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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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 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规 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第二条局机关各科室和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各执法单位)实 施的行政许可(含入驻行政服务中心或分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 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含“双随机” 检查)等行政行为,应当依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和本工作规定实行全过程记录。第三条本工作规定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各执法单位及其执 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
2、程序启动、立案受理、 调查取证、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 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以及调查 取证相关文书、委托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 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相关行政执法文书样式, 上级部门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上级部门未统一规定的,各 执法单位应负责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样式,并报送局机关劳 动关系科(行政审批科)审查转报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 进行的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视情况选择使用。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
3、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完整 的原则。各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 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 过程实施记录。第五条 各执法单位应当依托市政府执法平台和办公自动化 系统,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推行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 自动生成非经相关程序不可删改的行政执法数字化案卷,实现行 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第六条局机关劳动关系科(行政审批科)负责行政执法全过 程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局各业务科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具体 业务的指导。第二章程序启动的记录第七条 各执法单位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 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4、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 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 证或回执以及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等填写相关文 书予以记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经审查需 要查处的,应当及时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 名投诉、举报,经审查决定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 书面记录。各执法单位对其他相关单位移送、上级机关交办以及领导批 示的案件,应当及时核查并进行相应记录,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 及时立案,并进行相应记录;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反馈, 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局各执法单位
5、及其执法人员对投诉人、 举报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各执法单位的受理地点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 理、办理过程。第八条各执法单位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一般程序的,由行 政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逐级报相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批表应载明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案件 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负责人意见。其中,属 于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还应载明局机关劳动关系科(行政审批 科)合法性审查意见。第三章调查与取证的记录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的姓 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 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
6、知行政相对人陈述、 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第十一条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 文书,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或拒绝签字的, 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协助 调查取证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三)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 录等文书;(四)实施抽样检查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抽样取证 凭证)及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等文书;(五)制作权利告知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再制作 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六)组织听证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
7、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 文书;(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制作相 关委托书,并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A)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依法应当制 作的文字记录。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 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留置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 法过程记录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上述行政执法过程可同时采用音像记录。对于当事人或有关人员 拒绝签字或盖章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现场记录具体情况, 并使用视频、音频记录设施、设备进行记录。对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执法办案场所,应当 安装可覆盖执法办案场所的音像
8、监控系统并保持音像监控系统24 小时不间断运行。为规范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各执法单位应当 根据上述规定范围制作本单位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应当进 行音像记录的执法环节、记录方式以及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并报局机关机关劳动关系科(行政 审批科)备案汇总。第十三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证 据保全措施的,应当记录以下事项:(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 复制、音像记录、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第十四条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制作现场 笔录,记录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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