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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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市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和县财政预算专项安排支持我县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具体包括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等。第三条 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方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资金整体效益。具体
2、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第四条 坚持精准使用和安全高效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利用精准识别结果,增强扶贫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使扶贫资金惠及贫困人口。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管理第五条 县财政根据全县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本级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增列的专项扶贫预算不低于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量的15%。第六条 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别由县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业、林业等资金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拟定项目计划,并按有关规定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或备案。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
3、工作时,由县扶贫办会同县财政局,按照统筹整合有关政策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求统筹安排。第七条 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和竞争性分配相结合的方式,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落实到具体镇(村)、项目和对象。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第八条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我县扶贫开发工作实际,紧密围绕脱贫目标,按照以下基本方向和要求,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一)支持贫困地区和扶持对象发展生产及村集体经济。围绕培育和壮大我县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光伏发电项目、冷链、仓储物流等新兴扶贫产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良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
4、等。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由县扶贫办结合项目特点、实际需求等因素,会同县财政局研究确定,但补助内容要与项目建设内容相衔接,补助标准要与现行的农资价格、生产经营的物化成本相一致,并确保产业扶贫项目覆盖扶持贫困对象面的最大化。(二)支持贫困地区和扶持对象改善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和贫困人口较多的非贫困村村屯道路,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上述基础设施项目补助标准由县扶贫办结合实际情况,会同县财政局研究确定,并尽可能与其他部门实施的同类项目的补助标准相衔接。(三)支持扶持对象提高技能。围绕提
5、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农村贫困户“两后生”和青壮年劳动力接受全日制普通中等、高等职业学历教育、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教育、参加劳动力中短期技能培训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内容和标准按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四)支持向扶持对象提供金融服务。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直接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专业大户等扶贫贷款实行贴息;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农业自然灾害风险,对愿意参加农业保险的贫困户帮助其支付农户负担部分的保费支出。(五)扶贫规划编制和项目实施管理
6、的必要支出。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通过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本条规定支持扶持对象提高技能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第九条 县级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解决。项目管理费应当实行分账管理,由县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统筹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支出。第十条 财政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二)购买交通工具
7、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开支。第十一条 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在县级,县级根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年度扶贫开发工作任务和实施计划、资金整合方案统筹安排使用。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加强脱贫攻坚规划与行业规划的衔接,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有效性。第十二条 县级扶贫资金安排使用以精准
8、识别和建档立卡数据为依据,进一步优化扶贫项目设计,瞄准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并根据农村贫困人口的不同需求确定资金安排方向,确保扶贫资金到村到户、精准高效。第十三条 在不违反中央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情况下,各镇各部门结合实际积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充分调动相关主体参与积极性,撬动更多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一)鼓励群众自主组织实施。对产业扶贫项目资金,大力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补助方式,以鼓励和引导贫困户和直接带动贫困户生产经营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按有关规定自主发展生产。除上级对资金
9、使用方式有明确规定外,凡以农民自愿出资为主体、以农民为直接受益对象、技术要求不高、单个项目投资额在自治区确定招投标限额以下且以财政补助资金为引导的农业农村生产生活等公共基础和公共服务类设施项目(包括财政扶贫资金补助额度在50万以下的贫困村、库区移民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积极推行民办公助、村民自建自管等方式。在确保安全规范的情况下,尽量简化项目审批和实施程序、降低项目实施成本。凡项目初步设计(包括概算)已经发展改革或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正式批复的项目,财政、审计等部门不再进行概算评审;凡项目概算已经财政评审且招标控制价未超过评审审定金额的项目,财政、审计等部门不再进行招标控制价评审;总投资规模
10、低于100万元的项目,不再开展财政评审。(二)充分放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杠杆效应。充分利用扶贫贷款财政贴息、小额贷款奖补和保费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发展产业,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更好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放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应。(三)积极探索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凡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组织有能力承担的扶贫项目规划编制、项目评估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第三方监督、技术推广、信息提供、扶贫培训等工作和项目,均可通过公开、透明规范的程序交给社会组织承担。(四)支持加快农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稳妥建立健全农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分支机构,发展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对贫困户保证保险
11、保费予以补助,降低扶贫贷款风险。(五)坚持择优扶持。优先支持脱贫愿望强烈、产业带动能力强、资金使用规范高效的贫困户和经营组织,以及减贫效果好的项目。第四章 资金拨付管理第十四条 对上级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财政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县主管部门;县主管部门应及时从扶贫项目库中选取项目,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或分配方案,会同县财政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并切实加快执行进度。(一)收到上级提前下达资金额度的,应当按提前下达的额度编入本级下一年度预算,并在本级人大批复预算后20日内落实分配方案,确定扶持的具体对象、项目和金额;收到上级下达当年资金文件的,应当在收到文件后20日内落实分配方案,确定扶持的具
12、体对象、项目和金额。上述资金分配方案应当及时报自治区、市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二)县主管部门要将上年结转资金列入当年一季度用款计划,上年结转资金应当在当年6月底前使用完毕。结转资金在结转使用1年后仍未使用完毕的,财政部门在次年不予办理结转,并在上半年全部收回本级财政。自治区下达的扶贫结转资金中,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并结转2年以上的资金,收回自治区财政;预算已分配到部门并结转2年以上的资金,收回本级财政统筹使用。(三)县级主管部门是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完善扶贫项目库建设,组织项目实施,及时掌握并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通报项目推进和资金支出情况,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合同约
13、定按时完成项目施工,确保完成扶贫资金年度支出任务。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落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加快资金拨付速度,加强资金监管,实时监控扶贫资金支出进度,督促同级主管部门落实支出责任。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纳入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内容。当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转结余率(含列支结转部分,下同)大于10%的,自治区在分配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将按大于10%部分的金额予以等额扣减。对按规定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不列入结转结余率计算范围。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第十六条 县财政专项
14、扶贫资金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县相关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一)县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镇级财政部门加快资金拨付和加强资金监督。(二)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县财政局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对所管理的财政扶贫项目资金进行跟踪管理和专项抽查,建立完善相关监管台账,督促各镇加快扶贫项目实施和扶贫资金支出进度,并及时将上年度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县财政局、扶贫办。第十七条 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实行按时报送制度。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和我县扶贫开发政策以及财政厅的有关要求,制定年度财
15、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并送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汇总后在资金下达后60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上报财政厅,同时抄送自治区扶贫办及自治区主管部门。资金使用计划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每年6月、12月将调整后的计划报财政厅备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责任单位、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时间计划、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第十八条 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县扶贫部门应当会同县财政等部门按照项目制管理要求完善项目实施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的各项要求。(一)凡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县主管部门必须与项目实施主
16、体签订项目建设(扶持)合同书或协议,并抄送县财政部门备案,作为报账审核的依据。(二)凡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县主管部门必须组织竣工验收。实行预拨或按进度拨款的项目,应当组织阶段性验收。(三)凡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有规定可免除的项目除外),按上级和我县规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通过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和工程质量复验制度。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满一年后,经县主管部门复验未发现质量问题后,再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拨款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县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经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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