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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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解读,一、实施办法修订的出发点和必要 性 二、新办法值得关注的信号和变化 三、新办法主要修订的内容,国家质检总局今年4月21日发布2014年第156号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4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从2011年4月质检总局正式启动修订工作以来,总局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听取全国质检系统、相关行业、企业、消费者、法律专家等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2013年8月在国务院法制办和质检总局网站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自修订以来共征求到近400余条修改意见。,根据各方
2、反馈意见,总局针对行政相对人比较关注的条款,例如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取消委托备案等规定,进行重点研究和修改完善,最终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修订稿的起草工作。应该说,此次修订对加快质检职能转变、创新监管方式、改善宏观管理、维护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保障民生都具有重大意义。那么新办法)中透露出了哪些值得特别关注的新信号?新办法会给生产许可证制度带来哪些新变化?此次修订工作的出发点是什么?在修订过程中有哪些突破?今天,围绕这些问题,给大家做一个简要解读。,一、实施办法修订的出发点和必要性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质检部门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
3、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而建立起来的一项行政许可制度,是生产许可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的一个重要管理手段。,从1984年国务院颁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正式建立实施这项制度,到今年已经整整30年。作为一项技术审查和政策约束相结合的强制性管理制度,生产许可证制度已经成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质量监管、规范市场秩序、落实产业政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实践证明,它是一只“有形之手”,是一只“重要的手”。因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又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通过加强质量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
4、失灵,维护消费者权益,正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按照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增强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权威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做到不该管的坚决放开,该管的要依法依规切实管住管好,这也是修订原办法的出发点。,2005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公布后,质检总局制定了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制度。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该办法确实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在新形势下,也存在一些不适应和不符合的问题。如现行办法对申请主体条件、委托加工备案等规定,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需要通过修改规章予以调整;还有现行办法对许可后续监管的规定不足。特别是对于企业取
5、得生产许可后的生产经营、标识标注在义务规定和法律责任规定方面还存在空白;对于生产许可的撤回、撤销、注销等也需要在现行规章的基础上作进一步补充、完善,提升规章的可行性和统一性;还有现行规章对核查人员、审查机构赋予了行政许可工作职责,不完全符合当前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创新发展动力的要求等,面对这些问题,也需要对规章进行相应修改。,另外,多年来质监部门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中也积累了一些好经验、好做法,如现场检查观察员制度等,需要充实到新办法中去。因此,有必要对该办法作全面修改。,二、新办法值得关注的信号和变化 按照国务院关于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的要求,质
6、检总局将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程序合法作为修订原办法的主线。,新办法根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要求,重点对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及管理、行政许可机关职责划分、委托加工备案、现场核查、生产许可目录的制定发布等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同时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申请主体资格、生产许可的退出制度、企业委托生产标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适当放宽了市场准入要求,减少了行政干预,强化了市场主体责任,加严了事后监管,依法界定、厘清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让市场主体迸发活力,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对加快质检职能转变、创新监管方式、改善宏观管理、维护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保障民生都
7、具有重大意义。,通过修订,新办法透露出的主要新信号和新变化有四个体现和三个完善:四个体现:一是体现了便民高效。新办法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评估,对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主体资格条件作出了调整,放宽了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生产基地申领许可证的资格条件。同时新办法还取消了对以委托加工形式组织生产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的备案规定。这些修改以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方便了相关企业。,二是体现了公开透明。新办法体现决策科学民主、公开透明。在生产许可目录的制定程序中增加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环节,使目录制定更加公开。同时规定质检总局或省
8、级质监局开展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企业所在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派观察员,确保核查公正、公平。,三是体现了严格监管。新办法强化事后监管,加严法律责任。进一步完善许可退出制度。明确了生产许可终止以及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视为无证生产的有关规定。同时进一步加严和完善有关法律责任。,四是体现了完善程序。新办法确保程序正当,合法合理行政。进一步完善省级发证工作制度,发挥地方质监部门积极性。删除了有关核查人员、审查机构等规定,明确了责任主体和工作权限,实现权责一致。,三个完善:一是进一步完善了许可退出制度。增加了终止许可的有关程序,明确了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视为无证生产的规定,细化了未按规定办
9、理生产许可变更事项、冒用他人证书、未持续保持获得生产许可的条件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新办法通过对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延续与变更、终止与退出等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管,真正做到从生产源头有效防范质量安全风险,增强质量监督效能,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规范行业健康发展。,二是进一步完善了目录制定程序。规定实行生产许可的工业产品目录,除了由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外,还要征求消费者协会和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我国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
