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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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烟草制品经营户、消费者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第三条零售点的设置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进行布局。第二章合理布局标准第四条按照距离合理布局的情形:城区、
2、乡镇街道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最近距离不少于200米;对主营业务与预包装食品零售无关,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最近距离不少于300米。第五条按照区域总量合理布局的情形:城区、乡镇所在地之外的行政村,按常住人口数量,每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少于300人的,最多设置1个零售点。区域人口数量、许可证规划数量、已办许可证数量、可办许可证数量应依法向公众公开。第六条按照数量合理布局,不受距离与区域总量限制的情形:(一)驻军部队、看守所、拘留所等特殊场所对内经营需要的,每个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二)3A级以上景区游客服务中心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三)火车站、城区汽车站内
3、(不包括沿街商铺)可设置1个零售点;(四)高速公路每单侧服务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五)经营面积达到IOOO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商场可设置1个零售点;(六)综合农贸、商贸、副食品等交易市场,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商户50个以上100个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100个以上200个以下的,可设置2个零售点;200个以上的,最多可设置3个零售点;(七)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园区对内经营需要的,用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3000人以上6000人以下的,可设置2个零售点;6000人以上的,最多可设置3个零售点;(A)以直营连锁店方式(统一销售管理、统一财务核算)开展经营的企业,在X
4、X市内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门店达10家以上且三年内无涉烟行政或刑事处罚记录的,在辖区内可依据该条款新设置3个零售点。第七条在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的情形:(一)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搬迁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符合许可条件的地址的,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间距标准可减少50%;(二)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等限制区域,搬迁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符合许可条件的地址的,新设零售点与已设零售点间距标准可减少50%;(三)军烈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本人长期驻店经营,申请时未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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