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风险部法律审查意见书—青岛卓越·世纪中心项目(九部)2012101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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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规风险部关于结构金融九部青岛卓越世纪中心项目的法律审查意见书公司专业风险审查委员会:根据结构金融九部提供的青岛卓越世纪中心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项目立项报告尽职调查、本项目专项律所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风险提示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现就青岛卓越世纪中心项目提供如下法律审查意见及建议以供风控会参考:一、交易方案合规性分析(一)关于房地产股权投资项目合规性的问题本项目信托计划退出是通过项目公司偿还贷款及向其他股东转让股权,可能会被监管部门认为是投资附回购的交易属于融资类,存在合规风险。1、信托计划财产中的5亿元将向项目公司增资,其中2.88亿元计入注册资本,2.12亿元计入资本公积。该部分的
2、退出方式为向不限于卓越集团的他方转让。如由卓越集团回购股权的,则以模拟清算确定回购价格。2、根据银监会的相关规定,投资附回购或回购选择权的属于融资行为,若此种附回购的股权投资被认定为融资,则须要求符合“四三二”的监管要求。目前项目已取得三证,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3、由于我司将对项目公司派出一名董事参与项目公司的投资预算、开发进度安排等重大经营决策,派出一名监事负责处理项目公司财务会计审计及工程监理情况,一定程度上履行了项目的主动管理职责,具有投资性项目的特点,存在认定为投资类项目的可能。意见:近期,我部已就本类型项目是否属于投资类项目与深圳银监局进行了沟通。根据沟通情况,结合过往公司同类项目报
3、备情况,监管部门对于按照评估的实际价值回购股权及信托公司参与了主动管理的房地产项目,倾向于认定为投资类业务,合规风险相对可控。二、法律风险提示及建议(一)关于往来款债权作为信托财产的问题方案中卓越集团认购劣后级信托受益权的对价为其对项目公司的5亿元往来款债权,该笔债权可否交付作为信托财产尚无明确法律依据,可能影响到信托成立的有效性。1、根据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该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法复199615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
4、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法(经)发199027号)等司法解释规定,企业借贷合同属无效合同,但本金可以返还。由此可以推断,卓越集团对项目公司享有的5亿元债权本金是受到法律保护且可执行的,其将该债权作为信托财产亦不违反信托法的规定。3、但是,目前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缺失,债权作为信托财产尚存在制度上的障碍。如无法确保债权成为信托财产,将影响信托计划的成立。此外,债权所产生的利息,将用于定期支付信托费用等开支,如无法得到有效确认,将可能导致我司信托报酬无法得到保障。建议:由卓越集团与项目公司订立书面债权债务确认书,确认债权金额并由项目公司保证放弃任何优先权、抵押、抗辩权;我司在受让债权以后,与项目公司订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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