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园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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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森林公园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为使本项目在运营后保证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环境效益三者统一,建设单位在建设本工程的同时,必须切实做好环境保护管理与监督,以及环境监测计划工作。1.1 环境管理1.1.1 环境管理机制本项目的环境管理体系可分为管理机构与监督机构。环境管理机构本项目的业主应组织设立环境保护专门机构,实行院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施工期安全环境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各项环保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全院环境保护制度和细则。制定营运期各污染治理设施的处理工艺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建立各污染源监测制度,按环境监测部门的要求,制定各项化(检)验技术规程,按规定定期对各污染源排放点进
2、行监测,保证处理效果达到设计要求,各污染源达标排放。处理污染排放事故。环境监督机构由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负责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和协调有关机构为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服务,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监督项目环境管理计划的实施;负责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确保项目应执行的环境管理法规;指导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对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监督管理。自治县环境保护局接受铜仁市环境保护局的工作指导,监督建设单位实施环境管理计划,执行有关环境管理的法规、标准;协调各部门之间做好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行政管辖区内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竣工和运行情况的检查、监督管理。1.1.2 施工期的环境
3、管理制定施工期的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行动计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纳入到施工、运营过程,并监督、落实监测计划。按报告书和报告书的批文,与施工单位签定环保措施责任书,并负责监督检查各类施工作业执行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环保设施和措施“三同时”。负责环境状况及各种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的统计,上报与存档并定期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处理日常各种与环保有关事宜。1.1.3 运营期间的环境管理项目建成后应注意对各种环保设施的观察,发现环保设施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整改,为后续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创造条件。项目及配套环保设施建成并投入正常运营后,及时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保验收申请。根据
4、环保局对环保设施验收报告的批复意见进行补充完善。贯彻执行运行期建立的环保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以及监视性监测制度,并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制定各环保设施操作规程,定期维修制度,使各项环保设施在运营过程中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如环保设施出现故障,应立即检修,将污水引入事故池待处理,严禁非正常排放。对技术工作进行上岗前的环保知识法规教育及操作规程的培训,使各项环保设施的操作规范化,保证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加强环境监测工作,重点是各污染源的监测,并注意做好记录,不弄虚作假。监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排放。建立环境保护档案。档案包括:a、污染物排放情况;b、污染
5、物治理设施运行、操作和管理情况;c、监测仪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校验情况;d、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e、限期治理执行情况;f、事故情况及有关记录;g、与污染有关的原材料使用方面的资料;h、其他与污染防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等。建立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当污染事故发生时,必须在事故发生二十四小时内,向环保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数量、经济损失等情况的初步报告,事故查清后,向环保部门局面报告事故的原因,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并附有关证明。若发生污染事故,则有责任排除危害,同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1.1.4环保“三同时”要求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6、、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完成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废水总排放口应按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统一标志,按规范化排污口的要求设立相应的监测设施。防治污染设施必须经自治县环保局组织验收合格后,可正式投入运营。1.2 污染物总量控制1.2.1 污染物总量控制目的按照总量控制的基本精神,污染物排放量总量控制是针对工程分析、环保治理措施及环境影响预测和分析的结果,分析确定建设项目废气、废水和固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本次环评根据工程项目提供的有关资料,确定了项目建成后各类污染物的排放量。通过对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和环保治理措施的评估,提出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建议,为环保部门监督管理提供依据。1.2.
7、2 总量控制原则以工程投入运行后最终排入环境的废气、废水和废渣污染物种类与数量为基础,以排污可能影响的区域大气、水等环境要素为主要对象,根据工程特点和环境特征确定实施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进而通过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工程投产后污染物排放达到有关规定的标准,力求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自治县总量控制的目标。1.2.3 总量控制计划本项目污废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经县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进入市政污水管网的CoDCr和NH3-N总量设置为CODcr:22.42ta,NH3-N:1.87tao1.3 环境监测制度建议1.3.1 监测机构项目建成后,应建立环保监测机构(化
8、验室等)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定期对排污点进行全面监测。1.3.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根据环发199924号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及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项目必须建设规范化的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该项工作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通过对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能够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有利于加强对污染源的监测管理,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针对本项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应包括以下内容:合理确定排污口位置,并按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对于污水排污口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
9、量、流速的测流段,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便于监测管理;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1995)及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规定,规范化的排污口应设置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按要求填写由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并根据登记证的内容建立排污口管理档案;规范化排污口有关设施属环境保护设施,企业应将其纳入本单位设备管理,并选派责任心强、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兼、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建设单位应该在排放口处设立或挂上标志牌,标志牌应注明污染物名称以警示周围群众。建设单位如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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