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及责任清单目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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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县县交交通通运运输输局局行行政政权权力力清清单单及及责责任任清清单单目目录录县县交交通通运运输输局局行行政政权权力力清清单单和和责责任任清清单单共共计计163163项项,其其中中行行政政许许可可2222项项,行行政政处处罚罚121121项项,行行政政强强制制1616项项,行行政政确确认认1 1项项,其其他他类类3 3项项。序序号号权权力力类类型型项项目目名名称称设设定定依依据据实实施施主主体体责责任任事事项项责责任任事事项项依依据据承承办办机机构构追追责责对对象象范范围围备备注注1行政许可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三十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
2、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站(场)的设置和建设应当纳入城乡规划、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有利于车辆出入、旅客出行和货物集散;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
3、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县交通运输局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到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送到行政许可证件(或批文)(注:承诺时间不包含按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的时间);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督。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4、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10、11、12、13、14、15、16、17、18、19、20条;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23、24、25、26、27条局安全法规股、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2行政许可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十七条:城市公共交通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客运经营权。县交通运输局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5、、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到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送到行政许可证件(或批文)(注:承诺时间不包含按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的时间);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督。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18、19、20、22、23、24、25条局安全法规股、县道路运输管
6、理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3行政许可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站、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二十一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办理相关手续。县交通运输局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
7、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到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送到行政许可证件(或批文)(注:承诺时间不包含按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的时间);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督。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26、27条局安全法规股、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4行政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
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三十七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第7号)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县交通运输局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
9、: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到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送到行政许可证件(或批文)(注:承诺时间不包含按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的时间);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督。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43、44条;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28、29、30条局安全法规股、县道路运
10、输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5行政许可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三十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第2号)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县交通运输局1、受理责任
11、: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到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送到行政许可证件(或批文)(注:承诺时间不包含按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的时间);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督。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46条;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31、32、33、34、35条局安全法规股、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6行政许可县域客运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8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10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城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
13、请。县交通运输局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到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送到行政许可证件(或批文)(注:承诺时间不包含按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的时间);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督。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
14、39、40、42、44、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10、11、12、13、14、15、16、17、18、19、20条;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23、24、25、26、27条局安全法规股、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7行政许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22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24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
15、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25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交通运输局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
16、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到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送到行政许可证件(或批文)(注:承诺时间不包含按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的时间);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督。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22、25条;局安全法规股、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8行政许可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中华人民共
17、和国公路法第5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交通安全宣传标牌除外县交通运输局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到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
18、送到行政许可证件(或批文)(注:承诺时间不包含按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的时间);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局安全法规股、县公路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9行政许可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和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以及等设施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5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
19、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56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8条 修建穿(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及其他穿(跨)越公路的设施,利用公路桥涵加设渡槽、管线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和公路的远景发展规划,并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
20、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县交通运输局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到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送到行政许可证件(或批文)(注:承诺时间不包含按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的时间);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1、;局安全法规股、县公路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10行政许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0条第1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35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
22、、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县交通运输局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到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送到行政许可证件(或批文)(注:承诺时间不包含按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的时间);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
23、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3条;局安全法规股、县公路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11行政许可砍伐公路行道树许可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22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和损坏公路用地范围内公路行道树和绿化花草;确需采伐行道树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采伐许可证,按照规定进行采伐,并按期完成补种任务。县交通运输局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
24、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到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送到行政许可证件(或批文)(注:承诺时间不包含按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的时间);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局安全法规股、县公路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12行政许可铁轮车(履带车)行驶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8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
25、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19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通行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县交通运输局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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