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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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信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相关制度,结合建平县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是建平县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第三条 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县联社、基层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保函等业务。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信贷人员是指建平县农村信用
2、社所有从事信贷业务操作、经营和管理的人员。第二章 组织体系第六条 实行审贷分离制度(不含信贷员授权额度内的农户贷款)。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核准)、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第七条 县设立信贷管理部,信用社相应设立信贷部门或信贷岗位负责辖内信贷管理工作。县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分别设立信贷业务调查岗、信贷业务审查岗。信贷业务调查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业务审查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第八条 基层信用社管户信贷员即为信贷业务调查岗,主管信贷业务副主任为审查岗,主任为审
3、批岗。第九条 实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小组)制度。县联社设立信贷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基层信用社设信贷审查小组(简称贷审小组,下同)。贷审会(小组)是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小组)审议的事项,对有权审批(核准)人(指各级机构行政主任或被授权人,下同)进行制约及专业支持。贷审会(小组)主任委员会由县联社分管信贷工作的副主任担任。成员由信贷管理、风险管理、计划财务、稽核等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具有评审资格的有关专家组成,具有法律方面人才的机构,要有法律人员作为成员。人数一般为59人(贷审小组为35人),人数为奇数。贷审会(小组)实行记名投票表决,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三分之二
4、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第十条 县联社及基层信用社有权审批(核准)人对贷审会(小组)审议通过的信贷事项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对贷审会(小组)未获通过的信贷事项(含不同意和复议),有权审批(核准)人不可行使“一票赞成权”。但不论审议结果如何,有权审批(核准)人均有复议决定权。第十一条 县联社为经营信贷业务责任主体,主任(行长)对所经营的信贷业务负全面责任。基层信用社主任(负责人)在各自授权范围内对经营的信贷业务负全面责任。第十二条 实行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核准)、经营管理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的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相应承担各自责任。第
5、十三条 实行信贷业务核准、审批、备案制度。县联社对于超过省联社核定权限的信贷业务,要在审批通过后报市联社、办事处审查核准;基层信用社对超过县级联社授权的信贷业务,要在审批通过后报县联社审批。对于在本级核定或授权权限内的信贷业务按规定需报上一级备案的,要在审批通过后报上一级备案。对于经上一级审查未予核准、审批的信贷业务各级机构不得办理。第三章 贷款投向第十四条 各经营机构要坚持为“三农”和入股社员服务的宗旨,大力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进程。信贷投放的重点是农村、农业和农民。在满足“三农”资金需求的基础上,城区及城郊经营机构可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及民营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第十五条
6、 对非农业贷款的发放要从严控制。严禁向下列行业或项目发放贷款:(一)国家和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限制发展的行业,已经投放的贷款要限期清收;(二)与国家宏观调控相悖的项目。第十六条 严禁变相对下列贷款用途发放贷款:(一)借款人将贷款用于铺底资金或转借给关联企业作为铺底资金;(二)借款人将短期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第十七条 严禁对下列贷款对象发放贷款:(一)严禁向有不良记录的客户发放新增贷款(含拖欠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本息)。但对于为搞活企业,盘活陈欠贷款,需适当投入贷款支持的,要在落实原有债权的情况下严格掌握,新增贷款一律报市办事处以上机构核准,并按新增贷款管理,落实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二
7、)严禁对自有资金比例低于规定比例、自有资金不落实及资产负债比例高于规定比例的客户发放贷款;(三)严禁向以资抵债客户、抵债资产出租(租赁)经营客户发放新增贷款;(四)严禁向逃废信用社债务的客户发放新增贷款;(五)严禁向县、乡(镇)政府、村委会发放贷款。第四章 贷款的基本条件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第十九条 借款人为农户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常年在本地居住的具有本地农业户口的农户;(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好;(四)遵纪守法,诚实正直;(五)从事种养业或多种经营,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二十条 农户以外的其他借款人应当是经工
8、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二十一条 农户以外的其他借款人申请贷款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经济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三)在基层信用社开立结算帐户,自愿接受信用社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四)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五)除自然人以外的借款人,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
