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营销代理合同范文3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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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程营销代理合同范文3篇 全程营销代理合同范文1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通讯 邮编:电话: 传真:代理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通讯 邮编:电话: 传真: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全程策划及代理销售甲方所开发的“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 项目概况1.1 项目名称:1.2 项目地点:1.3 国土证号:1.4 项目规模: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 平方米,总用地(含绿化待征地) 平方米,容积率 ,项目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上为甲方提供的现有书面资
2、料反映的内容。甲方将委托专业测绘机构对本项目建筑面积进行测量,最终可销售面积以甲方提供的专业机构测量报告为准(以下简称“可销售面积”)。第二条 合作方式和范围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本项目的全程策划及销售代理商。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名义从事本项目的全程策划和销售事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的部分为以下第【 】部分,共计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以下简称“代理销售面积”):(1) 住宅部分: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2) 商业部分: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第三条 销售目标任务1、 本项目的销售任务为,自本项目具备开盘条件且开盘之日起计算在个月内达到可销售面积的
3、90 %,且实际销售均价应不低于【 】元。其中,开盘条件为甲方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且现场正式售楼处、样板房装修完毕、样板区形成。在达到开盘条件时,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已具备开盘条件。2、 若遇项目未达到开盘条件即开始销售、或因重大市场变化因素(区域房地产市场整体上涨、整体崩盘、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者重大自然灾害等)影响,上述住宅代理销售目标任务,届时根据市场状况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3、 甲方VIP客户及内部封房部分,不纳入乙方的目标任务考核。第四条 销售条件根据项目工程进度、预售许可证件取得时间及营销全程策划实际进展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项目具体开盘时间,以保证项目销售取得理想业绩。项
4、目销售条件:1、项目物业正式开盘销售前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首期物业开盘前销售中心和样板房装修完毕、样板区形成;3、正式销售前,甲方完成与按揭银行的签约工作,使得购房客户具备办理个人购房贷款的条件;4、完成销售所需沙盘、模型、看板等销售展示工具的制作;完成销售面积的测量、销售资料(楼书、户型图集、宣传单页等)的印制。第五条 营销代理佣金1、甲方以销售合同总金额的更名费、客户违约金。2、如因双方原因造成客户退房,则乙方不收取所退房屋代理佣金;若因客户违约造成客户退房,则乙方收取所退房屋客户违约金的一半,并不再收取所退房屋的代理佣金。第六条 宣传推广1、甲乙双方商定,项目宣传推广费用不超过项
5、目总销售额的使用计划,须经甲乙双方书面签字确认后,由乙方负责组织实施。2、在本合同终止前,乙方可随时在该项目宣传资料上使用项目之“ 营销商”、“ 全程策划和代理销售商”以及乙方公司名称。3、甲方同意,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在今后对自身形象宣传推广方面,有权使用甲方项目名称、文字或图形资料。第七条 VIP客户及内部封房对于VIP客户,乙方按销售合同总金额的计提代理佣金。 甲方须提前书面确认并函告乙方VIP客户及内部封房的事宜。 甲方关系户及内部封房面积不得超过本项目可销售面积的。第八条 通知1、 甲、乙双方来往的函件、方案等,仅以盖有公章、或合同章、或双方指定代表签字的文本(原件)为生效文本。(甲方
