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法制》多媒体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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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宋朝法制,第一节 立法活动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第四节 民事经济法律制度第五节 司法制度,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宋朝法制的基本内容。本章教学要求:介绍宋朝刑事、民事法制和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本章教学重点:宋朝的法律体系、民事与刑事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本章教学难点:宋朝民事和刑事法律的发展变化。,第一节 立法活动,法制思想的变化-君主集权-崇文抑武-义利并重-慎法慎刑,立法概况一、宋刑统 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宋太祖赵匡胤建隆四年(963年)颁布-体例:篇(12)、门(213)、律条(502)、律疏、敕、制、令、格、式、起请条-篇目、律文、疏议几乎与
2、唐律疏议同-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立法概况一、宋刑统-所有的敕、令、格、式的前面都有一“准”字,以示经过皇帝的批准-新增“臣等起请”32条“臣等起请”指窦仪等修律者为适应宋时形势发展的需要,对前朝行用的敕令格式经过审核详虑后,向朝廷提出的变动建议。这些新增条款,每条冠以“臣等参详”四字-总括“余条准此”条,附于名例律后,立法概况二、编敕敕:皇帝诏令的一种形式,一般是针对特定的人和事所发布编敕:对颁布的敕进行整理、删定,分门别类汇编在一起,颁行天下,具有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形式-神宗时以敕代律,形成“敕、令、格、式”的新体系,立法概况二、编敕-编敕活动频繁,敕条数量繁多-国家设有专
3、门的编敕机构 仁宗年间设立“详定编敕所”,此前由大理寺兼管-以敕代律 神宗时“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大量民事、经济、行政法律规范以编敕的形式颁布,立法概况三、编例将原临时性的例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1)“条例”:皇帝发布的特旨(2)“断例”:审判案件的成例(3)“指挥”:中央官署对下级官署下达的命令-例是制定法的补充:“法所不载,然后用例”,立法概况四、条法事类根据法律的内容、性质、功用,分门别类,依事编排-宋孝宗淳熙八年颁行淳熙条法事类,为宋代第一部“条法事类”体例的综合法典-现存庆元条法事类残卷(原有80卷,残存48卷,共16门),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行政法制 一、中央:“二
4、府三司”1.“二府”:中书门下与枢密院-中书门下:皇帝之下的最高权力机关-枢密院:皇帝之下的最高军事机关 2.“三司”:将晚唐以来中央所设的盐铁司、度支司和户部司统合管理,称为“三司”-强化中央集权,行政法制二、地方行政1.州(府、军、监为其同一层级机构)、县-知州由中央派文官出任-通判,可随时向皇帝报告情况-知县,由皇帝任命文官担任2.设路一级中央派出机构,其长官为经略安抚使、转运使、提刑按察使、提举常平使,称之为“四司”(帅司、漕司、宪司、仓司),行政法制 三、官吏选任-科举 选官正途-恩荫 贵族官僚子弟,根据祖父辈的爵位、官品,荫补任官-捐纳 富家子弟出资买官,行政法制 三、官吏选任-科
5、举与唐朝相比:第一,录取和任用的范围较宽宋朝一经录取便可任官,不限应试者的出身,僧道亦可科举第二,宋英宗定“皇帝三年一次亲自殿试考选”第三,“糊名(弥封)”“誊录”“回避”等考制第四,在考试的内容上,除诗赋外,进士科增经义等内容,行政法制 四、官吏考课1.考课机构-审官院:负责京朝官的考课-考课院:负责幕僚官和地方官的考课2.考课的方法-磨勘制 即磨勘转官,定期勘验官员的政绩,以定升迁-历纸制 类似于考勤,规定官吏按日自计功过,并上交给主管的官员,行政法制五、监察机构1.中央御史台,御史中丞为长官,设台院、察院和殿院-代君主监察百官2.地方路:监司州:通判沿边和战事地区:走马承受-监司出巡和失
6、察受罚制度-尚书省监察御史,御史台监察地方监司官,监司监察走马承受,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刑事法制一、重典惩治贼盗-窝藏重法(仁宗,1062年)京师开封府和所属诸县、相邻四州划为重法地,在此区域内窝藏贼盗者,一律加重处罚-盗贼重法(神宗,1071年)将重法地由开封府诸县扩大到十几个州、军,刑事法制一、重典惩治贼盗-宋刑统敕文:擒获强盗,不论有赃无赃,并集众决杀。持杖行劫,不问有赃无赃,并处死;其同行、同情、知情者都同罪。-宋刑统准用唐德宗建中三年(782年)的敕文:“自今以后,捉获窃盗,赃满三匹以上者,并集众决杀。”,刑事法制二、刑罚制度-以笞、杖、徒、流、死为常刑-折杖法-刺配-凌迟,刑事法
7、制二、刑罚制度(一)折杖法用决杖来代替笞、杖、徒、流的刑罚方法-除死刑外,均可用决杖替代-折杖法不适用于反逆、强盗等犯罪,刑事法制二、刑罚制度(一)折杖法宋刑统名例律“五刑门”:1.笞刑:笞五十,决臀杖十,放;笞四十、三十,决臀杖八,放;笞二十、十,决臀杖七,放。2.杖刑:杖一百,决臀杖二十,放;杖九十,决臀杖十八,放;杖八十,决臀杖十七,放;杖七十,决臀杖十五,放;杖六十,决臀杖十三,放。3.徒刑:徒三年,决脊杖二十,放;徒二年半,决脊杖十八,放;徒二年决脊杖十七,放;徒一年半,决脊杖十五,放;徒一年,决脊杖十三,放。4.流刑:加役流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决脊杖二十,配役一年;流二千
8、五百里,决脊杖十八,配役一年;流二千里,决脊杖十七,配役一年。,刑事法制二、刑罚制度(二)刺配 杖刑、刺面、配役三刑同施-始创于五代后晋天福年间,原为宽恕死罪之刑宋史刑法志“配法日多,犯者日众,黥配之人,所至充斥”,刑事法制二、刑罚制度(二)刺配-刺配刑执行复杂:1.杖责有数量之差和脊杖、臀杖之别2.刺字有刺背、额、面之分3.配役有军役和劳役的不同,刑事法制二、刑罚制度(三)死刑-绞、斩、凌迟 元、明、清相沿-决重杖一顿处死,第四节 民事经济法律制度,民事法制一、契约买卖、借贷、租赁、抵押、典卖、雇佣买卖契约:-绝卖 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活卖 又称典卖,当所附条件达成,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在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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