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体系和种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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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 章,教学要点,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我国刑罚的体系结构和特点;掌握我国刑法规定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概念、内容和适用对象;理解我国刑法中死刑适用标准、适用程序;了解我国刑法中的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和适用条件。,重点、难点,我国刑法规定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概念、内容和适用对象,刑罚是实现刑事责任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方式,但刑罚并非实现刑事责任的惟一方法,二者不能完全等同,刑事责任还可以通过非刑罚的处罚方法予以实现。,第一节 刑罚体系的概述,在法律上,我国刑罚种类分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5种。主刑是处罚犯罪的基本刑罚,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使用。这
2、意味着对一项罪行只能使用一个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附加刑是处罚犯罪的从刑,既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对一项罪行甚至可以附加使用数个附加刑。,我国刑法中,这种主刑、附加刑的搭配,剥夺权益不同、剥夺程度(轻重)不同的刑罚种类的搭配,构成了一个适用于危害性质、危害程度不同的犯罪的处罚体系,这就是刑罚的体系。,在学理上,往往还从刑罚剥夺权益的性质划分刑罚种类。从剥夺权益性质的角度讲,死刑属于生命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属于自由刑,其中管制是限制自由刑,其他的属于剥夺自由刑;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属于财产刑;剥夺政治权利刑属于资格刑。此外,在人类刑罚的历史上
3、,还有杖、剿、宫等残害人体的刑罚,属于身体刑。墨或者黯,则属于羞辱刑。,第二节 主 刑,一、管制(一)管制刑的特点:限制自由。(二)适用对象的特点:1、罪轻;2、人身危险性小。,(三)管制犯应该要遵守的事项 刑法第39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四)管制的刑期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能超过3年。,(五
4、)管制犯在劳动中的权利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六)管制的执行机关和刑满解除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二、拘役,(一)拘役的特点是一种短期剥夺自由刑。(二)拘役在执行、待遇上与有期徒刑的差别:1、在拘留所或看守所执行;2、就近执行;,3、可酌量发给报酬;4、每月有1天一2天假,可回家探亲。(三)拘役的刑期 拘役的刑期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三、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
5、强迫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措施。它是刑罚体系的中心,任何一种犯罪的法定刑中都有有期徒刑,也是实践中适用最多的刑种。,有期徒刑的期限,除刑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其他劳改场所,指少年犯管教所、看守所等。,四、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其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种。无期徒刑的严厉性仅次于死刑,适用对象是罪行极其严重但又不必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无
6、期徒刑时,先行羁押的期间不能折抵刑期,并且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事实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般均得到减刑、假释的机会。,五、死刑,(一)死刑问题 我国刑事政策上对死刑的政策是保留死刑,但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为了体现和落实该刑事政策思想,我国刑事法上对死刑进行了一系列必要的限制性规定。,1、适用条件的限制 从性质上要求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才能被适用死刑,从法律上讲只有该罪行的法定刑有死刑的才可以适用。,2、适用对象的限制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里有两点要注意:审判时指的是从侦查羁押时起至审判的
7、全过程。不要把它狭隘地理解为仅仅限定在起诉以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如果发生人工流产或自然流产的,仍视为孕妇。,3、适用程序的限制 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外,依法都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里“死刑”特指的是“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因为对于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各高级人民法院有权直接核准,无须再上报。,4、执行制度的限制 对于死刑,从执行方面的限制是除了死刑立即执行外,还有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二)死缓制度问题,死缓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一个运用死刑的刑罚制度,其适用的前提是罪犯被判处死刑的情况下,才有适用的可能性,也就是说死刑是死缓的前提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进行了镇压反革命运动,
8、为了实现 严肃与谨慎相结合、分化瓦解反革命势力、保存劳动力以利于国家建设事业的原则,中共中央决定,清出的反革命分子,除罪至死应判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管制的以外,凡应杀的,只杀引起群愤恨的有其他严重罪行的有血债者;其余的一律判外死刑,绶期2年执行。后来,死缓也适用其他应判别外死刑而又不必立即执行的反革命犯和刑事犯。,(1)死缓的适用条件: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具体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必须是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2)死刑缓期执行的考验期: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3)死刑缓期执行的核准:死
9、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4)死缓的三种结果:A、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B、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C、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有期限自由刑的刑期计算问题 不论是管制、拘役,还是有期徒刑,其刑期的计算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但是,死缓执行的2年期间和一般缓刑的考验期限则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此不要混淆。,注意,第三节 附 加 刑,一、罚金 罚金是财产刑的一种,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10、在旧刑法中,罚金刑的地位不高,新刑法在分则中大量增加了关于罚金刑的规定。,罚金和罚款不同,前者是一种刑罚措施,后者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就罚金刑作了有关解释。,1、罚金刑适用的根据和数额(1)根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2)数额: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000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500元。,2、数个罚金刑的数额计算: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
11、执行总和数额。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3、可以单处罚金刑的情况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1)偶犯或者初犯;(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3)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4)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5)被胁迫参加犯罪的;(6)全部追赃并有悔罪表现的;(7)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4、罚金刑的执行:刑法第53条规定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1)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2)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3)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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