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幼儿园保安人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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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校、幼儿园保安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学校保安的聘请及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学校保安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及其周边治安环境的作用,构建平安和谐的文明校园,根据县政府相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范围内的所有学校(含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下同)及其保安人员。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三条 各学校必须成立学校保安人员管理机构。办公室设在学校教导处(政教处),具体负责领导、指导、协调、监管保安队伍的建设、管理和考核、评比工作。 第四条 学校必须主动联系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及辖区派出所、保安公司,定期对学
2、校保安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保持信息沟通渠道畅通,形成联防体系和综治工作合力。 第五条 学校保安人员在学校的领导下,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保卫学校的安全,预防、制止、打击校园暴力和违法犯罪,处置校园各种治安突发性事件。具体职责是:1在学校管理机构指导下,根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做好防火、放盗、防破坏、防治安事故等工作,保障学校和师生的安全。2学校上学、放学等重点时段,要在校门口站立值勤,严密监控校门口周边动向,及时有效疏导校门口交通,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师生安全。3.严格落实外来人员准入制度,防止来历不明人员进入校内,防止将非教学用的易燃易爆、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严禁小商小贩、推销
3、人员和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及时驱散校门口的社会闲杂人员,发现有寻衅滋事迹象的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学校及公安机关并进行有效处置。4正确使用学校物防、技防器材和设施设备。每隔二小时在校园内和校门附近开展治安巡逻、安全检查和静校巡查,尤其是学校的校门口、学生宿舍楼、电脑房、财务室、配电房等重点部位,发现可疑情况、安全隐患等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必要时应及时报警。每次巡逻后及时、准确填写巡逻信息记录。5保安人员在值班过程中发现的紧急情况(如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聚众闹事等紧急情况),要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并第一时间报告学校领导和报警。如发现偷盗、抢劫、行凶等违法犯罪
4、行为要立即报警并设法制止,同时做好保护现场工作。6.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周边社会治安秩序,主动反映校园内外治安情况。发现治安隐患及时向学校领导和辖区派出所报告。7严禁校外机动车辆进入校园,指挥校内机动车辆安全有序出入、有序停放。8保安人员实行值班签到和交、接班情况登记制度,接班人员未到岗前不得离开工作岗位。准时开启、关锁好校门,准时启动其他安全防范设备、设施。9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格纪律、团结同志,积极完成学校领导布置的工作任务。第三章 招聘、辞退、培训、经费第六条 学校保安人员的招聘,由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保安公司按程序依法公开聘用。1聘用程序:(1)拟聘人员提交书面申请,并出具
5、相关证件和证明;(2)资格审查;(3)面试;(4)择优录用;(5)报教育局和县公安局备案。2用人单位依法与被聘保安人员签订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使用规范的合同范本,补充条款及未尽事宜尽量使用法规范围内的书面语言,以免引起不必要的劳动争议纠纷。3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聘用的保安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意外伤害保险。4.保安人员不得为招用单位以外的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第七条 应聘学校保安人员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男18至50周岁,女18至45周岁的中国公民; 2身体健康,无精神病史;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人格健全,无违法犯罪记录;4初中毕业以上(含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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