6、指定【 】为代表,乙方指定【 】 为代表)。2、 甲乙双方来往的函件、方案等应以专人送达或邮资预付的挂号或快递邮寄方式交付或发送。专人送达的,以递送视为送达;以挂号、快递邮寄的,在付邮后第十个工作日视为送达。3、 一切通知和通讯均应发往下列有关地址,直到一方向其他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甲方:【 】公司邮编:电话号码: 传真:乙方:邮编:电话号码: 传真:第九条 合同有效期1、 本合同有效期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规定的交房截止之日或双方协商终止合同之日止。2、 在本合同到期时,双方应通力协作妥善处理终止合同后的有关事宜,结清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经济等事宜。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免除任何一
7、方依本合同规定在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任何义务。第十条 违约责任1. 除本条第2款及补充协议另有规定之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未根据本合同规定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本合同要求,均视为违约。违约一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日计算,方法如下:(1) 日违约金为人民币 元;(2) 违约天数=自违约事件发生之日起至纠正之日止的日历天数;(3) 违约金金额=日违约金违约天数。在违约事件发生之时,在不妨碍守约方任何其他可以获得的权利主张和/或司法救济的前提下,守约方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且要求违约方在收到该等书面通知之后的三十(30)日内采取措施以纠正和补救该等违约事件。如果该等违约事件在前述三十(30)日内未能
8、获得充分和完全的纠正或补救,守约方可以终止本合同,且守约方无需因此而向违约方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双方同意,前述违约造成的另一方的经济损失超过前述违约金的,违约方还应支付超过违约金部分的赔偿金。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停止开发情况外,甲、乙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或解除本合同(但不包括依据本条第1款约定的终止情形)。如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或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违约金金额=(代理销售面积已销售面积)_已销售面积的销售均价_1%双方同意,前述违约造成的另一方的经济损失超过前述违约金的,违约方还应支付超过违约金部分的赔偿金。第十一条 其他本合同
9、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协商不成可向本项目所在地的法院起诉。3、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执两份。甲方: (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乙方 : (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订时间: 年 月 日全程营销代理合同范文2甲方:通讯联系电话:乙方:河南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讯郑州市航海路与未来路交叉口启航大厦A座18F联系电话:0371-68832777甲方为 _商业广场永城(商业地块儿) 项目之发展商,现委托乙方为上述物业之全程独家销售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第一条 委托物业甲方位于 永城市 北永宿路、西僖山路
10、、南浍河路、东磨山路 即所有商业地块儿面积是本合同的委托标的物业面积。第二条 委托期限甲方就本合同标的物业委托乙方代理的期限由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可售面积销售率达90%为止。达到本合同终止时间之后,如甲方没有书面表示终止合同的话,乙方可继续履行本合同,直至可售销售面积达到销售率100%。第三条 委托策划、代理范围:1) 乙方进驻售楼处前,甲方就可售标的物业之所有单位清单以书面形式交达乙方;2) 甲方有权自行销售的标的物业,甲方自行销售的标的物业不超过可售物业数量的10%,在乙方进驻售楼部前甲方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乙方自行销售的标的物业楼号、楼层及房间号,甲方自行销售的标的物业乙方不收取任何费用。第
11、四条 甲方保证1) 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标的物业拥有完全的、合法的所有权;2) 甲方保证在委托标的物业正式对第三方销售时已取得政府许可的合法销售证明文件,如果因此而引起的任何相关责任,均由甲方承担;3) 甲方对因该物业本身之权属、资格或质量之瑕疵而引致的纠纷承担全部责任。第五条 乙方之策划、销售代理的服务内容包括:乙方成立项目专案小组,为甲方提供包括市场调查、策划顾问、销售代理服务。1) 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向甲方提交项目组成员名单,未经甲方同意,项目组人员不得随意调换或撤离。2) 本合同订立后,乙方参加由甲方等与销售相关的合作单位联合组成的项目工作协调小组,指导项目营销工作;3) 乙方向甲方分阶段提
