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学籍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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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凡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九条对应征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凭入伍通知书向学校申请办理入学资格保留,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伍后两年。如果不办理入学资
2、格保留,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函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退伍后两年内,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录取手续及程序等
3、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学校办理缴纳学费和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提前向所在二
4、级学院请假,并上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节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学生必须取得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方能毕业。第十四条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或二级制,五级制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
5、-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五级制换算成百分制时,按优91分、良83分、中75分、及格65分和不及格55分换算;二级制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各课程学期成绩采取形成性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模式,一般由平时成绩、实践成绩、期末成绩三部分综合评定,平时成绩一般占3050%左右,包括平时测试、作业、学习讨论、学习出勤、期中测验等,实践成绩+期末成绩一般占5070%左右,两部分具体比例由教研室和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和课程特点决定。特殊课程的成绩评定,可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提出评定方案,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二级学院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实训时间半周及以上的实训课,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评定成绩;
6、实训时间半周以内的,不单独评定成绩,实训情况作为课程实践成绩的一部分。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三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十五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创新实验等活动,以及自主创业、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跨专业修读课程学习等,可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习成绩,具体办法另行通知。第十六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取消其考试资格,该课程学期成绩以不及格论处:一学期有三分之一的作业和实验实训报告未交者;抄袭他人作.业屡教不改者;平时测验有作弊行为者:缺课(包括病、事假等)占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第十七条学生体育
7、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缺课不及格的,不能补考,必须重修。因病不能参加体育课,凭医院证明,学生个人申请免修,可以不参加课程规定的体育项目运动,但要参加体育教师指定的体育保健课或适当户外活动,根据考勤等状况评定成绩,按两级记分(合格和不合格)。第十八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二级学院审批,教务处备案,经批准后可以缓考。凡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擅自缺考的学生经申请,二级学院同意后,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第十九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
8、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学校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第二十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均应实行考勤。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的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第二十一条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可补考二次;补考时间为下学期初和毕业前,
9、需要补考的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参加补考。经补考及格的课程,以“补考及格”字样记分。第三节升级与留、降级第二十二条学生在一学年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及格(合格)准予升级。休学和保留学籍期满复学的学生,根据其学习情况编入相应的年级学习。第二十三条以学期为单位,学生第一次必修课有15学分及以上未获得的,学校将对学生进行警示。经警示后,学生一学期必修课有15学分至21学分未获得的(含15学分),学校给予学生留、降级处理。第二十四条留(降)级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作如下处理;视情况调到其它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如无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可准予随原班级学习一年,学习期间如又出现不及格课程,累计
10、达到退学规定,作退学处理;未达到退学规定的,不及格课程在毕业前补考一次,如在学习期间无不及格课程,可升级,原不及格课程在毕业前允许再补考一次。对休(停)学期满,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专业,也可参照本条处理。第二十五条学生留、降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或学分,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门课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应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或单独记入学分。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均各按一门课程计。选修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不记入相应学分。第四节留、降级学生的选免修第二十六条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在符合第二十七条选免修原则的前提下,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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