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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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监督活动,适用本规定。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对突发事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
2、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四)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六)确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八)需要由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五条 下列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决策事项:(一)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3、;(四)基层群众组织能够自治管理的。第六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遵循合法、科学、民主的原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第七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定:(一)县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二)县政府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县长确定进入决策程序;(三)县政府工作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报县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四)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议案)、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按有关程序进入决策程序;(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4、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县政府决策的,可以提出决策建议;县政府办公室审查后认为建议具有合理性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长确定进入决策程序。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进入决策程序后,由县长确定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第九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决策方案草案拟定,并组织开展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工作。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三名以上专家或者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就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问题进行论证。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论证意见归类整理,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涉及社会稳
5、定、环境生态、公共财政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开展风险评估;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第十二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意见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形成决策征求意见稿,通过媒体征求公众意见。决策事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应当召开由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并制作会议记录。第十三条 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听证:(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公众关注度高的;(三)涉及不同群体利益、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四)对社会稳定产生较大影响的;(五)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听证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组织,必要时县政府可另行指定其它机构组织。第十四条 听证代表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予以采纳。听证组织单位应当在决策作出后,向听证代表通过书面、电话、电邮等适当方式反馈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将决策草案及其相关材料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县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参与审查。第十六条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提交县政府审议。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作为县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 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将合法性审查意见、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的材
7、料一并报副县长,经副县长审核认为可以提交县政府审议的,提请县长决定安排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第十八条 县政府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会前告知拟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二)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说明;(三)县政府法制办作合法性审查说明;(四)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发表意见;(五)会议列席人员发表意见;(六)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七)县长或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拒绝、推诿、拖延执行。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应
8、当依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自作出之日起20日内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县监察局、审计局依据各自职责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决策后评估制度,县政府办公室应当督促决策实施单位对决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决策后评估工作按照以下规定组织:(一)评估组织单位为决策实施主办单位;(二)评估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周期视决策实施时限或者有效期确定;(三)评估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研究机构进行的,该专业研究机构应为未参与决策起草阶段相关论证、评估工作的机构;(四)评估应当征询公众意见,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合理意
9、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五)评估组织单位应当向县政府提交决策后评估报告,对决策实施情况作出评估,并提出继续实施、停止实施、暂缓实施或者修订决策等建议。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作出停止实施、暂缓实施或者修订决策决定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应当就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行政决策及其执行情况,及时向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关部门单位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新闻媒体就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提出的合理化意见或建议,应当予以采纳。第二十六条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违反本规定,对决策严重失
10、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决策执行单位拒绝、推诿、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严肃问责,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公众参与程序细则 2.专家咨询论证程序细则 3.风险评估程序细则 4.合法性审查程序细则 附件1:公众参与程序细则 第一条 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需要公众参与的,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政
11、府在对全县经济和社会事务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由政府或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该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政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的政务活动。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注重调查研究、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凡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均应当保障公众的参与权,接受社会监督。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界定。组织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第五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
12、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调查、座谈、论证、听证等形式进行,充分听取公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凡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公示或听证形式,公开征求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六条 采取公示征求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以及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第七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在必要时应当邀请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
13、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第八条 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不得包办公众意见,不得以部门会签代替公众参与,不得只听取赞成的意见,漏报、瞒报公众其他意见。第九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县人民政府审议。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公众参与的结果作为县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应当公开听取但未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重大行政事项不得提交县政府决策。第十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报纸、网站及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公
14、众提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对条件不成熟或其它原因未能吸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订的,可以通过县长热线、来信来访等各种形式,向政府或决策执行部门提出质疑或建议。 附件2:专家咨询论证程序细则 第一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条 应当组织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咨询论证而未经专家论证的,不得提交县政府审议。第三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第四条 咨询论证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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