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办理工作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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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时代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 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法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 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书面向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本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 评和意见,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 理的代表提出的议案。
2、第三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的职权, 是代表人民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的重要形式。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和组织、企事业单位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 评和意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第四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履行法 律规定的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具体体现。承办单位应当坚 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尊重代表的权利,及时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第二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五条 代表应当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经济建设、政 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 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3、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 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 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第六条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四)没有实际内容的;(五)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第七条 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在市人 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也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 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
4、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 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第八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代表书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使用统一印制的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并亲笔签名。同时,提交建议、批评 和意见的电子文档。第九条 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求撤回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其办理工作即行终止。第三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条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 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自闭会之日起一 个月内交承办单位办理;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由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
5、工作机构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负责 交承办单位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时,对代表书面提 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转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 事代表工作机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按 照前款规定交承办单位办理。第十一条对于代表本人要求予以保密或者代表所提建议、批评 和意见有可能使代表或者当事人受到打击、报复、要挟等行为侵害的, 交办机关及承办单位应当为其保密。第十二条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 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之日起五日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或者 市人民政府办
6、公室说明情况,属于市人民政府职责范围的,由市人民 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其他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 作机构负责协调。未经交办机关同意,承办单位不得擅自退回或转办。第十三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 见中的重要事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代表 大会主席团报告。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中的重要 事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件代表建 议、批评和意见进行重点督办。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
7、事 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在广泛征 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拟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研究确定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统一交 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机关、组织研 究办理。重点督办或者跟踪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根据以下情形确 定:(一)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或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代表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三)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较大的问题;(四)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重 点的问题。第四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十五条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根据本条
8、例第十条 的规定,分别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市人民政 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有关机关、 组织研究办理。第十六条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承办单位应当 高度重视,健全制度,完善机制,严格程序,实行领导分管、专人负 责,确保办理质量。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应当纳入承办单 位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应当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负责研究处理。第十七条承办单位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应 当加强与提出相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 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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