10、效保证的,或者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列入目录的具体产品是针对其质量安全实际状况作出的选择,这个目录应当是动态的。,一方面,对于通过实施许可管理,行业比较规范、质量比较稳定的产品,应当取消许可证管理;另一方面,对于系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的产品,应当及时纳入进来。在制定目录的过程中,听取社会多方面包括公众的意见,目的就是要动员企业、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参与质量工作,构建质量安全社会共治机制,进一步发挥这项制度为民利民作用。,三是完善了省级质监部门工作程序。就是对省级质监部门的发证管理和监督工作做出了多项具体规定,这可以看作是审批权限下放的一个配套措施。按照国务院
1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质检总局严格规范生产许可审批管理,最大限度地取消和下放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目前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60类产品中已有20类产品下放到省级质监部门审批发证。加强对省级发证工作的监督管理,是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重要内容。新办法直接将省局明确为具有许可核准权利的部门,强化了对省级发证管理和监督的相关规定,细化了发证工作程序,对重要环节作出了统一规范。通过完善省级发证工作制度,明确总局与省局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不仅可以尽量避免由于调整管理方式出现监管真空,而且有利于提高质检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加强监管之监管,让生产许可这只“有形之手”更有效。,三、新办法主要修订的内容(一)新办法增强了
12、生产许可目录制定的科学性和透明性。生产许可证目录的确定和调整,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在目录的制定发布程序中增加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环节,广泛听取各领域和各阶层大众的意见,有利于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条例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13、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老办法没有对目录制定作要求。,新办法第三条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按前款规定征求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二)新办法调整了申请生产许可主体资格规定。经过充分研究和听取地方意见,新办法规定只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营业执照,即具备生产
14、许可证的申请主体资格,取消了原办法对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必须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特别规定,进一步放宽了市场准入条件。新办法在删除了对企业法人资格要求的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所具备的营业执照应当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避免企业营业执照不能涵盖生产许可所明确的活动范围问题。,新办法第二条 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老办法第二条 国家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六)新办法的表述再次回到条例的表述上来,明确了发证对象是企业,非产品。,老办法第二章第四节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第四
15、十条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第四十一条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凡按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按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料。,第四十二条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
16、可证后,新增加的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第四十三条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经审查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公告费按证书数量收取。第四十四条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新办法对此全部取消。,老办法第十一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营业执照;(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
17、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新办法第十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18、要求;(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三)新办法取消了委托加工备案有关规定。原办法规定以委托加工形式组织生产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必须分别到所属省级质监局备案。从执行情况和目前实际看,委托加工是市场经济中一种常见形式,对其过多干预必要性不大。为此,新办法删除了委托加工备案的规定,有利于行政管理从事前审批到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老办法第二章第五节 委托加工备案第四十五条 从事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必须分别到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申
19、请备案。第四十六条 委托企业必须是合法经营的企业,被委托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生产许可证。第四十七条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一)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四)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五)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第四十八条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第四十九条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履行备案承诺,不得随意改变委托合同和产品标注方式。第五十条
20、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新办法对此予以取消。,(四)新办法明确界定了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相应行政许可实施内容的机构只限于行政机关,而不能是其他组织。新办法对不完全符合上位法要求的有关核查人员、审查机构等的管理要求进行了删减,明确了责任主体和工作权限,实现权责一致,同时也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核查人员、审查机构等奠定基础。,老办法的第三章核查人员的管理 第四章审查机构的管理 第五章检验机构的管理 新办法对这三章共29条全部取消或删减。,新办法第六条 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
21、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第七条 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并发布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查发证的产品目录。第八条 质检总局根据列入目录产品的不同特性,制定并发布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具体要求;需要对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的具体要求作特殊
22、规定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第九条 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划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公众查阅和企业申请办证,逐步实现网上审批。,(五)新办法明确规定了现场核查观察员制度。新办法将近年来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现场核查观察员制度正式确立下来,在创新行政管理方式上取得了新突破。新办法明确要求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派一名观察员,以保障现场核查工作的公开、透明、合法,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权利。,新办法第十七条 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指派2至4名核查人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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