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药品监督稽查合作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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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区域药品监督稽查合作协议为落实_,加强_区域内药品监督稽查工作的协查联动,加大对跨省区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促进_区域医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各方协商一致,决定本着区域合作、协查联动、信息共享、共同提高的宗旨,开展_药品监督稽查合作,并就有关事项达成本协议。第一条在本协议框架内,_各级食品药品监管稽查机构都是合作的参与者和执行者,都有落实本协议所列各条款及_食品药品监管合作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的义务和权利。第二条_食品药品监管稽查机构共同组成_药品监督稽查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_省区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稽查机构负责人轮流担任主任委员。主任委员所在省区自动成为值勤
2、省区。确定主任委员原则上与承办当年_区域食品药品监管合作联席会议的省(区)同步,其余_省区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稽查机构负责人为副主任委员,_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机构负责人为委员会成员。第三条建立委员会联络员制度。_省区食品药品监管稽查机构分别指定1名总联络员并组成总联络员办公室,日常工作依托委员会主任委员所在的省(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省(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的稽查机构负责人自动成为联络员并实行本辖区负责制,由总联络员负责_省(区)联络员的日常管理。第四条省区之间的日常联络工作由总联络员负责,主要包括:及时通报联络员人事变动等信息;及时通报本区域的稽查执法情况;及时协调跨省区的稽查执法
3、工作;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等。为提高区域稽查合作的效能,除跨省区查办案件需向_省(区)的总联络员局面备案外,各省区联络员之间可以直接沟通交流,及时核查通报有关情况。第五条建立_省区案件协查联动机制。_省区实行统一的案件受理、接办和转办制度,对于_省区内发生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举报人可以就近向其中一个省级食品药品监管稽查机构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把案件转交给有关省区处理。对跨省区的案件协查,无论电函委托或直接派员调查等方式,有关省区均应给予密切配合、优先安排,协查结果各自送上级总联络员书面备案。(一)对电函委托协查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二)县级以上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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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 药品 监督 稽查 合作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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