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地税融合下的汇算清缴规划与防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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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地税融合下的汇算清缴规划与防控,课程背景,逐步构建风险管控的三大工具风暴中的建安行业,ARE YOU READY?金税三期,风险实时推送的利剑指向何方?“双打”组合拳,强势来袭,不可不察也!让老板“疯狂”的残保金!企业所得税的“清查风暴”即将来临,逐步构建纳税风险管控的三大工具,综合分析 创新商业模式:搭架平台、整合资源(网约导游)优化组织架构:企业集团、资金池模式、子公司、分公司、项目部的选择贴近税收优惠:辣么多优惠,总有一款适合你!选择交易对象:守法、诚信、身份。开票后作废的警示?考量地区政策:“洼地=效应1”、“攻占霍尔果斯”,逐步构建纳税风险管控的三大工具,布局架构 建制度:建立符合
2、企业实际的内控制度 设公司:公司设立考虑整体布局。PE的最爱!用合同:识别合同风险,发票条款必须有!,逐步构建纳税风险管控的三大工具,风险检验 增值税税负率。企业所得税贡献率。投入产出比。财务数据配比分析。发票比例分析合理性分析,国地税深度融合产生的税收新问题,融合,融合,融而不合!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3.0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统筹国税、地税两方资源,充分调动两个积极性,推动国税、地税服务融合、征管协同、信息共享、经验互鉴,实现国税、地税合作全面升级。“协同管理建筑服务企业外出经营税收”“协同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共享涉税信息的应用”,国地税深度融合
3、产生的税收新问题,国地税联合稽查,双剑合璧!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84号)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稽查执法互助,对稽查案件检查中涉及对方管辖范围的执法事项,可提请对方进行协助,另一方应积极配合。第十七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共同与公安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合作机制,合力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联合开展发票整治等工作。共享涉税信息,一个平台,三个覆盖,两级处理,四类系统,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的技术基础平台。,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覆盖税收工作的主要工作环节,覆盖各级国地税机关,并与有关部门联网。,依托统一的技术基础平台,逐步
4、实现税务系统的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集中处理。,包括征收管理、外部信息、决策支持和行政管理等系统。,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类系统,金税三期工程总体目标,金税三期,这是一个神奇的系统,10,10,核心征管软件业务分布,金税三期工程创新点,四类系统,一个平台,2.统一全国征管数据标准、口径,1.运用先进税收管理理念和信息技术做好总体,3.实现全国征管数据大集中,5.统一征管规范和纳服规范,4.统一国地税征管应用系统版,6.建立统一的网络发票系统,金税三期,这是一个神奇的系统,全面“去审批”时代,利好还是利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好,还是不好?国家税务总局:七项保留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布企业所
5、得税优惠全部备案对取消和下放的所有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税务部门均制定了后续管理办法和措施,并把后续管理融入到发票管理、申报管理等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推进后续监管精细化和税收风险管理常态化。审批制下经过税局审批,风险由税局承担,风险转嫁!登记或备案制,税局必然会加大事后管理,特殊项目成为稽查重点!,商品和服务编码,大数据的航母,驶向何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四、增值税发票开具(一)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
6、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应于5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商品和服务编码,大数据的航母,驶向何方?,为什么要使用商品和服务编码开具发票呢?土豆与马铃薯的故事!元芳你,怎么看?生物柴油是不是柴油?财务的困惑:我们刚刚领了专票,还没开过票,一直很迷惑发票上的货物或劳务名称是由我们企业自己定,还是由税务机关来规定呢?有什么依据或者规定吗?国家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通知.doc,商品和服务编码,大数据的航母,驶
7、向何方?,税务端:增强税务机关信息化管理能力,大数据应用;编码与海关、统计部门的产品代码及行业代码等挂钩,具有比对和统计分析功能;编码编制留有空间,相关功能逐步完善;代码上下游之间是有逻辑关系的,可以进一步拓展、关联。企业端:一次性维护,日常开票时自动调用编码,不改变纳税人日常开票习惯,不影响纳税人开票效率;编码维护提供多种方式选择,配有关键字索引和模糊查询功能,并有随机说明,方便纳税人查阅及选用;编码与适用税率、优惠政策挂钩,有助于纳税人防止错用税率。编码和发票的秘密:油变煤!,A、B、C、D,真的很有用,你懂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
8、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一)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A、B、C、D,真的很有用,你懂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二)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
9、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A、B、C、D,真的很有用,你懂不?,发票查询平台最新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一、纳税人每日可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二、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纳税人端系统维护工作,由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负责。三、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
10、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第一条同时废止。,A、B、C、D,真的很有用,你懂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黑名单”制度重大修订,你知道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
11、告2016年第24号)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3062号)关于印发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67号)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发布6个联合惩戒案例.doc唐山、承德有哪些企业列入黑名单之中了呢,想知道不?,残疾人保障金,想说爱你不容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精神残疾算不?劳务派遣的残疾人,算不算?小微企业能免残保金吗?小微企业是指小规模还是小型微利企业?就不交残疾人保障金,能把我咋地?,文化事业建设费,到底怎么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
12、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是不是从事广告业务都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如何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纳税义务时间和纳税地点如何判定?小微企业能不能减免此项费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免征小微企业有关政府性基金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
