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七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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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七)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主要内容,标准背景标准文本:第七部分 8条 1(三十)重大传染病 5(三十四)疾控建设2(三十一)计划免疫 6(三十五)医疗服务3(三十二)慢病管理 7(三十六)社区卫生4(三十三)精神卫生 8(三十七)妇幼要求标准释义现场量化考核要求创建体会(领导重视 部门配合 专业机构 宣传发动等)问题解答,2,3,修订背景 1989年10月,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全国爱卫办发出在全国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的通知。2005年8月全国爱卫会重新修订颁布了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6月再
2、次修订颁发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爱卫办【2010】3号)2014年对2010年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10项66条8项40条,删除 调整 注重解决社会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科学 适用 可操作等)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 8(传染病防治-增加 慢性病防控 精神疾病 社区卫生 婴幼儿孕产妇死亡率等),4,标准有强制性,卫生城市必须达到标准才能获得卫生城市称号 标准又有引导性,其内容是根据传染病防治客观情况的需要制定的,把那些要依靠国家强制力,强化政府要落实的重点工作,作为创建卫生城市的目标,具体化为标准,有利于公共卫
3、生和医疗服务工作的全面开展。(如对感染性疾病科建立,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标准的关注。)标准主要服务于创建,作为卫生城市的创建目标、标准,执行者落实要求是全面的。-实施、落实创建卫生城市标准应从基础工作做起。不能以迎接检查为主。,5,相关法规、标准、规划:依法推动创建工作的可持续开展,标准的实施要与规划、计划目标相结合,要与现实工作紧密相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艾滋病防治条例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
4、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 理办法 消毒管理办法等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中长期规划”、“十三五”规划等,6,统一认识:1、创建卫生城市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标准,不是覆盖医疗卫生领域和传染病防治的全部,而且不是永远不变的,还要与时俱进。2、贯彻落实这8条标准是当前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形势的需要;3、标准要求是突出重点,原则,具体落实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范等;,7,具体介绍标准释义前,首先引用了法规以下几款内容,实际上是强化创建卫生城市,首先要明确实施创建卫生城市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部分标准的工作机制与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
5、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经费。各级财政安排用于传染病防治的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强化创建卫生城市,同样要遵循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和财政保障机制。,8,标准文本第三十条(重大传染病防控)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近3年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和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按期完成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点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要求。本条有两层含义:一是创建卫生城市,传染病防治要
6、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这是传染病防治应当遵循的总则,而且要有效果即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开展工作 有效果)二是有职责即按期完成重点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常态工作),9,【标准释义】突出了两个方面,一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和大卫生观念;二是强调按期完成规划任务要求。145.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完善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健全覆盖城乡的疫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处置和指挥能力。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将艾滋病、结核病等本地重点
7、疾病防治作为公共卫生工作的重点纳入本地规划,并将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10,146.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各部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出入境检验检疫(登革热 寨卡病毒病)、农委、食药监(禽流感 猪流感等),形成合力,切实落实“四方责任”,即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个人责任。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系统及单位防控工作负有全面责任,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传染病防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11,强调大卫生观念,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
8、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障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经费。,12,147.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他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13,依据及必要性: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是其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
9、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14,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对确保医疗质量、提高医疗水平有着重要意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制订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是其管理依据。,释义内容: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1)设有相应的机构(如处室、科、组等)并配有专职专业人员;(2)有机构成立、运行资料;(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
10、备;(4)有相应的工作经费保障。,15,16,感染性疾病科是临床业务科室,负责就诊患者的传染病筛查和感染性疾病治疗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按照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要重视对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投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搞好设计和建设。加强感染性疾病科建设和管理的领导,结合各地实际,将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呼吸门诊和传染病科统一整合为感染性疾病科,将其建设纳入当地医疗救治体系。感染性疾病科的设置应相对独立,内部结构做到布局合理,分区清楚,便于患者就诊,并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要求。,17,二级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应设
11、置独立的挂号收费室、呼吸道(发热)和肠道疾病患者的各自候诊区和诊室、治疗室、隔离观察室、检验室、放射检查室、药房(或药柜)、专用卫生间;三级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门诊还应设置处置室和抢救室等。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应配备必要的医疗、防护设备和设施。设有感染性疾病病房的,其建筑规范、医疗设备和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感染性疾病科要合理配置医务人员,要选拔技术好、责任心强的医务人员充实到感染性疾病科,为患者提供便捷、舒适、人性化较好的医疗服务。要加强感染性疾病科工作人员的培训,并定期进行考核和传染病处置的演练。,18,传染病分诊点 传染病分诊点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
12、必要的防护用品,采取标准防护措施,按照规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医疗废物。,19,148.查阅相关资料(3年),近3年未发生导致实验室污染和工作职员感染的重大责任事故以及由院内感染引起重大疫情或导致死亡的事故;辖区出现传染病疫情局部发生时,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开展防控,有效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的扩散和传播,未发生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最可靠的是大疫情网或卫生行政部门证明),20,149.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459号等规划文件要求
