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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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闽建狱减字第364号罪犯彭大春,男,汉族,1973年3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大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3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
2、年3月23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闽刑更43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裁定送达时间为2018年12月29日。现属普管级罪犯。罪犯彭大春在无期徒刑期间表现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获得考核分1148.5分,无期徒刑期间2018年5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6174分,合计获得考核分7322.5分,累获表扬12次。无期徒刑期间累计违规4次扣60分。该犯原判财产刑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700元;本次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缴纳人民币2700元(包含账户可用余额)。考核期内2018
3、年5月至2022年2月消费人民币20020.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435.22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3698.24yrj本案于2022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1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彭大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大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附件:L罪犯彭大春卷宗叁册2.减刑建议书伍份福建省建阳监狱二0二二年七月十二日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闽建狱减字第365号罪犯吴家灯,男,汉族
4、,1991年10月22日出生,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无固定职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家灯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3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26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闽刑更47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
5、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裁定送达时间为2018年12月29日,现属普管级罪犯。罪犯吴家灯在无期徒刑期间表现如下:该犯死缓期间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获得考核分1887分,无期徒刑期间2018年2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6012分,合计获得考核分7899分,累获表扬13次。无期徒刑期间累计违规2次扣70分(其中2020年11月11日因与他犯推操扣50分)。已按规定延长考核期。该犯原判财产刑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000元;本次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元(包含账户可用余额)。考核期内2018年2月至2022年2月消费人民币23532.9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480
6、.26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026.65元。本案于2022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1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吴家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家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附件:L罪犯吴家灯卷宗叁册2.减刑建议书伍份福建省建阳监狱二0二二年七月十二日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闽建狱减字第366号罪犯余坤,男,汉族,1977年9月2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农民。现
7、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2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被告人余坤的死刑裁定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5日作出(2015)刑一复号刑事裁定,不核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刑终字第200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余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
8、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6)闽刑终175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对被告人余坤的刑事判决;上诉人余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23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闽刑更37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裁定送达时间为2018年12月29日,现属普管级罪犯。罪犯余坤在无期徒刑期间表现如下:该犯死缓期间201
9、6年5月至2018年5月获得考核分2515.5分,无期徒刑期间2018年6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6443分,合计获得考核分8958.5分,累获表扬14次。无期徒刑期间累计违规1次扣10分。该犯原判财产刑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500元;本次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缴纳人民币2500元(包含账户可用余额)。考核期内2018年6月至2022年2月消费人民币23498.7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522.19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967.9元。本案于2022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1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余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
10、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附件:1.罪犯余坤卷宗叁册2.减刑建议书伍份福建省建阳监狱二0二二年七月十二日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闽建狱减字第367号罪犯黄晓勇,身份证号,男,汉族,1985年4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曾于2005年9月21日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于2013年1月15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
11、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晓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黄晓勇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2016)闽刑核号刑事裁定,核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刑初字第160号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晓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22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闽刑更476号刑事裁定,
12、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裁定送达时间为2018年12月29日,现属普管级罪犯。罪犯黄晓勇在无期徒刑期间表现如下:该犯死缓期间2016年3月至2018年2月获得考核分2009.5分,无期徒刑期间2018年3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6151.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8161分,累获表扬13次。无期徒刑期间累计违规4次扣110分(已按规定延长考核期)。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元(包含账户可用余额)。考核期内2018年3月至2022年2月消费人民币14252.73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96.93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4
13、73.72ye该犯系累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属于应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本案于2022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1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黄晓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晓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附件:1.罪犯黄晓勇卷宗叁册2.减刑建议书伍份福建省建阳监狱二0二二年七月十二日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闽建狱减字第368号罪犯陈家飞,男,汉族,1972年3月20日出生,小学文化,
14、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捕前系无固定职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2日作出(2014)榕刑初字第1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家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781548.2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日作出(2015)闽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被告人陈家飞的死刑裁定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5)刑一复号刑事裁定,不核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
15、闽刑终字第9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陈家飞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闽刑终169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陈家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26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闽刑更43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裁定送达时间为2018年12月29日,现属普管级罪犯。罪犯陈家飞在无期徒刑期间表现如下:该犯死缓期间2016年7月至2018年7月获得考核分23
16、23.5分,无期徒刑期间2018年8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4613.5分,合计获得考核分6937分,累获表扬10次,物质奖励1次。无期徒刑期间累计违规5次扣120分(已按规定延长考核期)。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4015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1500元(包含账户可用余额)。考核期内2018年8月至2022年2月消费人民币16407.88元,月均消费人民币38L58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312.61元。该犯系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属于应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本案于2022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1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陈家飞在
17、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家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附件:1.罪犯陈家飞卷宗叁册2.减刑建议书伍份福建省建阳监狱二0二二年七月十二日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闽建狱减字第369号罪犯陈木荣,男,汉族,1982年7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捕前系无职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
18、,以被告人陈木荣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闽刑终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23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9)闽刑更3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裁定送达时间为2019年3月28日,现属宽管级罪犯。罪犯陈木荣在无期徒刑期间表现如下:该犯死缓期间2016年11月至2018年11月获得考核分2588分,无期
19、徒刑期间2018年12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4974分,合计获得考核分7562分,累获表扬12次。无期徒刑期间无违规扣分。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3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3000元(包含账户可用余额)。考核期内2018年12月至2022年2月消费人民币17701.69元,月均消费人民币453.89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866.53yco本案于2022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1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陈木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
20、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木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附件:L罪犯陈木荣卷宗叁册2.减刑建议书伍份福建省建阳监狱二O二二年七月十二日福建省建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闽建狱减字第370号罪犯崔飞明,男,汉族,1984年7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捕前系无固定职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月25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崔飞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
21、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闽刑终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26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9)闽刑更33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裁定送达时间为2019年3月28日,现属普管级罪犯。罪犯崔飞明在无期徒刑期间表现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2016年12月至2018年10月获得考核分2315分,无期徒刑期间2018年11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4274
22、分,合计获得考核分6589分,累获表扬10次。无期徒刑期间累计违规3次扣40分。原判财产性判项已缴纳人民币2000元,其中本次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元(包含账户可用余额)。考核期内2018年11月至2022年2月消费人民币15198.7元,月均消费人民币379.97元,帐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996.99yrj0本案于2022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11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崔飞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崔飞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23、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附件:1.罪犯崔飞明卷宗叁册2.减刑建议书伍份福建省建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闽建狱减字第371号罪犯何宝兴,男,汉族,1963年7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捕前系无固定职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6)闽01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宝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818967.6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
24、出(2016)闽刑终2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6年8月IO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8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9)闽刑更2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裁定送达时间为2019年3月28日,现属普管级罪犯。罪犯何宝兴在无期徒刑期间表现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2016年10月至2018年8月获得考核分2336.5分,无期徒刑期间2018年9月至2022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4350分,合计获得考核分6686.5分,累获表扬11次。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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