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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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与管理,促进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暂行办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管理细则。第二条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是指取得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规定和程序评估通过,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配购药提供服务的零售药店。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定。经办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零售药
2、店的定点申请,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进行协议管理、监督、考核。第二章定点申请第四条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的原则是:统一规划、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选择、动态管理,有利于我市经济社会和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第五条零售药店申请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二)取得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书)、社会保险登记证。(三)申报单位在现址正常经营至少6个月,且药品安全信用等级为B级以上(经营时间以药品经营许可证为依据,截止时间计算到递交申报材料时上一个月的最后一天。下同)
3、。连锁经营的药品零售企业及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经营或公司经营的(以下统称“公司化经营”)以所属门店为单位单个申请。(四)药师的配备、管理应符合药品监督等职能部门的要求。每个门店在职从业人员不少于2人(离退休人员除外)。(五)店堂内外环境良好,有与配售药品服务相适应的硬件设施,营业场所宽敞、明亮、整洁、美观,布局合理。零售药店实际营业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实际营业面积为同一平面上的连续面积(错层或沉降式的两个平面垂直距离须小于0.5米),不含仓库、办公、生活区面积等,面积计算实行整数法(小数点后四舍五入)。营业场所应有房屋权属证明;非自有房屋的还须有租赁合同,且租赁期3年以上。经营场所、柜台无承包、
4、出租(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推销等情形。(六)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的能力。店堂无摆放经营生活用品、食品等情况,无以现金、礼券及生活用品等进行医疗消费的促销。(七)建立健全药品购销存管理制度,必须实行药品购销存电算化管理,账册清楚、账物相符,符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A)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并能有效执行,财务会计管理与药品购销存管理相符。(九)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全员应保尽保。单位和员工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登记证发证时间应在递交申请时的三个月之前。公司化经营的以公司为单位,单体零售药店以店为单位。(十)规范经营、依法纳
5、税(公司化经营的以公司为单位,单体零售药店以店为单位)。(十一)省、市人社、市场监管、物价等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本条所规定的条件,随着国家和省市的相应规定,适时予以调整。第六条具备规定条件,了解和掌握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并且愿意遵守和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按规定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的零售药店,可向经办机构书面申请纳入协议管理。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二)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的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 .药品经营许可证。2 .营业执照。3 .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书)。4 .社会保险登记证。5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资料。6 .
6、房屋产权证。非自有营业用房还须提供3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且房屋租赁协议剩余有效期不少于2年(自提交申请材料当月起计算)。(S)药监部门认定的申报单位药品安全信用等级材料。(四)前一年药品营销收支情况(财务年报)。(五)纳税凭证。(六)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并附从业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七)药店所处地理位置图及营业场所平面结构示意图。(A)药店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九)申请前一年未受到人社、市场监管、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企业基本信息表(市场监管局档案室打印,并盖章确认)(十一)其他证明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须真实有效,提供虚假材料的零售药店,一经核实,三年内不再受
7、理申请。第七条经办机构根据基本医疗保险配购药服务需要,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零售药店定点申请工作,一般每年9月1日10日(截止日遇节假日顺延)集中受理,逾期不予受理。零售药店纳入协议管理申请工作按照集中受理、材料审核、现场复核、多方评估、社会公示、确认名单等程序有序进行。开展现场复核、多方评估工作,探索参保人员、专家、行业协会等第三方评价的方式。第八条申请纳入协议管理的零售药店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受理:(一)不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二)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申报相关资料,或申报资料不齐全、申报资料不符合规定形式、规定时间内不能补正的。(三)因零售药店的责任,被取消医疗保险服务资质、解除服
8、务协议不满2年的。(四)申请前一年内受到人社、市场监管药监、物价等管理部门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第九条申请通过的零售药店,须在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提供医疗保险服务:(一)配备符合人社部门信息管理和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规定标准及要求的软、硬件设备,包括符合性能指标要求的远程视频管理设备和电脑、操作系统、打印机、网络设备、读卡器等,并保证医保网络线路的安全顺畅。其中,市本级定点零售药店的远程视频管理设备应不少于2套。操作人员须具有计算机基本知识且能熟练操作,按要求做好医疗保险药品维护等工作。(二)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主要药品的名称和价格、医疗保险诚信服务等级,并
9、对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及配售药服务投诉、举报监督电话等进行公示。(S)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认真执行省、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与医疗保险配购药品服务要求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四)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所有从业人员须进行医疗保险业务培训和考试,及格率达95%。(五)店面设置规范美观,有标准的社会保险标识、符合统一标准的“医保诚信服务”字样和医疗保险指定宣传内容。店内销售柜组标志醒目、货架摆放整齐。取得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资质,经验收具备上述条件的零售药店,方可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自次年起按规定提供医疗保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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