12、交市场分析报告、项目市场定位、营销策略、推广方案、销售执行方案及工作进程时间表,以上所有方案须经甲方研究审核并书面同意后实施。根据市场情况变化,甲方有权对上述有关计划和方案作适当调整;4) 乙方可以向甲方提供有关项目宣传推广的专业意见及推荐相应的专业公司,并协助跟进各项工作。经甲方书面同意后,统一组织实施;5) 乙方负责各种营销活动的筹备组织安排,包括物业展销会,新闻发布会、酒会。上述活动方案和有关费用需经甲方审核书面同意,并由甲方支付;6) 乙方在不同销售阶段向甲方书面提供总销控意见,积极迎合市场要求;7) 乙方在配合甲方的有关销售及推广工作时,必须以高效和高质的原则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13、,从而影响整体工作;8) 乙方之销售人员须做好本职工作,除按要求每月完成销售分解目标外,还应积极主动及早联系业主,做好催交款及按揭准备工作、配合甲方做好客户售后服务。9) 乙方人员在项目销售过程中,不得对第三方作出违反甲方意愿(包含不限于项目本身)的允诺,否则,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第六条 乙方之权限1) 根据甲方提出的要求,及时进行深入、详细地调查研究,使策划报告具有真实性、科学性与实用性,并在提交策划报告时,对策划报告的内容予以解释;2) 乙方不得将甲方的相关资料向外透露;3) 乙方须按照甲方所确定的销售条件(售价、付款方式及本合约条款等)进行销售,否则乙方须补偿由于乙方越权销售而造成甲方的
14、直接损失;4) 按照获得甲方同意的意向,在既定范围内与甲方合作,完成有关推广及宣传活动;5) 乙方须将物业销售的具体情况在定金合同(一式肆份,由发展商统一印刷,统一编号,乙方在甲方售楼处分次登记领用)签订后24小时内以电话、短信或传真方式通知甲方;6) 委托期限内,乙方向甲方提出销控原则,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全权负责总销控。第七条 委托代理程序客户所缴付的定金由甲方自行收取,正式买卖合同在甲方处签订,购房款由客户直接汇入甲方指定账号,并由甲方办理相关财务手续。乙方在此过程中与客户签订定金合同并协助甲方与客户签订正式商丘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 服务取费本项目代理费用,包括销售代理佣金和销售溢价分
15、成二部分。甲方须按如下方式支付乙方所有售出单位之销售代理费:1) 顾问服务费:在项目不具备销售条件的之前(取得预售许可证,并可以签定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每月支付乙方人民币叁万元整,作为前期启动费用,该费用不计入后期销售代理费中,直至乙方取得第一笔销售代理佣金为止,合同签定三日内甲方支付乙方第一笔顾问服务费人民币叁万元整;2) 甲方支付乙方的销售代理费为销售额之1.2%(百分之壹点贰),项目溢价按甲方七成乙方三成计算;3) 乙方在代理期限内,凡甲方与客户签订预(销)售合同,并且甲方收到客户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办理银行按揭或公积金贷款的,须按揭款或公积金到甲方账户)后,视为乙方房屋销售代理成功
16、,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房屋销售代理佣金和相应销售溢价分成;4) 如因甲方原因,某些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低于“销售低价”的,甲、乙双方同意按该套房屋所对应的“销售底价”作为计算乙方销售代理佣金的依据。“销售底价”是指在本项目正式开盘日前,甲、乙双方制定的本项目可售房源的“一房一价底价表”,既制定出每套销售房源的“销售底价”,经甲方审定后备档,作为甲、乙双方结算销售溢价分成的依据。5) 销售溢价分成办法。本项目可售房源实际售价超出 “销售底价”(既“一房一价底价表”)部份的销售收入为销售溢价,乙方收取销售溢价款需向甲方开具合法的发票。6) 销售溢价分成款的支付方式。销售溢价分成款的结算以本项目代理期限为
17、考核期,乙方每个月向甲方申请暂结销售溢价分成款。7) 若购房客户采取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等方式支付购房款,甲方应按乙方上月成交房屋成交数额结算佣金;8) 若购房客户采取商业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甲方应于购房客户的贷款申请获得银行批准后结算该房屋佣金100%;9) 若甲方在项目不具备银行按揭条件下执行销售,则甲方应于购房客户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所购房款首付款到账后结算该房屋佣金的50%,于银行贷款支付至甲方账户后结算该房屋佣金的50%;10) 若甲方在项目不具备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件下执行销售,则甲方应于购房客户签署定金合同或认购协议,并按照所购房款付款到账数额结算该房屋佣金;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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