13、,贯彻落实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对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乙肝、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新发传染病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严重威胁当地人民健康的疾病的防治工作。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加强疾病监测、大众健康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制定针对性预案,提高疫情应急处置能力。,21,依据及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40号)等传染病防治必须依靠法律支持;传染病防治必须依靠技术支持。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
14、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22,第十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一)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五)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5、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八)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23,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2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家通过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判定是否是暴发疫情不难。作为
16、创建卫生城市标准,有和无关系到能否评为国家卫生城市,就成为敏感的问题了。搞统一量化标准难,但是,科学、公正的反应客观情况还是应该的。发生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分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要求结合起来考虑。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发生与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结合起来考虑。,25,第三十一条(免疫规划)以街道(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制订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以上。本条有三层含义:一是实现国家纳入免疫规划疫苗规定的接种率的目标;二是疫
17、苗储存和运输管理、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三是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的要求。,26,依据及必要性:我国的预防接种工作已经走过了半个世纪的历程,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期消灭了天花。1978年开始对儿童实行计划免疫,使我国的预防接种工作由局部的、突击式的工作方式发展成常年接种,并先后实现了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三个85%目标。1992年乙肝疫苗接种纳入了国家计划免疫管理,取得了可喜的进展。计划免疫针对疾病已降到历史最低水平。2000年我国实现了无脊髓灰质炎区的目标。20092011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工作,共补种6800万余人,防控效果显著。2012年
18、5月,我国正式通过了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区的认证,实现了将5岁以下儿童慢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率降至1%以下的目标,为发展中国家树立了一个典范。,27,国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食药监药化监2016-74号新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意见。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
19、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8,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是国家从制度上保证对人群普遍实行预防接种,并通过主动手段达到控制和消除对人群,尤其是对儿童危害较严重的传染病的目的。这是国家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重要举措,也是对预防接种工作管理的重点。规划目标:到2015年,以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并维持在90%以上,保持无脊灰状态,麻疹、流行性乙型脑炎、狂犬病、流行性出血热等疫苗可预防传染病发病率进一步降低。以农村人口和流动人口为重点,确保预防接种工作落实。逐
20、步扩大儿童免疫规划疫苗范围。,29,释义内容:突出五个方面,一是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二是疫苗接种相关工作和条件要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三是强调预防接种的规范性;四是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五是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接种证;,30,【标准释义】150.接种单位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和当地预防接种工作计划,定期为适龄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规定,科学、规范地实施预防接种,提高预防接种工作质量,避免预防接种事故的发生,儿童免疫规划接种率,要求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90%。,31,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要求单苗、五苗全程接种率(“五苗”全程覆盖率)95%。依照原卫生部下发的
21、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有关参考资料,执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评估单苗、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五苗是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三联疫苗、麻疹疫苗和乙肝疫苗。(江苏目标95%是,江苏省有方案,执行或市自己的方案都可以,过程记录,工作痕迹等),32,151.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配备保证疫苗质量的储存、运输设施设备,建立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制度,做好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工作。(1)对验收合格的疫苗,应按照其温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冷藏设施设备中,并按疫苗品种、批号分类码放。按照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销售、供应或分发疫苗。(2
22、)疫苗运输过程中,温度条件应符合疫苗储存要求。并对储存疫苗的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33,(3)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具备符合疫苗储存、运输温度要求的设施设备:专门用于疫苗储存的冷库或冰箱,其容积应与使用规模相适应;冷库应配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记录温度状况以及报警设备,备用发电机组或安装双电路;用于疫苗运输的冷藏车或配有冷藏设备的车辆;冷藏车应能自动调控、显示和记录温度状况。乡级预防保健服务机构应配备冰箱储存疫苗,使用配备冰排的冷藏箱(包)运输疫苗。并配备足够的冰排供村级接种单位领取疫苗时使用。接种单位应具备冰箱或使用配备冰排的疫苗冷藏箱(包)储存疫苗。,34,152.接种单位,应根据责
23、任区的人口密度、适龄人群数以及服务半径等因素设立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实行按日(周)进行预防接种。(1)遵守国家制定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并在其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接种方法和注意事项。(2)按规定为适龄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对适龄儿童实施预防接种时,应查验预防接种证,并按规定作好记录。同时,做好其他适龄人群预防接种的记录工作。,35,(3)按规定进行接种前告知和健康状况询问。(4)实施接种时必须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安全注射率100%。(5)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接到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
24、受种儿童的报告后,应在托幼机构、学校配合下督促其监护人及时到带儿童接种单位补种。,36,153.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1)对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实行现居住地管理,流动儿童能享受到与本地儿童同样的接种服务。应对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小于7周岁的流动儿童建卡,建卡率95%。(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制定针对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措施,加强流动儿童管理工作。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对流动儿童的接种情况进行调查。(3)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可设立临时接种点,提供便利的接种服务。,37,(4)接种单位应主动掌握责任区内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管理情况。对主动搜索到的适龄流动儿童,应及时登记,建立接种卡(簿)、证
25、,实行单独的卡(簿)管理,并及时接种。(5)接种单位应做好本地外出儿童管理工作,掌握儿童外出、返回时间,及时转卡;利用春节等节假日对长期外出儿童进行查漏补种或索查外地的接种资料。,38,154.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接种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将其纳入传染病防控管理内容,开展定期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漏种儿童补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积极指导托幼机构和学校开展预防接种宣传工作。托幼机构和学校应按照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意见要求,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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