13、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分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预缴资料有何变化?,纳税人
14、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第七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跨县提供建筑服务,预缴资料有何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八、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
15、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跨县提供建筑服务,预缴资料有何变化?,(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外管证新变化,需要注意啦!,异地预缴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新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例】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A,2016年8月发生了如下业务:在哈尔滨市明水县提供建筑物服务,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2016
16、年7月20日,合同总金额1110000元(含税),给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A将部分业务分包给建筑企业B,支付分包款444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44000元。5月A取得2张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7000元。除上述外A当月无其他业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问:如何预缴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发票大检查,时刻准备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税总函2016455号)对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重点是生活服务业和商业零售业纳税人),以及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发放发票、缴销发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税务机关是否
17、严格按照纳税服务规范代开发票,是否额外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是否审核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内容超经营范围。,营改增后,个人应税服务能否申请代开专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思考:代开发票,是你想代开就能代开吗?国税代开发票,地税的税怎么弄?,“两个卡
18、”税收政策与新商业模式的博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四、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称“多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此政策一出:在加油站购卡加油,该怎么办呢?,预付卡、房地产预收、已交营业税补开发票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
19、“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预付卡、房地产预收、已交营业税补开发票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思考:房地产企业预收款开票时是否需要价税分离?税额如何填写?,营改增对其他税种计税依据的影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
20、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点梳理,四个案例引发的加计扣除“血案”委托研发的“冤屈”-电力公司稽查案例每根钢管都是研发项目-钢管生产企业稽查案例研发形成的铁路桥也加计?-铁路桥生产企业稽查案例共用设备折旧也能加计扣除-风力发电企业稽查案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点梳理,两个文件支撑一片新的蓝天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
21、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点梳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发涉税风险分析究竟谁的工资,可以加计扣除?用于研发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如何确定加计扣除的基数?“混用”产生的费用,怎么加计扣除?所谓的“其他费用”如何限额扣除?研发形成的“副产品”,如何处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点梳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0大问题,你必须知道!研发形成的“产品”,又如何加计扣除呢?委托研发的“冤屈”,能够“昭雪”吗?不适用加计扣除的六大行业如何判定?研发失败了,还能加计扣除吗?不是高新企业,就不能加计扣除了吗?,高
22、新企业认定与管理涉税风险梳理,高新企业认定的条件如何判定?获得高新资格后,如何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高新技术企业变更名称、发生合并分立等行为,怎么办?跨地区整体迁移、部分迁移,高新资格怎么处理?取消高新资格的情形有哪些?,高新企业认定与管理涉税风险梳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
23、、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股权激励新政要点分析与把握,新政背后的故事,股权激励新政要点分析与把握,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新政要点分析与把握,核心规定激励类型: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适用税目:财产转让所得纳税环节:从原来的行权时改为股权转让时,二合一。实质影响:纳税资金必要+个人税负下降,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新政要点分析与把握,新旧政策对比,新:不征税,制定计划,取得股权,转让股权,原:取得当月按“工资 薪金所得”征税,原:一次新的股权转让,原:不征税,新:暂不征税,持有股权,新:不征税,原:不征税,股权激励
24、与技术入股新政要点分析与把握,适用股权激励优惠的八大条件非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是否可以适用此政策?激励类型。股权(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境内居民企业。如何划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股权激励计划。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没有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怎么办?,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新政要点分析与把握,适用股权激励优惠的八大条件激励标的激励对象和比例限制。持股时间负面清单制度。实施股权奖励公司及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新政要点分析与把握,递延纳税的税务处理取得
25、时:符合条件的,经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取得成本合理税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转让时,各形式成本的确定股票(权)期权: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按实际 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成本为零,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新政要点分析与把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政策计算方法:保持不变。参见财税200535号、财税20095号、国税函2009461号。递延纳税:由原来的6个月内平均缴纳,改为延长缴税期限至12个月内缴纳。延期纳税不再仅限于上市公司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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