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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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叔目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发改、公安、民政、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好福建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闽建(2022)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和改进我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工作,保障业主的知情权、监督权及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形成公共收益管理工作合力(一)县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加快推动公共收益管理政策的组织实施,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公共收益管理政策宣传培训,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加强对公共收益
2、政策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管。(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将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加强公共收益政策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规范公共收益管理行为、调处公共收益纠纷。(三)县级发改部门。依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归集相关部门推送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福建)”网站公示;对依法列入严重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联合奖惩系统推送至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四)县级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侵占公共收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县级民政部门。配合物业管理
3、主管部门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加强对公共收益政策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管。(六)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格式条款,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各有关单位通过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推送的涉及物业服务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用信息,记于相对应市场主体名下并依法公示,强化对有关市场主体的信用约束。二、全面落实公共收益管理要求(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要求,规范辖区住宅小区的公共收益缴存和使用工作,建立住宅小区滚动台账。L属前期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或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住
4、宅小区共有部分的经营管理事项,明确获取收益范围、管理方式、分配比例、账目公布、财务审计等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应将公共收益以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区域为单位,单独开户设账。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结余及时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存入市住建局设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其余县(市、区)存入县级住建部门设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下同)。公共收益未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前,需要使用公共收益的,应当由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就公共收益管理事项征求业主代表意见,并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后实施。上述活动须留存表决材料及过程影像资料,以备查验。公共收益存入住宅
5、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后,需提取使用公共收益的,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2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应经业主大会同意,在物业服务合同或管理规约中约定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的使用和分配。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公共收益管理制度,开设公共收益专项银行账户,实行公共收益专户管理。未建立公共收益管理制度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的公共收益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依法共同决定自行管理公共收益的,可向市、县级住建部门递交自行管理申请报告及公共收益管理制度,市、县级住建部门核实符合要求的,将该小区已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公共收益一次性划拨到业主大会或者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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