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车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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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叉车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章制度 叉车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章制度(精选篇1)1、目的:本作业指导书规定了公司叉车作业需遵守的规定,以确保叉车驾驶安全。2、范围:适用于公司全体叉车驾驶人员。3、内容:3.1安全管理办负责维持厂区内交通秩序,全厂交通安全检查和考核,负责叉车驾驶员的委外培训工作。3.3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叉车的使用和保养及驾驶人员的调度、管理。4、作业程序4.1、资格要求4.1.1叉车驾驶人员必须经劳动部门培训并取得叉车驾驶操作证后方能上岗,无证人员严禁驾驶叉车。4.2.1没有公司的安排,叉车司机不准擅自教别人驾驶叉车。未经公司领导同意,其他人员不得动用叉车。4.2、驾驶前检查4.2.1检查转
2、向灯、刹车、喇叭、前灯和后观镜是否完好;叉子是否弯曲、损坏及裂缝产生。4.2.2检查水箱水位、电池水是否足够。不足时应按标准要求或标准线增添后方可使用。4.3、驾驶规定4.3.1凡使用叉车者,一定要用叉车专用钥匙,启动时不允许拔出车钥匙,更不能用其它非叉车钥匙启动叉车,避免损坏车锁。4.3.2叉车需依照“右上左下“方向行驶。叉车出入口应减速慢行并响喇叭。驾驶时必须集中精神,不可麻痹大意。4.3.3叉车启动时,注意观察周围是否有其它车辆、行人或障碍物;转弯时要看后倒镜及观察左右侧的情况,要亮指示灯,慢行并响喇叭;倒车时应先看倒后镜及回头观察情况,无障碍物始能行驶。4.3.4车辆与道路边缘应保持一
3、定距离,以策安全,叉车载有物料,在下斜坡时,应倒车行驶并控制好车速。上下斜坡时应慢速行驶,下斜坡时严禁空档滑行。4.3.5行驶时货叉应距地面200-300mm,在行进中不允许升高或降低货物,不得急刹车和高速转弯。4.3.6遵守工厂限速规定,车速不得超过5Km/h;严禁高速行车,以保证安全。4.3.7在十字路口或其它困难不见的地方,请减速慢行,并鸣喇叭;在潮湿、不平的地面行驶及转弯时,请减速;避免急转弯,避免在不牢固的物体表面行驶。4.3.8运输途中停车时,一定要关闭电源后放可离开叉车。4.3.9叉车出入口应注意构筑物的高度,不得盲目始入或始出。4.3.10行车时,非业务需要,一般人员不得站在叉
4、车司机身边,更不能用来运人,或进行其它与叉车作业无关的工作。4.3.11不得在车间或危险品仓库内擅自接驳蓄电池等叉车电路,以免产生火花。4.3.12严禁超载行驶。4.4、装卸规定4.4.1叉车装运的货物不能太高,以免挡住驾驶员的视线,导致事故的发生;除短距离移位外,不得同时运输两板的货物。4.4.2叉起货物时,货叉应先仰后提升;下降时,应先下降后倾斜。4.4.3利用叉车升空工作时,一定要站稳在有底板的卡板上才可工作。不准站立在铲叉上作业。4.4.4不要运送松散的货物以免翻倒,运送前应将其固定牢固;提升物品要用卡板,不易稳定之物件,如高度大的设备、空桶、易滑动之缸体或物件必须绑上绳索,绑紧后放可
5、提升。4.4.5不准用货叉直接叉运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4.4.6停车时,不要将货叉悬空。禁止叉物悬空时司机离开叉车。4.4.7无论有无装货,货叉下面绝对不可有人停留。4.4.8卸下的货物定要井然有序的堆放在无碍通行的地点,货物或叉车都不得停放在通道口。4.5、停放要求4.5.1作业完毕将叉车停放在指定的位置,货叉平放地面并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整理清洁。4.5.2停放后将货叉调整至中央位置。4.6、保养规定4.6.1注意保养工作,驾车前检查遇有刹车不正常或其它故障要及时通知设备部或维修厂商来处理。4.6.2在正常工作中,如发现叉车有异常声音或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生产厂家进行检修。
6、司机不得私自检修。4.6.3每周清洗叉车一次,各部位所需的油、水、电池补充加足。4.6.4各部门指定保养叉车的司机,每一个季度应进行一次全面的保养和维修工作。4.6.5叉车保养责任人所保养的叉车及厂内的叉车驾驶员,如违反上述的规定,按公司规定处罚。叉车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章制度(精选篇2)为了合理使用机动叉车,减少叉车故障发生,降低维修成本,现特对机动叉车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1、所有叉车司机上岗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合格的叉车驾驶证(或者经过本厂培训合格者),无证上岗者严禁开叉车,违规者每次作100元处罚。2、叉车启动前先检查机油,柴油、液压油位、水箱水位以及轮胎气压够不够检查确定合格后方可起动
7、,否则因此造成叉车损坏而大修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3、叉车在行驶过程中,如有异响或者严重冒烟的立即停车检查,第一时间上报主管及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必须在排除异常后方可开车,以免小毛病不除而发生更大的故障发生。4、定期对机动叉车进行维护保养,建立机动叉车维护保养的责任制度,要求司机每天在下班前对叉车表面的灰尘、油污清洁干净,重要活动部位如转向轮、升降链条等加黄油润滑,使之在活动时保持顺畅润滑;定期每两个月更换机油,空气格、机油格、柴油格、打黄油等外修维护保养跟进与监督,减少叉车因维护保养不足造成大修情况发生。5、安全行驶,速度适中,注意前后左右来人,杜绝叉车撞人、撞物导事故发生。叉车驾驶员安全操作规
8、章制度(精选篇3)一、目的本制度制定了公司叉车运行需遵守的细则,以确保叉车安全运行。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公司的叉车工及相关人员。三、主要内容及要求1、车辆和司机资格要求。车辆必须经过检测,取得车辆使用证并在国家相关部门备案。车辆驾驶员必须经国家相关部门培训并取得驾驶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严禁无证人员驾驶车辆。2、驾驶前后检查上车前,检查转向灯、刹车、喇叭、前后大灯、反光镜和插脚是否完好。检查燃料系统所有管道、接头是否完好,保证无泄漏。检查燃油、齿轮油、发动机油、液压油及水箱水位是否符合标准,不足时应按标准要求增添后方可使用。车辆运转过程中应检查压力、温度是否正常,严禁超温、超压行驶车辆使用完
