的分级审批: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
14、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上述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五)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土地年度计划内容:(1)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2)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3)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二、耕地保护制度(一)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切基本国策;(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三)土地开发与复垦。三、建
15、设用地制度(一)建设用地的概念和分类: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分类:按土地所有权性质划分,可分为国家建设用地和乡(镇)建设用地;按建设项目大小可以分为:大型项目建设用地、中型建设项目用地、小型建设项目用地;按利用性质可以分为:农业建设用地和非农业建设用地。(二)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1、国家建设用地的来源(1)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2)国家依法收回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3)国有荒山、荒地。2、农用地转用审批:(1)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
16、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2)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3)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3、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审批(1)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计划管理部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
17、任务书;,(3)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等,向建设用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4)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5)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三)国家建设征收土地1、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特征(1)征地主体的唯一性;(2)征地行为的行政性;(3)征地条件的补偿性。2、征收土地的审批权: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3、征收土
18、地的补偿安置:贯彻“使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征地费用一般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土地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2)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3)青苗补偿费;(4)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5)土地复垦费或耕地开垦费。(四)临时用地的管理(五)乡(镇)建设用地,第二编 房地产法 第一章 房地产法概述第一节 房地产、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业1、房地产、房地产权的概念房地产是土地、房屋财产的总称。房地产权包括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它们是作为统一的商品而进入交换领域的。2、房
19、地产市场的概念及其特征。房地产市场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和城市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等交易活动的总称。第二节 房地产关系的法律调整第三节 房地产法的概念、体系和基本原则一、房地产法的概念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房地产法调整对象的内容财产关系与管理关系。三、房地产法的体系.四、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1、土地公有原则;2、土地有偿使用原则;3、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4、房地产综合开发原则;5、城镇住房商品化原则;6、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五、房地产法律关系第四节 房地产法与规划法、建筑法、住宅法的关系 第二章 房地产管
20、理体制(一)我国房地产管理体制的沿革,(二)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管理体制1、国家房地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架构:a、国务院;b、地方人民政府;c、土地行政主管部门;d、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2、对房地两证合一与房地两证分离的利弊比较房地两证合一的优点是便于统一管理,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几个管理部门之间不必要的交叉或矛盾。缺点是,由于房证合一,制约、监督可能会受到影响。房地两证分离的优点是分工明确,程序清楚。缺点是,可能延误办事期限,或者造成房、地管理脱节。第三章 城市房地产权属及其管理法律制度一、城市房地产权属关系(一)房地产所有权:1、房屋所有权的概念: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
21、有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房屋所有权的种类:(1)国有房屋所有权;(2)集体房屋所有权;(3)私有房屋所有权;(4)外产房屋所有权;(5)中外合资房屋所有权;(6)其他性质的房屋所有权。3、房屋共有的概念和特征,共有的形式:房屋共有是指两个以上主体对同一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二)土地使用权,(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以及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所构成。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1)复合性;(2)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3)一体性;(4)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
22、专有部分是指建筑物中具有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的部分;共有部分是供区分所有人共用,属于区分所有人共有的部分,分为法定共有部分和约定共有部分。二、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一)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功能:1、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概念: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地产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地产他项权利进行登记,依法确认房地产权属关系的行为。2、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功能:(1)产权确认功能;(2)公示功能;(3)管理功能。(公示是权利的外观:结婚登记是公示。我国古代是结婚仪式,闹洞房,西方在教堂。)(二)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1、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为成立要件主义。2、登记与公信
23、力:德国法模式与托伦斯模式均承认登记的公信力,公信力是指在登记为房地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法的情况下,即使登记簿的记载与实质的房地产权利不符,但对信赖记载表征的善意第三人也予以保护。,我国房地产立法承认登记具有公信力,但规定得不明确。(三)房产权属登记:(四)地产权属登记 三、城市房屋管理 第四章 城市房地产开发法律制度一、城市房地产开发概述(一)房地产开发的概念和特征:1、房地产开发的概念: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2、房地产开发的特征:(1)涉及面广;(2)工程项目多;(3)投资量大;(4)建设周期长。(二)房地产开发的类别:1、单项开发、小区开发和成片
24、开发;2、经营性开发和自用性开发;3、新城区开发和旧城区拆迁改造。二、房地产开发用地(一)房地产开发用地制度:1、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概念:即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的用地。2、房地产开发用地制度的确立:略。,3、我国现行房地产使用制度的特点:(1)国家实行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及保持少量必要的行政划拨;(2)土地使用权已成为具有相对独立意义的一种物权;(3)国家垄断城镇土地一级市场,同时加强土地二级市场的管理;(4)建立系统的登记制度,明确登记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要件。(二)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划拨(见第三章)。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章 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一、城市房屋拆迁概述(一)房屋拆迁的概念和种类:房屋
25、拆迁是指根据城镇建设规划和国家专项工程的迁建计划及当地政府的用地文件,拆除和迁移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设施的行为。(二)房屋拆迁应注意的事项:1、服从国家利益;2、符合城市规划;3、保护合法权益;4、谁拆迁、谁安置补偿。(三)房屋拆迁的程序:1、申领规划用地许可证;2、编制拆迁计划;3、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4、发布拆迁公告;5、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二、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安置(一)拆迁补偿:1、拆迁补偿的对象和范围:对象是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在此,包括产权人、代管人和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范围是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但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不属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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