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作物种子买卖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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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西省农作物种子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出卖人:签订地点:买受人:签订时间:年月 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农作物种子的种类、品种、质量、数量、金额:作物种类品种名称产地数量计量单位质量(%)单价(元)总金额(元)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万 仟 佰 拾 元 角分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的检验及检疫:买卖双方应严格国家颁布的种子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农作物种子检验检疫,检验执行GB4404.11996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1、出卖人必须提供持证种子检验员签发的该批种子合格证的检验报告。2、调
2、运或邮寄种子必须出具相应的植物检疫证书。3、买受人收货后复检,发芽率、净度、水分三项指标在收货后两个发芽周期内复检完毕,纯度在收货后该作物第一个生产周期内复检完毕,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对方,逾期视为种子合格。4、买卖双方对买卖的每批种子,必须共同取样封存、分别保存,以备种子检验、仲裁、诉讼之用;封存的样品保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种子用于生产收获时为止。5、种子质量标准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订。6、申请种子委托检验、仲裁检验或诉讼检验的费用,由申请方预付。经检验种子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检验费用由买受人负担;经检验种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检验费用由出卖
3、人负担。第三条超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 。第四条包装要求及包装费用负担:。第五条交(提)货时间、地点、运输方式、运费负担:。第六条交付定金数额及时间:于年月日之前交付定金元。第七条结算方式和期限: 。第八条双方一般责任出卖人:1、对种子质量负责,保证所供种子品种、数量、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条款规定,不得提供假、劣种子,所供种子应当附有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制作的种子标签,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买受人。2、向买受人和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买受人:按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定金,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收购出卖人提供的符合本合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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