9、毕后应将车辆停稳并进行安全检查。2.2.6每天车辆使用完毕后,司机必须对当天车辆的运行、修理状况记录到特种设备运行台账,并做好车辆交接班记录。3、驾驶规定严禁司机酒后驾车,严禁车辆带病运行。严禁车辆超载,严禁车辆载人,严禁车辆装载易燃易爆物品。车辆要使用专用钥匙,不准司机使用其他非车辆钥匙或其他方式启动车辆;车辆不能启动时,应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处理。车辆进入防火区域应按规定配带阻火器材。起步前观察四周,确认无防碍行车障碍后,先鸣笛后起步,运行速度不能超过场内限速标准。车辆在载物起步时,必须缓慢平稳启动,驾驶员应首先确认所载货物是否稳固。转弯时如果附近有人或车辆,应先发出信号,放慢速度,禁止高
10、速急转弯。车辆在下坡时严禁熄火滑行。严禁司机将所属车辆借给无证人员驾驶。4、车辆的管理车辆必须经过检测,取得车辆使用证,并在国家相关部门备案。根据车辆运行的需要,部门要配备一定的车辆配件,有设备部申报给采购部购买,部门设立单独存放场所,并且有专人管理。叉车司机要对自己所开的车辆进行日常保养维护,在日常的巡检中发现有异常情况及时向叉车班长反馈,并在设备运行记录上进行登记,叉车班长在平常的工作中要对部门内部的叉车进行定期全面检查。车辆在日常的运行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需要维修,部门有配件的情况下,自己进行更换,如果内部处理不了,联系外。叉车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章制度(精选篇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
11、叉车的安全监察工作,保障叉车使用人、所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叉车的制造、销售、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检验、使用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叉车使用是指工厂、码头、仓库等特定区域(以下简称特定区域)内使用的叉车,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叉车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叉车的安全监察工作,区、县级市质监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叉车实施安全监察。第二章叉车制造、改造、
12、维修和销售第四条制造叉车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不得制造叉车。叉车制造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制造活动。第五条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叉车、部件或者试制叉车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型式试验。第六条从事叉车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自觉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七条销售叉车时,销售者应当附有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使用维修说明等文件。第八条境外企业销售境外制造的叉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明确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
13、。代理商应当持相关资料到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对拟在中国销售的叉车作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合格的进口叉车才能在中国进行销售,代理商对产品安全和质量全面负责。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非法制造、非法改装、非法拼装的叉车。第三章叉车使用第十条叉车使用单位是指具有叉车管理权利和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限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户,以下合称单位),包括叉车登记单位、合同安全管理专业公司、出租单位、承租单位、终端用户单位等。第十一条叉车登记单位应当在叉车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到所在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核发使用登记证,领取叉车牌照
14、:(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一式2份);(二)登记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出厂合格证明与使用维修说明书;(四)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报告书;(五)操作人员证书和安全管理人员证书(或有效的安全管理合同);(六)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安全承诺书。第十二条叉车登记内容变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叉车登记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办理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变更、转移手续。第十三条叉车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登记单位应当及时报废,并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叉车使用登记证、牌照丢失或者损毁,叉车登记单位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原登记部门提交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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