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财政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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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远市清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财政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推进清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加强和规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市和区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清远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清府办2022)2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一、基本原则(一)业主主导,政府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利益协调、安全可靠”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完工项目,政府对单元全体业主予以事后补贴。(二)定额补贴,集中申报。补贴标准根据电梯所在单元楼层数确定,地下室、地面以上非住宅及阁楼不纳入楼层数计算(下同
2、),补贴申报由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集中统一办理。二、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一)使用范围。清城区范围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合法报批手续的,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四层及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增设的电梯,给予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在管理办法实施日期前已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不属于财政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单一产权人的住宅、别堂以及已纳入城市更新改造年度实施计划范围且享受政府改造补助的住宅,不适用本办法。(二)资金来源。市财政设立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补助资金;清城区财政按比例配套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专项补助资金。(三)资金补助标准。每完成增设一台电梯由财政补助3万元,多个梯口联合加装
3、一台电梯或者一个梯口加装一台以上电梯均按加装一台电梯进行补助,且只享受一次财政补助。三、资金申请与拨付(一)申请条件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增设电梯,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通知书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二)申请人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人按照下列方式确定:同意增设电梯业主可共同授权委托不多于5名的业主代表作为申请人,亦可共同授权委托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增设电梯咨询服务机构等作为申请人,代为办理增设电梯工程的建设申请、施工安装、维修保养、补助资金申请等手续。(三)申请、拨付程序1 .申请。在本细则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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