9、有效的贷款卡;(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七)必须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八)除自然人外的借款人,资本金比率及资产负债率要达到规定比例;(九)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各级经营机构不得违背和降低上述基本条件提供贷款;第五章 权限管理第二十二条 实行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制度。根据各机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业务发展需要和当地经济金融市场状况,实行差别权限核定(授权)。县联社结合基层信用社实际情况在省联社核定权限内对基层信用社信贷业务实行有限授权。第二十三条 县
10、联社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在省联社核定权限内对基层信用社实行授权。基层信用社在县联社授权额度内可对信贷员实行授权。第二十四条 县联社、基层信用社对法人客户发放首笔贷款要报上级机构审批(核准)。第六章 统一授信管理第二十五条 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制度。统一授信是通过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客户在建平县信用社系统内各类融资总量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列为授信管理范围的客户,在办理信贷业务前必须对客户进行授信,严格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第二十六条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在对客户资信情况及建平县信用社系统融资风险进行综合评价基础上,通过定量计算和定性分析确定客户在建平县农村信用社系统融资总量的最高限额
11、。系统内各级机构对客户提供的贷款、贴现等各项信用之和不得超过该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第七章 业务种类第二十七条 信贷业务种类分为贷款、承兑、贴现、保函等业务。第二十八条 贷款是贷款人根据客户申请自主提供的并按约定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建平县农村信用社各级经营机构以发放短期贷款为主,发放中、长期贷款需报省联社或省联社授权市联社、市办事处核准(不含农户贷款)。第二十九条 贷款按方式可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
12、的信誉发放的贷款。现阶段农村信用社只准许对持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的农户发小额信用贷款,除此以外禁止发放信用贷款(省联社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各级经营机构只发放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的保证资格、资信状况及其还款记录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
13、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要根据不同的抵押物和其评估价值来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贷款额要根据企业信誉情况和抵押物情况加以确定,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50%,最高不超过70%;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动产质押的贷款额要控制在其评估价值的60%以内。权利质押要根据权利凭证的票面利息及贷款利息来合理确定贷款比例,贷款额原则上要控制在质押凭证面值80%以下,最高不超过9
14、0%。第三十条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是指承兑人(有权经营社)应承兑申请人要求,对其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省联社的相关规定承诺在该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 的票据行为。银行承兑汇票期限不得超6个月。第三十一条 商业汇票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贴现包括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目前,县联社及基层信用社只准许按省联社核定权限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必须对票据的真伪进行确认,并取得书面查询材料。第三十二条 保
15、函业务是指有权经营机构根据合约关系第一方(申请人)的请求,向合约关系另一方(受益人)担保合约项下的某项责任或义务的履行,所作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承担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承诺付款保证。非融资类人民币保函业务是有权经营机构应保函申请人的要求,向保函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保函申请人不履行其非融资类交易项下责任或义务时,承担一定人民币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承诺。其种类包括:贸易、工程项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及维修保函、一年期以内的付款保函及其他非融资类保函。第三十三条 其他信贷业务品种。新开发的信贷业务品种必须报经省联社批准后方可开办。第八章 操作管理第三十四条 办
16、理信贷业务要按权限、按程序进行操作。严禁化整为零拆笔发放贷款,禁止越权、超权发放贷款。第三十五条 实行贷款主办社制度。若借款人已经在一家基层信用社取得了贷款,其他基层信用社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为其发放贷款(社团贷款除外)。第三十六条 实行贷款查询制度。贷款发放前要通过人民银行的银行信贷登记系统查询,若借款人有逃废债行为或有不良信用纪录等不得再为其发放贷款。第三十七条 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核准(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对中、长期项目贷款,由有权审批部门组织评估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第三十八条 贷款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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