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实施细则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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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实施细则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2022年省委第三巡视组对省自然资源厅巡视“回头看”反馈意见指出“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实施细则未及时制定”。我省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10年3月1日实施)框架下,在2013年3月公布了省政府规章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19年8月第三次修订),并在此基础上先后出台了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的意见(浙海渔发2018)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8)3号)、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20)33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2号),原国家海洋局也先后出台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0)44号)、无居民海岛名称管理办法(国海发(2017)13号)、国家海洋局关于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规范(2017)1号)、国家海洋局关于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规范(2017)2号),无居民海岛管理的主要制度体系已经建立。鉴于国家历史遗留用岛政策出台时间和内容均存在不确定性,且如出台我省也将专门制定配套实施意见,建议此次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范范围为自然资源系统
3、内的无居民海岛管理职责,主要内容为搭建自然资源系统内部无居民海岛管理的总体框架,明确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部门对无居民海岛的管理职责分工,对部分国家规范性文件未明确的事项进行省内细化。二、起草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二)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S)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国海发201625号)(四)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0)44号)(五)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六)无居民海岛名称管理办法(国海发(2017)13号)(七)国家海洋局关于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规范2
4、017)1号)(A)国家海洋局关于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规范(2017)2号)(九)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20)33号)(十)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的意见(浙海渔发(2018)2号)(十一)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8)3号)(十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2号)三、主要内容实施细则分为八部分,即规范对象、职责分工、规划编制、名称管理、保护与生态修复、生物和非生物样本采集、开发利用、用
5、岛监管。(一)规范对象。明确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浙江省辖无居民海岛的管理,包括规划编制、名称管理、用岛审核、生物和非生物样本采集审批、不动产登记、使用金减免等自然资源系统内部管理规则。(二)职责分工。对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部门无居民海岛管理的职责作了分工。其中省级组织开展全省域无居民海岛的规划编制、调查评估、监视监测、保护修复、地名管理、用岛监管,受理市域间存在行政归属争议的用岛申请,审核省政府批准用岛,拟定省域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政策与技术规范;市级负责组织市域范围内无居民海岛管理相关工作,受理市域内县区间存在行政归属争议的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或编制实施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方案;县级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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