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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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培训,我国劳动法发展的阶段,1、1949-19822、1982-19933、1993-20074、2008-今,我国劳动法的立法趋势,1、劳动法的立法越来越关注民主;2、劳动法越来越多的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我国劳动法的现状总结,1.劳动用工成本上升2.劳动关系得到相对固化,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普遍延长3.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受到了限制,很多单位已经意识到民主管理的重要性4.用工得到了相对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率、社会保险办理率相对增加5.劳动者的流动高度自由,跳槽现象增加,我国劳动法的现状总结,6.限制了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工人数增加 7.扩大了劳动者的即期解除权
2、,部分主动辞职的职工也获得了经济补偿金8.裁员要照顾劳动者家庭状况,优先留用无固定期限和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口职工,依法裁员效果受限制9.特殊群体得到了进一步保护,使得因病、职业病、三期、年老人员的利益得到了保障10.劳务派遣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但因存有不稳定因素,并催生了业务外包项目的发展,一、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界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
3、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二、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1、劳动关系确认的法律规定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二、用人
4、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
5、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3、劳动关系的延伸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退休人员的返聘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6、。,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广东省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一条 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内退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按劳动关系处理:劳动者请求在新的用人单位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但劳动者请求新的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
7、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社会保险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7、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74、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三、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一)因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1、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
8、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2、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因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盖章和签名争议 劳动合同法第16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
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二)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劳动合同法第27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1、单位不履行 单位不履行主要表现为:单方减少工资、单方安排待岗、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三种。2、劳动者不履行 劳动者不履行主要表现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不辞而别(自动离职)。,(三)因变更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1、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 合肥市劳动用工条例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劳动合同期限;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
10、超过六个月的,视为订立下一个劳动合同。,因变更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2、工作地点的变更3、工作岗位的变更,(四)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1、学会发现法律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条 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2、严格执行法律1)劳动合同法第39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
11、支持。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按照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给予记过处分,3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
12、女的,给予开除处分;,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医疗期满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5)长期
13、“待岗”人员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 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收集足够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
14、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严格送达程序劳动部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的问题的复函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按照下列程序送达:(一)本人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送达回执中签字;(二)本人拒绝签字或不辞而别的,按照档案载明的地址,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邮寄方式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送达;(三)拒绝签收邮件或邮寄无法送达的,利用媒体公告。,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5、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的作用 1996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
15、通知第15条 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 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
16、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6、寻求工会支持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三条规定的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等程序性义务的,应认定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五)因终
17、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1、正常劳动合同的终止 合肥市劳动用工条例第19条 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续订劳动合同;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终止劳动关系。2、用人单位原因导致的劳动合同终止3、劳动者原因导致的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特别注意事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18、;(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因辞退和辞职发生的争议,(一)因辞退发生的争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三条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
19、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因辞退发生的争议,(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七)贪污、资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因辞退发生的争议,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一)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五)符
20、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因辞职产生的争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职。第四条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因辞职产生的争议,第五条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一)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
21、内的;(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因辞职产生的争议,第十三条辞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分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符合本规定可以辞职或经批准允许辞职的,要补办辞职手续。其余的要动员返回。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因辞职产生的争议,第十二条辞职人员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培训费问题可按合同规定办理;如个人与单位没有签订合同,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的比
22、例计算。第十四条 辞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属原单位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责令赔偿经济损失。,五、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一)因工作时间发生的争议1、工时制度1)标准工时工作制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标准工时工作制,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
23、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针对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岗位,采用以周、月、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5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
24、、航空、渔业、商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
25、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定时工作制,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劳护字1995第225号)第九条的规定,对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可以不办理审批手续。,因工作时间发生的争议,2、加班 1)法律:劳动法第41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4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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