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docx
《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docx(1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五号)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于2022年12月22日经昆明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23年3月24日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4月13日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2年12月22日昆明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24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源头减量第四章分类投放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
2、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生活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本市生活垃圾管理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建立健全分
3、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生活垃圾管理体系。第四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大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玻璃、金属、织物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包括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列明的废荧光灯管、废含汞血压计、废含汞温度计、废药品、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废油漆、废铅蓄电池、废锲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除上述四大类外,大件垃圾应当单独分类。大件垃圾,是指日常
4、生活中产生的重量超过5千克或者体积大于0.2立方米或者长度超过1米,且整体性强而需要拆解后再利用或者处理的废旧家具等废弃物及各类废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装修垃圾按照建筑垃圾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投入和土地供给。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组织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落实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乡(镇)人民
5、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倡导村(居)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第六条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考核和监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的立项工作,会同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处理的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内容纳入相关规划,预留和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住房城乡建
6、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并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有害垃圾的运输、处置工作,对生活垃圾处置企业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并对可回收物的回收进行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因地制宜拟定农村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或者细化分类类别,指导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学校环境教育内容,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工业和信息化、文
7、化和旅游、滇池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园林绿化、水务、公安、财政、应急、广电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宣传教育,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第八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省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举报。第九条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分类计价、计量收费、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收费办法另行制
8、定。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足部分纳入属地县(市、区)、开发(度假)区行政主管部门年度预算。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保障环卫作业人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改善工作条件,保障作业安全,做好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全社会应当尊重环卫作业人员及其劳动成果。第十一条鼓励通过表彰、奖励、积分兑换等方式,促进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处理相关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9、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处理相关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应当与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和垃圾种类、产生量、收运频率、服务半径等要求相适应,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和环境污染防治。鼓励建设生活垃圾资源循环利用园区,综合处理生活垃圾。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省、市相关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投入使用。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组织逐步升级改造。城市
10、管理部门应当参与项目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管养维护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场所。第三章源头减量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第十七条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倡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一次性塑
11、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品。第十八条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包装相关标准和规范,优先使用可重复、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鼓励寄件人使用可循环的环保包装。第十九条推广无纸化办公,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的使用。旅游、餐饮、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O口口O倡导家庭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物品,通过买卖、租赁、互换、赠
12、与、出借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利用,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第二十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用餐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提示牌,引导消费者养成节约习惯,提示适量点餐、取餐,防止餐饮浪费行为。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管、商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积极推行净菜上市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第四章分类投放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下列方式投放:(一)可回收物投放至相应的垃圾收集容器、交售至回收服务点或者预约回收单位收集;(二)有害垃圾投放至相应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理企业;(三)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垃圾收集容器;(四)大件垃圾投放至指定的投放点或者预约回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昆明市 生活 垃圾 管理条例
![提示](https://www.31ppt.com/images/bang_tan.gif)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44084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