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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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石化工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具有易燃易爆的生产特点。为了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减少和避免事故发生,并对企业在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时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迅速恢复生产,经国务院批准,集团公司设立安全生产保证基金(以下简称安保基金),实行行业内部财产保险。 第二条 安保基金是由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事业单位从生产成本中集中的企业安全生产保险基金,应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三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控股、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及其组建的集体、“三产”和分离企事业单位的财产,必须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向集团公司计缴安保基金。
2、第四条 安保基金的收缴、管理、使用和开展相关业务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第二章 安保基金的收缴第五条 安保基金计提的依据是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原值和存货。 第六条 属于缴纳安保基金的范围 1、固定资产和存货。 2、基本建设项目中引进的成套设备。 3、新装置建成投料试车,但尚未报转的固定资产。 第七条 不属于缴纳安保基金的范围 1、土地、公路(不包括厂内公路)、运输车辆(不包括施工机具)、船舶(不包括趸船)。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铁路、道路、涵洞、水闸、堤堰、桥梁及护坡。 4、林木、花草、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 5、违章建筑、危险建筑和临时暂设工程。 已向社会保险的资产不应再计缴安保基金。 第八条 安保基金的提取标准及操作办法。安保基金缴纳单位按照期末固定资产原值和存货帐面平均余额的提取。 1、所属企业,包括控股、参股、股份制企业和合资企业以期末固定资产原值和存货最近6个月帐面平均余额(扣除第七条各款规定的扣除额)为基数,每年分两次提取:第一次,按上年12月底固定资产原值帐面数和上年712月每个月存货期末余额平均值的2提取;第二次,按本年6月底固定资产原值帐面数和本年16月存货期末余额平均值的2提取。 2、设计施工单位、集体、“三产”、分离企业和事业单位参照第一款规定提取。 3、新装置建成投料试车,
4、在尚未正式投产、国家验收(即固定资产未转帐)之前,应以调整概算投资扣除已投保资产和待转出、待摊销的费用之后的%作为基数,按照基数的提取,参照第一款规定操作。 4、基本建设项目中引进的成套设备按设备到岸价的2提取,列入基建费用,并参照第一款规定操作。 第九条 安保基金缴纳期限 每年月1日和月1日前分两次缴纳。 第十条 安保基金收缴缴纳单位按规定计提的安保基金,按时汇至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在财务公司开立的安保基金帐户。收款单位: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北京工商银行和平里分理处,收款帐号: 第十一条 当年安保基金利息和总准备金利息作为当年安保基金收入,计入安保基金总准备金。第三章 安保基金
5、使用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集中的安保基金分企业与集团公司两级使用,即小部分由集团公司返回企业使用,大部分由集团公司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对企业返回安保基金的比例根据企业缴纳的情况定为安保基金实际上缴额的20%和17%。按期足额缴纳安保基金的企业,返回比例为20%;未按期足额缴纳的企业,返回比例为17%。 返回安保基金由企业按规定开支范围和比例使用:60%用于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20%用于安全教育培训;20%用于防止重大事故、消除重大隐患和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未完成集团公司安全考核指标的单位不应提取20%的奖励,并将这部分奖励全部用于增补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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